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弹劾制度是何时产生的?
来源:廉政学者川湘子的法律博客 作者:廉政学者川湘子的法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导读:弹劾,作为“西方议会器械库中最为重要的一件重型武器”,对于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宪政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韩联社12月3日报道称,本周,韩国总统朴槿惠发表第三次对国民谈话后,敦促其下台的第六场烛光集会游
导读:弹劾,作为“西方议会器械库中最为重要的一件重型武器”,对于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宪政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韩联社12月3日报道称,本周,韩国总统朴槿惠发表第三次对国民谈话后,敦促其下台的第六场烛光集会游行3日在首尔市中心举行,并进一步扩散到了汝矣岛。游行参与者们对着执政党总部高喊:“解散!弹劾!”。又据报道,韩国最大的三党党鞭代表议员们敲定《关于弹劾总统朴槿惠的议案》(简称“弹劾案”),三党12月3日凌晨4时10分将弹劾案提交国会。弹劾案将于8日正式被列入国会全体会议的议程,会议9日就弹劾案进行投票表决。代表在野三党及无党籍议员等共171名议员共同发起弹劾案。弹劾案获得国会通过需要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即200名议员投赞成票。弹劾案获通过仍需要29人的赞成,因此执政的新世界党内“非亲朴派”中会有多少议员投赞成票将成为关键。弹劾案指出,朴槿惠的行为违背民主主义基本原则,她辜负了国民通过选举对其赋予的信任。弹劾案分“违反宪法规定”和“违反法律规定”两部分提出弹劾理由。在违反宪法规定方面,弹劾案指出,朴槿惠使崔顺实等亲信们介入政策、国务会议、政府人事任免等政务并发挥影响力,逼迫企业捐款,“世越号事故”发生后应对不力,这些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弹劾案提出,朴作为国家最高决策者,事发后完全没有了解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营救情况,未为保护国民生命安全积极采取措施,这相当于渎职行为。在违反法律规定方面,弹劾案将三星、乐天、SK等企业集团为两大涉腐基金会捐款视为贿赂行为,认定朴槿惠有受贿之嫌。象韩国这类亚洲国家,在野党无时不刻地都在围绕着总统做文章,滥用民主所给予的条件,打击执政党,造成全国大面积的政治混乱,早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几乎在每一届总统身上都要烙满了这种“逼迫下台”的伤痕,这是亚洲国家低民主、低智商的象征。依我的比较,朴槿惠的行为实在算不上多严重的污点,造成国家多大损失。我比较同情她的处境,一个“没有父母,没有丈夫,没有子女,国家就是她唯一希望服务的对象。”我不信,韩国难道还能找到更纯洁的人当总统吗?象这种弹劾案的拙劣表演究竟何时产生的,它本身是不是民主制度的败笔?这些有待于考察西方的议会制历史。弹劾,作为“西方议会器械库中最为重要的一件重型武器”,对于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宪政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因为它非常重要,所以很少被使用。特别是责任内阁制的发展,弹劾制度在英国被完全抛弃的时候。近些年来,克林顿总统弹劾案(美国历史上只发生过三次)、卢武铉总统弹劾案、阿罗约总统弹劾风波等不断频频发生,弹劾制度在宪政体制中的作用需要人们更为细致的思考。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弹劾制诞生于14世纪的英国,是议会对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控告和制裁的一种制度。弹劾,是指由法律或宪法设定的,当享有特别权利(或豁免权)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违法行为(如叛国,腐败或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等)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一种程序。现代司法政治体系中的弹劾始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是作为根据“群众呼声或舆论”提起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1376年,英国的议会树立了第一批公认的弹劾案例,其中最重要的是与爱德华三世政府有密切联系的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提起的弹劾案。此后,弹劾的对象通常为王室大臣之类的政治人物。拉蒂默一案标志着弹劾不仅是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而且也是审判的一种方式。15世纪中叶以后,弹劾作为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曾一度被置弃不用。到了17世纪,议会又重新把它作为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国王保护的宫廷宠臣职务的一种手段。到18世纪末,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弹劾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未免过于草率,而对于王室大臣也无需采取一种国王无权阻止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国就不再使用弹劾诉讼。在美国,弹劾程序用得也很少,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政府之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之弹劾与定谳时,应受免职处分”。其弹劾的对象是法庭无权审讯的高级官员,如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和内阁部长等。军职人员和国会议员不适用弹劾的规定。弹劾不是一种刑事审判,而是一种政治审判。弹劾判决的效力,一般仅限于免职以及褫夺当事人担任有荣誉、有责任、有薪酬公职的资格。因此,弹劾案的处理不影响依据法律所必须的刑事审判。但是,刑事审判应在弹劾之后进行。并且,弹劾审判认定无罪的,不能交付刑事审判。另一方面,行政首长有权赦免或者缓和刑事定罪,但是无权赦免或者缓和弹劾案的定罪。弹劾审判和刑事审判分开,最伟大的意义在于把政治和法律分开。司法只能通过法律影响政治,而不能承担直接参予政治的职能。这是三权分立制度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弹劾,就是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如果议会对政府首脑的决策和行政不满意,就可以召开议会对其进行投票反对,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人同意,那就可以对政府首脑进行罢免、弹劾。