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战与办案
来源:琅嬛寻梦 作者:琅嬛寻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治社会 作战 办案 战争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活动,可是常常对整个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自古以来都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一支部队能否打胜仗,取决于多种因素,最重要的当然是兵力的多寡。然而,相对于人多势众而言,更重要的是排兵布阵,也就是对兵力的合理运用
法治社会 作战 办案 战争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活动,可是常常对整个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自古以来都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一支部队能否打胜仗,取决于多种因素,最重要的当然是兵力的多寡。然而,相对于人多势众而言,更重要的是排兵布阵,也就是对兵力的合理运用。如果能够集中优势兵力,对敌人各个击破,取胜的把握无疑会更大一些。在和平时期,刑事案件是社会的非正常情况,对社会的稳定有很大的影响。国家对办案刑事案件,也是非常重视的。只是作为办理案件的主要部门检察院、法院,能否有效运用司法力量,就值得思考了。在大多行政机关,职位人员配备单一化取向特别明显。比如根据一个地方人口的多少,县政府配备多少人、乡政府配备多少人,都有比较严格的标准。作为地方的行政管理,很多工作弹性比较大,这样配备人员未尝不可。可是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这样配备人员是否合理,就值得怀疑了。每个地方不同,无论是犯罪类型,还是犯罪率,都有很大的差别。另外,如果有重大疑难案件,能不能调动足够的司法资源,对办案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虽然,重大案件可以由更高一级的法院审理,但这能不能满足办案的要求,也很难说。医院不能保证治好每一位患者的病,患者根据自己的病情,就到一些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诊治。最后就是看不好病,一般也不会有大的怨言,只能尽人事,知天命了。法院当然也无法完全杜绝冤假错案,但如果能够保证足够大的司法力量办理疑难案件,无疑也会降低冤案的发生率。现在,有不少法官每年要办理几百起案件,工作量很大。如果仅仅办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情形简单的案件,倒也未尝不可。问题是,如果他们在办理大量此类案件的同时,还要办理一些相对疑难的案件,恐怕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他们即便愿意为疑难案件做最大的努力,恐怕也难以满足实际的办案需要。他们就算没有把这些案件简单化处理,对案件的重视明显也是不够的,这应该也是一些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些人看不到事情的真正原因,总是认为冤案是无法完全杜绝,甚至拿法官的能力、责任心作借口,这样只能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兵在精而不在多,对于司法机关更是如此。就很多检察院、法院而言,单纯从人员编制上看,人数并不少。可是在具体办理案件时,往往就感到势单力孤、疲于奔命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司法机关根据不同业务,设置很多部门,并且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所以有的部门忙,有的部门闲。在这种情况下,应付一般的事务性工作或许绰绰有余,要想办理好所有的案件,就决非易事了。这种各自为政的方式运用到军事上,想不打败仗都难。比如在古代守卫城池,敌人从西门打过来了,西门的守军抵挡不住,其他三个城门的守军一定要派兵支援。如果不支援的话,敌人从西门杀进城里,再守别的城门将毫无意义。在办理案件时,各个部门的影响虽然没有那么大,但对整个司法体系还是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某个地方的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其他案件就是办理的更好,恐怕也难以树立司法机关的威信。打破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的格局,有效整合司法力量办理案件,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这就要求对待不同案件,必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点确定之后,就要有效的调动人员,如同部队那样灵活运用兵力,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妥善处置。各级检察院、法院时时要采用各种练兵的方式,让检察官、法官成为训练有素的精兵。对于事务性工作,包括案件,可以采用按部就班的方式办理。如果是疑难重大案件,就要积极调动司法力量,无论是其他部门,还是别的县市兄弟单位,都要以把案件办好作为第一需要,搞好配合协调,这样办案水平自然能够得到较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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