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申请国家赔偿1392万,多么?
来源: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能高瞻远瞩 作者: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静亦水 像聂案这种性质如此恶劣、后果如此严重的冤假错案 聂案本身性质如此恶劣一千多万真不算多!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在律师陪同下,向河北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聂树斌一案共计近139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申请包括6项,分别为: 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
法静亦水 像聂案这种性质如此恶劣、后果如此严重的冤假错案 聂案本身性质如此恶劣一千多万真不算多!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在律师陪同下,向河北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聂树斌一案共计近139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申请包括6项,分别为: 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 2)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2336.80元; 3)赔偿请求人因申诉产生的费用及损失600,00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 5)赔偿请求人因受害人聂树斌当年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而支付给被害人亲属康家的2,000元钱及其利息; 6)赔偿受害人聂树斌被抚养人张焕枝、聂学生生活费至死亡时止,为被抚养人张焕枝办理养老保险; 前五项合计1391.91568万元,加上第5项2000元二十多年的利息,总计超过1392万元。第六项的总费用要另行计算。 最后,申请还要求原河北办案机关向聂树斌家属发公开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国家赔偿决定书,为聂树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有人会说:“哇,狮子大开口啊,要一千多万!” 一千多万多吗?我觉得一点也不多! 前五项申请中,1、2两项都是按现行不算高的国家赔偿标准实打实计算出来的,第3项因错案申诉产生的费用和损失60万不算多。数额最大也最有争议的就是第4项精神损害赔偿1200万。 许多人会习惯性地认为,聂树斌人都死了,也计算了死亡赔偿金,这精神损害的赔偿应该主要是针对聂树斌的家人吧? 聂父因冤案自杀,偏瘫至今,精神身体均受伤严重;聂母在这20多年中经历的种种更是常人难以想像,应有精神赔偿理所当然。 但事实上,这冤案除了对聂树斌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受这冤案直接伤害的,首先是聂树斌本人。他在被杀害前半年到一年(因真实枪毙时间很可能不是1995年4月27日,而是晚至1996年1月中旬,参阅《聂树斌死亡时间与章含之换肾时间考》一文)的时间内所遭受的刑讯逼供和非人虐待,对他造成的精神伤害,在他没有杀人的情况下,会变得尤为严重。我们不能因为他已经被杀了,就对他死前所经历的精神伤害视而不见。 因此,这精神赔偿的对象,应该既包括聂树斌本人,也包括聂树斌所有因此冤案受到影响的亲人及亲属。 精神损害的赔偿总是很难定量计算。一个冤案对蒙冤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常常难以估量。而现实是,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一向不太重视,即使判决有精神赔偿,一般也不高。在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中,我不知道有没有精神赔偿的判决先例,但从法理角度看,因为是冤案,造成的精神损害肯定会更大更严重,因此也应该更重视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我对聂案申请1200万精神损害赔偿是十分支持的。 另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惩罚性赔偿”一说,比如在美国的判例中,有许多天价赔偿,如烟草公司动辄几十亿的赔偿,其中的绝大部分都属“惩罚性赔偿”,目的就是为了惩处那些被告后果严重的恶性行为。我觉得这一点很值得借鉴,像聂案这种性质如此恶劣、后果如此严重的冤假错案,如果不进行“惩罚性赔偿”,如何体现法律的尊严? 在我国目前尚无“惩罚性赔偿”惯例的情况下,加大对冤假错案“精神损害赔偿”的力度,也是一种暂时可行的替代方案。 因此,我的观点是,聂案本身就应该包含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案件性质如此恶劣,还应有“惩罚性赔偿”。现在合并到“精神损害赔偿”一项中,一千多万真不算多!leig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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