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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供应商主动让利导致中标无效

来源: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中标后供应商主动让利导致中标无效沈德能 “政府采购信息”微信公众号上发出了《中标后供应商主动让利违法么?》一文,里面讨论一个实务操作中有意思的案例--某个供应商中标后,向采购人主动提出让利2%,并按照让利后的价格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这种让利是
中标后供应商主动让利导致中标无效沈德能 “政府采购信息”微信公众号上发出了《中标后供应商主动让利违法么?》一文,里面讨论一个实务操作中有意思的案例--某个供应商中标后,向采购人主动提出让利2%,并按照让利后的价格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这种让利是否有效?是否会导致供应商中标无效?该文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分析有错误之处。 一、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供应商中标后,主动让利给采购人,而后按照让利后的条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法律明确规定此种行为违法。供应商中标以后,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后与采购人协商让利,改变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价格内容。而是价格是招标的实质性条件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通过让利改变价格: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二、供应商中标后,主动让利给采购人,而后按照让利后的条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会导致中标无效。1、《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三、采购人接受中标供应商的让利违法,要负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有: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条 (具体内容见前述条文)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具体内容见前述条文)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中标后供应商主动让利违法么?》一文的两个错误说法 1、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是否可以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以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前述的法律条文已经明确,中标供应商确定前,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后都禁止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这些规定的条文都非常明确,禁止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仅限于中标供应商确定之前,而是约束到整个招标过程甚至在合同履约过程中。2、中标供应商主动让利,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只要改正即可,不会中标无效。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此种行为依法会被认定中标无效,而不是仅仅改正这么简单。中标供应商确定前,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后中标供应商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依法都会认定中标无效。中标供应商主动让利导致中标无效,供应商得不偿失,好像很冤枉,但常识告诉我们:中标供应商没有无缘无故的让利,此处小让利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有利益输送之嫌。
责任编辑: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