以美国为例:美国是总统制国家,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实际掌握行政权,拥有巨大的权力。为防止总统违法和滥用权力,需要设计对总统的弹劾程序。在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负责,理应由选民予以弹劾。而宪法规定由参议院审理弹劾案,同时规定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在美国历史上,总统的弹劾程序共启动过两次,即约翰逊案和克林顿案。在美国历史上,安德鲁?约翰在参议院以一票之差险遭弹劾。在著名的水门事件之后,尼克松在众议院准备启动弹劾程序之前已经辞去总统的职位。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因为英国的弹劾政府程序是最好的,下面详细介绍英国的弹劾政府程序。英国信奉“议会至上”的原则,它最早建立了议会制度,因此有“议会之母”之称,英国议会对其他国家的代议制度有重大影响。因为英国议会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加之英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政府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所以英国议会有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职能和权力,议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主要通过以下制度体现出来。一、英国议会的质询制度质询是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这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18世纪由英国议会首先设立。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议会内阁制的形成,英国议会的质询事项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了质询制度,并为其他议会内阁制国家所采用。质询从性质上可分为询问和质问两种。前者主要针对一般问题,多为议员对个别行政官员所掌管的事项的询问。它只构成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和补充问答,不构成议会的议题。后者所提的问题涉及重大的政府行为,多系议员对内阁施政方针、政府重要政策与措施的质询。它除了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之外,往往构成议会的议题,产生议会辩论,并且可能导致议会对政府提出信任与否的表决,从而导致政府的危机。英国议会只有询问权而没有质问权。对于询问,英国议会规定,星期一至星期四的14:45~15:45,议员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问题。议员可提出1~3个质询的口头问题,书面提问不受限制,若要求政府口头答复,则必须至少在48小时之前把提问送达质询对象。下院议员每天口头或书面提出的问题约为70~100个。凡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及带有“讽刺”、“侮辱”性等法律禁止的问题,大臣或政府有关方面的负责人都应对议员的提问作出答复。如果议员对答复不满意,还可以提出补充性问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再作答复。如果询问事项涉及国家根本政策、国民普遍利益时,议员可提议延长会议时间,变更议事日程,进行议会辩论,举行相当于不信任投票的表决。但这种提议须有40名以上议员赞同才能通过。为了适应20世纪以来政府职能作用的不断增加和政府工作越来越复杂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下院设立了与政府工作相对应的1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政府的对口监督。在下院开会时,这些委员会分别就政府的内政和外交问题向有关政府官员提出质询,揭露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以改善。正如英国法学家詹宁斯所说:“一个议员无论是想要纠正一件错事,还是想要攻击哪个大臣,提出质询的权力总是重要的。它迫使各部在它们的行动中谨慎小心;它能防止一些小小不公平之事,这些事情是如此普遍地和官僚主义连在一起的;它迫使行政人员去注意个人的不平之鸣”。议员们通过质询,起到了监督检查政府工作,纠正或弥补政府工作的缺失,帮助政府改进管理的作用。二、英国议会的弹劾制度弹劾是议会控告和制裁违法失职的政府高级官吏,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近代资产阶级议会的弹劾制度起源于英国。1376年,当时正是英王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英国议会对英王的御衣总管提出控告,由封建贵族把持的议会同国王展开了权力斗争。斗争的结果,议会迫使爱德华三世宣布,议会的贵族院有权控告和审判国家的高级官吏。这开创了弹劾的先例。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在王权显赫的时代,弹劾是对付封建专制的有力工具,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其他民族还苦于找不到一个对付王权、皇权或其他形形色色的独裁和专制的时候,英国就已经利用了弹劾这个工具制止了国王的随心所欲,艰难却富有成效地保护着贵族进而也保护了千千万万普通人的权利和自由”。英国议会弹劾的对象为内阁阁员、各部大臣和议会议员。举凡内阁阁员、各部大臣或议员职务上或非职务上的非法行为,均可构成议会的弹劾案。被弹劾的主要为政府的高级官员,这是因为中下层官员的违法行为,一般都可以通过其上级首长或司法机关给予惩戒、制裁。而针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往往显得无能为力。这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习惯使然。将议员也列入可弹劾对象,是由于议员享有一定的法律豁免权,有时司法机关对议员的违法行为惩戒起来有所不便,因此议员也就构成了弹劾对象。根据英国的宪政理论和宪法惯例,因为下院代表民众,上院为最高审判机关,所以在弹劾程序上逐步形成了由下院提出弹劾案,由上院审判弹劾案的弹劾制度。对于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下议院一名议员就可提出弹劾动议,经下议院2/3的议员同意和议院会议通过后,便可起草弹劾起诉书送达上议院。上议院接到起诉书后,即传唤被弹劾人到庭,审理弹劾案。这为以后许多国家所采用。但是随着英国内阁责任制理论的发展和司法权的独立,弹劾程序在实践中显得过于烦琐,英国议会从1864年起废弃这种监督方式,代之以不信任投票程序。