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外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原告陆某惠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黄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多,故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离家出走,2012年5月,双方再次争吵,被告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联系被告,被
原告陆某惠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黄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多,故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离家出走,2012年5月,双方再次争吵,被告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联系被告,被告也未联系原告。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楚某云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惠与被告楚某云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黄乙。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5月,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至今无法联系被告。原告曾于2013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黄乙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致使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双方感情确已淡漠,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二、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要求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楚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陆某惠与被告楚某云离婚;二、离婚后,原告陆某惠与被告楚某云所生之女黄乙随原告陆某惠共同生活;三、离婚后,原告陆某惠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能否在国内离婚? 原告王某工诉称,婚后原告在上海,被告返回日本生活。2011年11月,原告赴日本与被告共同生活。2011年12月原告怀孕,因生活环境变化等原因,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冲突,被告要求原告堕胎。2012年2月,原告回国,同年3月,原告行引产术。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郑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2011年11月,原告赴日本与被告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环境变化、怀孕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2月,原告回国,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工与被告郑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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