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对雷洋事件的若干思考

来源:旅者人也 作者:旅者人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热点案件 1、 雷洋尸表伤情与办案民警注意、防范义务的关联性网文《雷洋尸检:排除法第一要考虑是否存在外界暴力打击》(http://money.163.com/16/0518/19/BNCE84II00253B0H.html)中提到:从事发至今,雷家人两次见到了雷洋的尸体。第一次是2016年5月8日凌晨
热点案件 1、 雷洋尸表伤情与办案民警注意、防范义务的关联性网文《雷洋尸检:排除法第一要考虑是否存在外界暴力打击》(http://money.163.com/16/0518/19/BNCE84II00253B0H.html)中提到:从事发至今,雷家人两次见到了雷洋的尸体。第一次是2016年5月8日凌晨5时多,接到了派出所通知,雷家人赶到了昌平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太平间。雷家人这样描述那一幕:雷洋全身赤裸,嘴角有血,额头、颈部、手臂、都有明显外伤,明显是暴力殴打才能够形成。第二次是在5月13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尸检前,家人分两批见了雷洋最后一面。这一次,五位亲属都亲眼见到“全身伤痕,致命处是睾丸异常肿大,额部有重伤淤痕,右手脱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之规定: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使用警械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第二十五条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攻击尚未危及他人或者公安民警生命安全的,公安民警使用警棍时尽量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目前,仅从雷洋尸检尸表伤情与办案民警现场的处置因应行为看,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明文规定的防范、注意义务,警方现场控制、带离的处置措施和操作程序存在问题、值得商榷(主要属于警体技能方面)。除非,警方有证据能证明雷洋头部、裆部等部位的伤确实是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目前,考虑在视频资料缺失(无执法记录仪)及警方相关涉案人员自称所掌握、尚未公开的部分外,显然于其不利。http://news.sohu.com/20160510/n448725686.shtml我们建议,警方尽早公开所掌握的视频资料,以消弭公众质疑、回应雷洋家人期盼。 2、 警方所指称的200元嫖资,对于认定雷洋涉嫌嫖娼的重要性有网友质疑雷德嫖娼行为的真实性,并详细梳理了案发时雷洋的活动轨迹及对应时间,认为7到10分钟之内要完成进店、搭讪、谈价格、进房间、脱裤子、戴套、打飞机、收拾、整理衣裤、付钱、出店门。整个过程,不能说是IMPOSSIBALE TASK,但无论如何是十分仓促、相当匆忙的。(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513/07/33119190_558686141.shtml) 众人在关注案件细节、讨论打飞机戴不戴套的时候,却忽略了200元嫖资的问题。嫖资的存在及与雷洋之关联性,对于证明嫖娼案件能否成立,雷洋的涉案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反过来讲,如能证明,嫖资200确实是雷洋所付,即能在相当的大程度上佐证其嫖娼的事实存在且成立。但目前仅有失足妇女询问笔录、店员笔录、辨认笔录及物证200元人民币似乎无法消弭公众对此的相关质疑!那么,警方能否也对200元人民币作DNA鉴定,以证明是源于雷洋,出自其之手?当然,可能失足妇女、店主、其他失足妇女、收银员乃至办案警员、辅警亦已接触过这200元人民币,导致送检材料污染,无法得出鉴定意见。但人民币是有号码的且该号码具有唯一性,雷洋如使用信用卡,是从ATM机取的钱。能否通过其持有的信用卡所属开户行的相关交易记录查到与此200元的关联性。当然,若是家人给的、单位发的或源于其他渠道就另当别论了。3、另一名办案民警的执法身份及其适格问题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介绍,当天晚上九点左右,其带领一名民警和四名协警身着便衣来到了事发足疗店附近。邢警官的执法身份没有问题,而另一名办案民警的警员身份及执法资格问题一直未有公开。该民警参与办案执法,应当是业已取得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的正式警员,否则会因执法主体不适格(如新警、实习民警等情形),涉嫌违法。因此,警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实施盘问检查 ( 尤其是便衣侦查的,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强制传唤(行政强制)等措施时应当依法表明警员身份。我们认为,本案不是邢永瑞一人表明执法身份即可,而是现场参与处置的两名以上法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即至少应由两警员依法亮明执法身份,否则,涉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作为办案单位或后期出警的辖区派出所(所属分局)应当主动公开或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开,以回应公众期待。 4、 强制传唤①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后是否已经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是何立场和态度?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本案,办案民警因抢救雷洋之急需未当场告知其家属,可以理解。但应在其后通知雷洋妻子死讯时,一并加以告知并予以说明。