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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仁财律师请求法官回避的公开信

来源:北京于伏海律师 作者:北京于伏海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余仁财律师因法官拒不回避致院长公开信2017-01-12 20:50阅读:380因法官拒不回避致院长公开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薛春江院长:你好!我是余仁财律师,是贵院正在办理的赵星诉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案号:(2016)京0114民初17927
余仁财律师因法官拒不回避致院长公开信2017-01-12 20:50阅读:380因法官拒不回避致院长公开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薛春江院长:你好!我是余仁财律师,是贵院正在办理的赵星诉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案号:(2016)京0114民初17927号,以下简称“本案”)原告赵星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情况致信院长。一、本案到目前为止的审理情况本案原告赵星是大数据教育领域的一名讲师,因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欺诈的方式与其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且该协议书本身存在诸多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于2016年11月9日向贵院起诉,请求确认《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无效。2016年12月28日,段连俊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开庭审理本案。但开庭前,并没有告知我们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和由段连俊法官独任审判本案。在当天的庭审中,在原告在举证阶段,说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时,段连俊法官在对方律师的提示下,打断并限制原告的举证说明,要求原告提供书面意见即可。在被告举证阶段,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调岗审批表”、“课程研究员岗位说明书”证据质证时,段连俊法官禁止我作为代理律师对该两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你别说,让他(指原告赵星)说”。在随后的庭审环节,段连俊法官多次打断原告方正常的发言,限制原告方发言,限制我向证人发问。在证人出庭作证时,由于段连俊法官一直让证人站在法庭中央接受其审问,导致段连俊法官和证人在法庭内吵架和对骂起来。二、申请回避和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鉴于前述情形,我们感受到段连俊法官在审理本案中带有偏向性,且段连俊法官禁止原告代理律师对被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发生这样严重侵犯原告诉讼权利事情,已然无法公正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告当庭提出申请段连俊法官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三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 条进一步指出,“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是“确认《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被告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竞业限制协议书有效,原被告双方观点相反,针锋相对,双方对案件是非、对于争议标的的争执存在原则性分歧,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不大”之法定条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书面异议。在2017年1月3日,我本人通过顺丰快递将《回避申请书》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书》寄给段连俊法官,原告赵星又于2017年1月5日将《回避申请书》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书》交到贵院“诉讼服务中心”,并由工作人员出具“诉讼材料转收单”。三,本案目前的情况2017年1月11日,我收到了贵院邮寄的开庭传票,通知本案于2017年1月25日再次开庭,传票显示“签发人”依然为段连俊。但是,对于我们的《回避申请书》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书》,贵院到目前为止没有依法给出明确答复。收到传票后,我当即拨打传票上注明的段连俊法官的联系电话010-80122088,询问申请段连俊法官回避和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的异议是什么结果。电话并不是段连俊法官接听,工作人员(本案书记员)在电话中的答复很不耐烦,说完“来了再说”、“你来就来不来就不来吧”两句话遍挂断电话。四、我们的意见1、关于申请段连俊法官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那么,本案中,我们申请段连俊法官回避,段连俊法官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回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有薛春江院长才有权决定段连俊法官是否回避。本案承办法官段连俊是否将我们的《回避申请书》转交给院长来决定,我们不得而知,但事实是,我们提出了回避申请,薛春江院长还没有依法对段连俊法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申请回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最基本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赵星已经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的提出段连俊法官回避申请,在薛春江院长还没有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段连俊法官强行通知本案再次开庭,段连俊法官此举,粗暴、霸气,但,属于越权行为,行使了法院院长职权,而且是对当事人的申请回避这一基本诉讼权利的漠视和侵犯,更有损人民法院公正形象。如果段连俊法官一定要继续审理本案,等薛春江院长作出决定后再通知开庭也不迟吧。2、关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如前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那么,对于原告赵星就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的异议,成立与否,贵院应该依法告知赵星。因此,在薛春江院长还没有对段连俊法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贵院还没有审查赵星就简易程序提出的异议并告知结果的情况下,段连俊法官强行通知开庭,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剥夺了赵星的申请回避诉讼权利。综上,我们再次申请段连俊法官回避本案,恳请薛春江院长对本案的回避申请尽快作出决定,贵院尽快审查赵星就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的异议并告知。最后,不得不说明的是,之所以发此公开信,确属无奈之举。因为,为了得到是否回避的院长决定和简易程序异议的答复,我先后曾尝试过:拨打传票上注明的段连俊法官联系电话010-80122088,被轻率挂断;多次拨打“昌平法院网”显示的“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10-80122151无人接听,违法违纪举报电话010-80122288无人接听;多次给“昌平法院”新浪微博发信没有回复;多次向贵院微信公众号“昌法微播报”(cpfy-office)发信没有回复。希望以此公开信的方式,薛春江院长能够收到我们的诉求。余仁财律师(13574111997)将对此公开信所述事实真实性及相关法律后果负责。顺祝:安康,如意!赵星代理人余仁财律师2017年1月12日
责任编辑:北京于伏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