三、英国议会的不信任投票制度不信任投票是指议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或阁员、部长的行为表示信任与否的活动。具体而言,在西方责任内阁制的国家里,内阁推行的政策必须得到多数议员的支持。议会如认为内阁成员或全体有违法失职、政策错误或措施失当等情节并对此深感不满时,议会可以通过谴责政府某项政策的决议案,可以否决政府的议案,或对政府的议案做重大修改而使政府难以接受,甚至通过政府不赞成的法案,进而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一旦议会通过这种不信任案,其后果是:或者内阁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或者由内阁首相(总理)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议员,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这就是不信任程序,因其目的是促使现任政府总辞职,故又称为“倒阁”权。它是议会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首创于英国,后为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所采用。引发议会动用不信任程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内阁的施政纲领、方针政策或某项重大行政行为违背宪法和法律,议会通过不信任程序对其加以纠正,使之符合宪法和法律。作为一种政治监督,不信任程序具有预防和制止政府的政治失误的积极作用。二是内阁成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也是引发议会动用不信任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因。英国内阁实行连带责任制,即使内阁的某个成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内阁也必须总辞职。因此,不信任程序对于政府内阁而言是一种相当严厉的监督制约措施。不信任投票程序的目的在于检验政府是否得到代议机关的足够支持,并通过设立该程序对政府及其人员进行有力监督与控制。根据英国宪法惯例,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或者否决政府的重要法案(如财政法案),内阁必须总辞职,这种后果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非常重大。不信任投票,是一把既对着政府又同时对着议会本身的双刃剑,因为议会下院在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的同时,要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下院自身被政府解散的风险。当然,英国的两党制使议会和内阁保持了议行合一,议会一般处于支持政府的地位,这种制度使英国内阁比实行多党制国家的内阁更为稳定。除非执政党本身产生了重大分歧,或执政党的议员在下院丧失了多数议席,否则议会是不可能对政府进行不信任投票的。也就是说,议会的不信任程序只有在上述“非常”时期才能启动并奏效。四、英国议会的调查制度调查是指议会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附带产生的权力,为了更好地进行立法和监督政府工作,由议会组织专门机构对国家机关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某种事实的权力。这种调查在英国政治生活中是司空见惯的,一般情况下,由议会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或授权某人对政府官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渎职、无能、腐化堕落等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可以陈述各自的情况和理由。现在议会的调查程序更具有司法性,特别机构在调查时已越来越多地采取司法手段。例如,为了保证调查能够依法顺利进行,英国法律规定有关部门人员有义务予以协助,不得非法妨碍调查,若不出席议会所举行的有关听证会,或拒不作证,或作伪证则处以罚款或以“藐视国会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机构实际上是议会指定代表其查明情况的一个组织。特别机构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提出报告和建议,最后由议会决定。一般性的调查包括视察、考察、走访等,没有严格的程序。确认某种事实的专门调查或特别调查包括国政调查、听证调查和特别委员会调查等,其适用范围可能涉及政府要员、法院法官的某些违法行为。调查的程序大致是:(1)通过议会一定数量的议员表决通过或议会授权某委员会决定而提出;(2)组织专门或临时的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活动;(3)举行各种听证会,邀请或传唤有关公民、社团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并要求他们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4)调阅和获取有关信息,包括用秘密手段等从当事人和知情人处搜集情报资料和获得证据;(5)公布调查结果。依照一定程序获准公布的结果,可导致政府的危机。调查中如发现触及刑法的事项,则引起司法追究。(文:江工)责任编辑:吴俊中华廉洁文化第一刊《清风》杂志由中南出版集团主管、潇湘晨报经营有限公司与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共同主办,是全国公开发行的廉政月刊,月发行量近10万份。旨在“弘扬廉洁文化,鞭笞腐败现象,净化心灵家园,引导清廉人生”,倡导“让廉洁成为一种生活方式”。2010年1月17日,《清风》杂志首发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时任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亲自撰写发刊词。《清风》杂志先后在北京、上海、重庆、浙江等十多个省市建立了通联站(中心)。目前,已经成为中国廉政文化宣传教育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已经发起主办了八届全国性的中华廉洁文化论坛。2014年4月3日,湖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批复,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清风杂志社主办的中华廉洁文化第一网络平台——清风网(qfeng.org)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大家加入清风网读者群(一群已满,请加二群,QQ群号205152619)。新闻热线:0731-8285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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