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各位专家
来源:cbx490711@fyfz.cn 作者:cbx490711@fyfz.c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上海市法学会,各位专家:你们好!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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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各位专家:你们好!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案符合多条(附件1),但法院就是不立案,推不存在程序问题①,原判基本事实成立(法律事实呢?以什么事实为根据都忘了)……。为此,向你们——法学会求助,申请专家评议。本案该不该重新再审,撤消原判。大家知道要判有罪必须由控方拿出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无合理怀疑的程度)并依据法律确定罪行。我要法院拿出证据来,复审法官讲:我也不能推翻当时的材料事实,我作为承办人只能看当时的材料,相信它,除非你拿出证据推翻它。其他都是次要问题,不影响基本事实。当时只要这样就可以定罪判刑,不要多讲了,否则司法成本高。以此来回避证据不足问题。再审法官说:“你说我拿不出证据,那你也拿不出自己无罪的证据,既然已经判了,只好按当时政策‘案子先挂起来以后再说,人先放’”。要彻底解决除非你能拿出证明不是你作案(无罪)的证据。 中国政府已签署联合国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多年。但法院仍坚持要推翻原判必须由被告拿出自己无罪的证据,对此我不能理解②。根据《刑事诉讼法》我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谁指控(原来是公安局),谁负有举证的责任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则,拿不出证据(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应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哪有采用举证倒置反要被告拿出无罪的证据,才能撤消指控的道理? 如此观点成立,司法机关可以随便抓人,说个罪名,你不承认叫你拿出无罪的证明,拿不出就是有罪。这与“文革”时期有什么两样? 这样天下不是又要大乱了吗? 如上述观点成立,“有错必纠”不是成了被告的事,而不是司法部门的事。不能拿出无罪的证明,即使原判有错也不能彻底纠正了,真岂有此理。2005年11月查阅到当时适用的法律《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以下简称《程序总结》),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作为新的证据提出再审请求。经人大干预,市高院责令原判闸北法院再复审。承办法官认为:“程序问题不存在,‘文革’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有的法律,包括《宪法》都被取消了。没有法律可作为依据,因此,当时也就没有程序可言。” 其实,刑事诉讼是将“查明真相”和“程序正义”作为两大理念,程序是司法的核心,所有的案件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特定程序,任何违反、规避、逾越、遗漏法定程序的行为势必造成不公正,甚至导致裁判的无效。审判应该体现程序的严格性,这是刑事诉讼性质决定的,没有程序(形式正义)司法的实质正义也无法体现。(程序)形式正义可以体现审判的实质公正,不遵守正当程序就无法保障实体的真实,这是被历史和所有冤假错案所证明了的事实。当时大家都认为法律被取消,也没有程序问题,这种情况下判的案子怎么保证实体的真实性和司法的公正。还必须指出三点:1、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法律事实)就凭司法机关认为的“已构成基本事实”就可以判刑吗?所谓的事实就是按“疑罪从有”先定调,再来搜集证据,用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作为直接证据,重要的物证都不作鉴定,也不让辨认。再说根本就没开庭,违反“判决只能以本案在审判庭上已经审理过的事实为依据”(摘自《程序总结》)。因此没在审判庭上审理过的都不能作为事实。又哪来的基本事实(判决应以法律事实为根据)和证据? 2、“文革”时期正如法官讲的,法律被践踏,所有的法律都被取消了,既然没有法律,那依据什么来审理、判决的?这种不按国际惯例,不要证据、不要诉讼程序、不按照法律的判决,其合法性、公正性就有问题,难道不该撤销?当时法律是客观存在的,没依法废止过。所谓的取消是非法的,为其违法判决找理由。为什么至今仍按政策而不按更高价位的法律办事?3、《程序总结》规定:“在程序上显然严重违法的地方[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辩护权、上诉权、知情权)、用非法的手段(逼供、诱供)收集证据、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物证须当庭审查辨认、证言应当到庭陈述、鉴定要当庭加以宣读、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应当用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摘自《程序总结》)。这么多地方违反程序规定,还会不影响案件的判决,司法的公正。总之,认为当时没有法律,那么不按照法律判决,而按当时所谓的政策来判刑,其合法性是有问题的,即非法判决,理应撤销。如果认为法律还是存在的,只是被非法取消,当时不去用它而已,那么现在就得按当时的法律来衡量当时的行为,“在程序上显然严重违法的地方应当用裁定撤消原判”(摘自《程序总结》)。两者必取其一。复查、再审时已有《刑诉法》,仍强调要按当时的政策,并继续以程序违法情况下认可的材料作为依据,不按程序法来审查以前的裁判也是违法的,理应撤消。最后请专家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对裁判文书的正确性提出异议[案件的多次审理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判结论是否正确……],谢谢。此致敬礼!(70)沪公军闸邢字第36号 (83)沪中刑上字第242号 申诉人:陈伯祥 2017年1月1日 附件:1)申请再审书2)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3)不能纠错的原因(详见本人博客http://cbx490711.fyfz.cn) 4)上信访情况(详见本人博客http://cbx490711.fyfz.cn) ————————————————————注:①用法官的话来讲: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有的法律,包括《宪法》都被取消了。没有法律可作为依据,因此,当时也就没有程序可言。以此否认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不公的普遍现象。83年复审、二审(应审查程序违法问题)和02年再审,06年复审,都以书面审(不开庭)不存在程序问题而再次否认程序违法,似乎中国的法律不存在程序问题。②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就权利而言,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人生来就是无罪的,无须另加证明,追诉侦查机关要指控他犯罪,就必须提出有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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