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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国:陈光武律师应申请法院撤销与洪道德教授的刑事和解协议

来源:陈光武 作者:陈光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晨光时评 陈光武律师应申请法院撤销与洪道德教授的刑事和解协议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级律师刘江国) 2016年12月2日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引起法学界争议之久,社会广泛关注的案子-聂树斌刑事申诉案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聂树
晨光时评 陈光武律师应申请法院撤销与洪道德教授的刑事和解协议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级律师刘江国) 2016年12月2日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引起法学界争议之久,社会广泛关注的案子-聂树斌刑事申诉案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公布之后以来,聂树斌案即刻成为各种媒体、网络舆论的热点,追责声、反思声不绝于耳,该案已经成为“呼格”案后又一个全国最为关注的案件。 在阅读众多反思聂树斌案文章的时候,笔者生发出一种隐隐作痛的感觉,就是对好友——陈光武律师与洪道德教授的“刑事诽谤案”最终结果的愤愤不平。且这种不平心情不是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聂树斌刑事申诉案件判决书之后,而是在2016年初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以“刑事诽谤罪”将陈光武律师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之始就有了的。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我一直关注媒体对“诽谤罪”案的报道和陈光武律师新浪博客网关于案件进展的消息和文章。可以毫不夸张说,我心绪与“诽谤罪案”的进程而紧缩,我情感与“诽谤罪案”的跌宕起伏而跳动,我为洪道德教授咄咄逼人的气势所愤怒,也为陈光武律师的认罪、悔过、赔款行为感到叹息和遗憾! 陈光武律师发表“道歉声明”和公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1430号《刑事裁定书》之后,我在自媒体长沙律师刘江国新浪博客网发表了《陈光武律师是否构成对洪道德教授的诽谤罪值得商榷》一文,该文章于2016年4月8日在陈光武律师新浪博客网予以转载。我始终认为:洪道德教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知名教授,社会知名人物,是被笔者及其众多法学界人士尊崇为“法学大师”级的专家,在央视的平台上,在法院审理案件阶段,发表对聂树斌刑事案件的一系列有悖法律之精神和法学专家之素养的所谓法律意见,其观点已经被今天最高人民被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是极其错误的,这铁的事实不可置疑。今天,我重新阅读了陈光武律师引起“洪、陈”争议的《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一文。纵观全文,陈光武律师虽然在文章用词造句中作出了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的评论,但此评论只是根据洪教授有悖法学基本常识“高论”的反驳而已,与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所确定的犯罪构成是风马牛不相及。我的《陈光武律师是否构成对洪道德教授的诽谤罪值得商榷》一文对陈光武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作出一定的剖析。我的观点非常明确:陈光武律师不构成对洪道德教授的“诽谤罪”。对于该文章的内容,因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者请上长沙律师刘江国新浪博客网围观。我虽然没有看到陈光武律师与洪道德教授刑事诉讼案外的“和解协议”,只是从陈光武律师的《道歉声明》和《风物长宜放眼量》两文获得陈光武律师同意赔偿洪道德教授壹佰万元和解结案的信息。今天,已经有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无罪”的判决结果,证明聂树斌案件的大是大非问题已经大白于天下,洪道德教授的观点不但错误、不妥也成定论。回头看陈光武律师的文章,不但看不出陈光武律师对洪道德教授的任何“诽谤”,倒是看出陈的文章闪烁着真知灼见。 今天,我还在陈光武新浪博客看到转载未来网的文章《聂树斌案引出诽谤案法学专家“胡言乱语”无须担责?》一文,该文引述北大博士胡斌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说:“聂树斌一案得以翻案,说明是公平公正的直观体现。”胡斌又说:“法学家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现代传播机制下的身份定位和言论规制问题。法学家不宜发表预判性、诱导性和过分感情化色彩的言论。注意言论自由与言论规制的平衡,发挥专家功能,防止其侵夺司法独立。” 此外,胡斌建议,法学家在案件未判决前,应尽量不发声,特别不要向媒体和舆论发声音。胡斌的上述言论,是对法学家洪道德教授言行的委婉批评。如果对陈光武律师与洪道德教授在“诽谤罪”案的各自行为作出客观评价的话,借用北大博士胡斌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的“聂树斌案改判,还逝者清白,其实最终在民意推动下得以平反昭雪”说法,陈光武律师确实起了聂树斌平反昭雪的推动作用,而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起了“反推动”作用,孰优孰劣,泾渭分明。鉴于此,笔者认为:陈光武律师应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与洪道德教授关于诽谤罪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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