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我们认为,本案不能因为雷洋业已死亡,相关法律手续即可不予办理。而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并附卷备查。目前为止,昌平警方尚未对相关法律手续的补办及昌平区公安局负责人是否批准,还是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解除问题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5、警用装备的佩戴及正确使用问题 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当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心,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穿着反光背心。(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可以及时甄别被盘查人员身份,对判明是否属于适用继续盘问对象有重要作用。)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装备。 遗憾的是,昌平警方关于“雷洋事件”的两次通报中,均没有提及出警人员是否使用了执法记录仪。5月11日面对媒体提问时,邢永瑞表示,当时并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因为“便衣打击”,且在夏天不便携带(执法记录仪)。但据北京媒体报道,为规范执法行为,北京市公安局2010年制定《现场执法记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要求:民警巡逻盘查、调查取证、治安检查、交通管理、消防检查等所有的现场执法行为,都要应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所有执法细节都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记录在案,并在24小时内严格备份归档。不得随意删除,以备检查。北京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目前已经升级到第四代,新增了夜视功能,在夜间也可以清晰拍摄。记录仪如拳头般大小,无外挂数据线。http://hn.qq.com/a/20160512/014270.htm 我们认为,本案办案民警在警用装备的佩戴、使用上是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依规该带的有没有备妥、带齐?第二、如果带了,是否依规正确使用,发挥了应有的效果? 6、参与抓嫖的是六人,为何仅对邢某某等五人立案侦查? 央视专访雷洋案民警邢永瑞的视频显示,http://v.ku6.com/show/XfMiJtjGYThJBcT4AIjiuw...html邢称当晚参与抓嫖行动的人员为民警两人,协警四人。现场对雷洋实施控制的先是两人,因雷洋激烈反抗,后又上来三人,共五人对其进行了强制约束措施。因检方、警方均未透露其他四人身份,另一人的身份尚且无从考证(后期行政责任追究时披露身份)。但可以明确的是,从目前掌握的证据分析,该人(司机)虽参与执法,但属于正常的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尚未涉嫌犯罪。因此,未被列为调查对象之列。 结 语 恰如,余凌云教授所言:警察法规范中对警察即时强制的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是: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规定还不够精细,让实务部门无所适从。所有这些都明显地欠缺明确性、可度量性和可预测性,与我们所要求的法治状态还有相当的差距。② 注释 ① 有观点认为:不是强制传唤,而是继续盘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新增了“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其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因雷洋未经带到派出所即死亡。因此,无需补办法律手续。我们认为,雷洋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即:(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因此,适用继续盘问值得商榷。 同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继续盘问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继续盘问以肯定式将其列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的作法,明显违反了《立法法》第九条之法律保留原则,且有悖于《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禁止性规定。其合法性、正当性存疑。质言之,雷洋涉嫌嫖娼,被警察拦下依法盘问、检查,后其不配合执法。办案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对其实施口头传唤(不是嫖娼行为而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才可以口头传唤)。后因雷洋实施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行为,转为强制传唤。 ②余凌云著.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7 . 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谢谢合作! 关注:1.http://tv.cntv.cn/video/C33950/983ce8f5724f4f98b71f761c6a56fd4b?fromvsogou 2.http://news.163.com/16/0511/19/BMQE4UFG0001124J.html.
责任编辑:旅者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