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革”军管时期和按政策处理的案件应该重新审理
来源:cbx490711@fyfz.cn 作者:cbx490711@fyfz.c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对“文革”军管时期和按政策处理的案件应该重新审理50年前开始的“文革”,留下的祸害罄竹难书,制造了数以万计的冤错案,是其罪恶之一。虽然纠正了不少,但仍有不少至今未纠。为此对“文革”军管时期和按政策处理的案子提出疑义。当时的判决都是违法的,应当
对“文革”军管时期和按政策处理的案件应该重新审理50年前开始的“文革”,留下的祸害罄竹难书,制造了数以万计的冤错案,是其罪恶之一。虽然纠正了不少,但仍有不少至今未纠。为此对“文革”军管时期和按政策处理的案子提出疑义。当时的判决都是违法的,应当依法(按法律程序)重审。理由如下: 军管会按政策判刑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的弊端,显示得越来越清楚。军管会按政策判刑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改场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对其缺乏监督和限制,故军管会按政策判刑给专制独裁者滥杀无辜、草菅人命、迫害异己提供了可乘之机。军管会按政策判刑是“文革”的创举,造成对法治的破坏、并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中国人民吃足了苦头;与中国人权和法治进步趋势相悖,与“依法治国”格格不入。在50年后依法治国的今天,清算“文革”罪行,肃清其余毒是不可避免的。军管会按政策判刑违背54《宪法》75条:“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和76条: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也违背54《宪法》第78条:“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和《宪法》第85条“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军管会按政策判刑直接违背当时的《宪法》和已经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当时的法律法规。因此,为彻底纠正军管会按政策判刑的恶果,全面、彻底纠正所有冤假错案,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国人权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的重要步骤(是落实《国际人权公约》“保证任何一个人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更能显示中国人权状况的实质性进步。事实: 1)法官认为要按当时的政策,“文革”特定历史条件下,所有的法律(包括《宪法》)都被废除,没有法律可作为依据,程序问题不存在,只能按当时的政策判(是谁造成的?)。 2)当时军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决定,没有全国人大授权,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军管会代替法庭是不合法的,不象解放初期的军管是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四条规定实施的。 3)当时都不开庭,不准上诉,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不合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和其他基本的诉讼权利;违反当时的审判程序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判决只能以本案在审判庭上已经审理过的事实为依据”。证据都没有经法庭调查、辩论(辨认)、质证、认证,也就是没有审理过,怎么确认事实、定罪。 4)再审法官说:你说我们拿不出证据证明你有罪,你也同样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既然已经判了,只好按政策改判,先放人,案子挂起来再说。以上事实说明:1)当时没有合(法)格的、独立(公、检、法三位一体)的和无偏倚(司法为政治服务)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因为军管会代替法庭是违法的。军管会审判违反当时的《宪法》73条(法院行使审判职权)规定,违宪的判决理应撤消。2)根据法官的说法,“所有的法律(包括《宪法》)都被废除,没有法律可作为依据,只能按当时的政策判”。违背国际公认的法则——依法审判。“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有的法律,包括《宪法》都被取消了。没有法律可作为依据,因此,当时也就没有程序可言”。当时如果没有法律,那么,不按照法律判决,而按当时所谓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来判刑,其合法性是有问题的,即非法判决(无效),理应撤销。 没有法律依据怎么定罪?如果认为法律还是存在的,只是被非法取消,当时不去用它而已,那么现在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按《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办事,两者必具其一。3)要作出判决,首先条件是必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而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认定则必需要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完成。既然被告人没有参加开庭审理,所有的证据没经过开庭质证,也就无法认定。因此原先所有查明的和认定的均非法(不生效),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重新调查证据和事实。三中全会后复审也不开庭,被告人从未参加过庭审活动。他即不能表达认同意见,也不能表达反对意见。所以,复查、再审仍属未进行审理。既然是未进行审理,也就不存在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认定。所以案件的事实在没有查明、证据还没有认定、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能确认有罪的。4)从多次与法官的对话中可知,法院知道是错案,就是推没有法律依据来纠正,按政策判的案子要按政策来纠正,耐心等待上面的政策。5)根据《公约》第2条,二(甲)规定:保证任何一个人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当时没经合法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的案件,都应当重新审理,使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救,以体现尊重人权与国际接轨。总之,无论按照国际《公约》、当时的《宪法》,还是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文革”军管时期和按政策(不按法律程序)处理的案子都应当重新审理。以体现“依法治国”、司法的公平公正。附件更能说明不按法律,只按政策的恶果,使多少家庭破裂、多少人蒙冤,多少人丧身,使国家大丧元气。更气愤的是至今还强调要由政策来纠正,不能用法律来纠正按政策办的案子。还有法官说:当时所有的法律都被废除,没有法律可作为依据。这是毛主席的错误造成的,谁也无法纠正。难道“文革”后果无法消除?为什么至今《宪法》规定的只服从法律无法贯彻,按政策办的阴魂不散,这个问题不解决,落实“十八大”精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只是一句空话。望全国人大和最高司法当局拿出实际行动依法办事(摒弃按政策办事),纠正所有冤假错案以体现公平公正,凝聚人心,为深化改革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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