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两级法院对我离婚案的枉法判决隐含多少腐败?
来源:天边的彩虹 作者:天边的彩虹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代为呼吁 鞍山两级法院对我离婚案的离奇判决隐含多少腐败? 我叫何桂艳,2012年2月9日,我的前夫王旭在鞍山市铁西法院起诉离婚……,待分割的财产有:1、现住房一处;2、公司股权;3、出资入股每年公司发放4万元现金款(分红款,公司叫奖励)。一个小小的离婚
代为呼吁 鞍山两级法院对我离婚案的离奇判决隐含多少腐败? 我叫何桂艳,2012年2月9日,我的前夫王旭在鞍山市铁西法院起诉离婚……,待分割的财产有:1、现住房一处;2、公司股权;3、出资入股每年公司发放4万元现金款(分红款,公司叫奖励)。一个小小的离婚案,两级法院互提皮球,一拖近5年,先后下达了12份判决书和裁定书,现在仍在诉讼中,你说这个案子奇不奇?怪不怪? 2005年7月,鞍山市龙腾快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判决书光)在改制的过程中,用290486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入股在王旭名下,其股份占公司出资比例的1.45%。龙腾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因出资入股,公司每年年底都一次性支付给王旭4万元现金,工资还不在其中(注:该公司一面每年年底大肆分红,一面在财务报表上显示微利和亏损)。2012年2月9日,王旭在铁西法院起诉离婚。讼诉期间的2012年2月16日,王旭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该公司财务经理高立新。于是,财产分割自然就涉及到分割龙腾公司股权和该公司每年给王旭发放4万元现金的问题(龙腾公司董事长系鞍山市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员、工商联副主席)。 这场股权官司在铁西法院李君院长“重视、关注”下,一开始就让我另案起诉(多次见面谈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成国、杨兴唐、罗林、周志宇(其中两位反对)在合议时无视事实、无视证据、无视法律规定;在生效判决文书的多次庭审笔中,当事人王旭和高立新自已反复多次当庭承认公司每年年底一次性发给王旭4万元现金的铁证下,上述法官故意颠倒黑白,在审判中死活不敢论述、不敢认定、更不敢采信(使我至少损失分割到10万元现金,股权价值更是无法估算),颠倒黑白,通过延审延判、翻审复判以及一系列的枉法裁判,将简单明晰的官司弄成“剪不断理还乱”的“乱麻官司”;将本来可以快审快结的官司拖成无尽无休的“马拉松官司”;将好不容易熬到终审判决,还让我以离婚后财产分割20%高额诉讼费再重新立案起诉,以此消磨我的意志,让我委曲求全地接受其不公枉法判决结果。 一个小小离婚案件,在鞍山市两级法院法官、庭长、副院长、院长不下20余人反复审理5年整,现我持有12份判决/裁定书,先后缴纳诉讼费25.540元;花掉保全费、交通费、复印费、律师费等等近10万元,尽管我满“案”是理,但鞍山两级法院却让我寸步难行,案件至今仍在程序中,得不到公正解决。 一、 下面《表一》是鞍山市两级法院反反复复审理判决流程—— 1、2012年2月9日至2014年4月末,两级法院用两年整的时间,审理判决股权转证无效(从一审不给我立案到二审廷审8个月后发回重审); 2、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1月18日,两级法院再用两年整的时间,审理判决离婚案,现住房屋一人一半; 3、2012年4月5日至2016年1月18日,两级法院对公司股权和每年4万元现金分红款(公司叫奖励)审理4年后终审,让我重新另案起诉; 4、2016年2月3日,股权及分红(奖励)款,在一审法院以离婚后诉分财产的20%缴纳诉讼费(8657元),让我重新立案起诉。 鞍山两级法院审理流程表(表一) 在生效判决文书的多次庭审笔中,王旭和高立新自已反复多次当庭承认每年公司发放的4万元现金的情况下(见何桂艳主要证据和佐证),两级法院死活不敢判决认定分红(公司叫奖励)款及股权分割事实,顽固地作出了一系列枉法裁判。法官以“原告可待分红数额确定并发放时,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对已经发放完款项的事实,以所谓留有余地的方式强行剥夺了我的财产合法权益,使本人遭受至少10万元的经济损失,股权的价值更是无法估量。 二、鞍山市两级法院无视事实、无视证据、无视法律规定,对诉求分割的公司股权和分红款项问题的一系列枉法裁判 (一)何桂艳诉求分割内容: 1、分割公司股权,享有股东地位和权益; 2、分割2011年至2014年公司每年年底一次性发给王旭的4万元现金(分红款,公司叫奖励)合计16万(2011年至2015年合计20万元); 3、股权、分红款全部归何桂艳所有(依据:王旭签给何桂艳《承诺书》第四条、第五条)。 (二)何桂艳主要证据和佐证如下: 1、2012年7月24日的庭审笔录第4页、第5页记载了法院询问王旭“何桂艳所说的公司每年有红利分红,每年得4万是否属实”时王旭的回答:“4万元是奖金,不是分红”。该笔录的5页记载:龙腾公司的财务副总经理高立新称“公司没有分红,给被告的是奖金”,表明该笔款是真实存在的。 2、2013年3月5日的庭审笔录第4页记载了王旭的话:“公司没有发过红利,公司给我发的是奖金每年4万元,我当时任的是副总,每个月没有奖金,到年底发的奖金4万元”,表明该笔款项是真实存在的。 3、2013年11月6日的庭审笔录第4页记载了公司的财务副总经理高丽新说的话:“2005年公司并没有任何分红,报表和其他证据都表明王旭是拿一次性奖金,因为他是公司副总经理”,表明该笔款项是真实存在的。 4、2014年2月26日的庭审笔录第3页记载了王旭说的话:“从入股到现在我们公司没有分过红,只是在年底的时候,给员工进行奖励,我在公司任副总,有公司的账目可以证明”, 表明该笔款项是真实存在的。 上述内容均可以证明王旭每年分得4万元,不管是分红还是奖金,都表明该笔款项是真实存在的。 5、佐证:在王旭签署的财产约定性质的《承诺书》及《附》中都涉及到每年龙腾公司分红的事实。王旭在上述多次开庭过程中,均承认存在除了工资之外每年得到4万元的事实,且有龙腾公司财务经理高立新的陈述(公司2011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和承诺书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6、本人证实,2005年出资入股至2010年,王旭每年年底都收到公司一次性发放的4万元现金;2011年王旭因外遇离家分居至2016年1月18日判决离婚期间,公司每年发放4万元现金款由王旭个人保管,无夫妻共同生活用,合计20万元。 7、《承诺书》 2011年10月2日王旭向何桂艳签属了夫妻财产约定性质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第四条“如因本人单方提出与何桂艳离婚,无论何种原因,本人均自愿放弃龙腾公司拥有股份本金24万元及红利,本人与何桂艳共有房屋财产请求权,所有本人名下财产均归何桂艳及孩子所有”,第五条约定“如本人不能现场办理上述承诺事项时,何桂艳出事该承诺书即视为本人在场同意何桂艳的请求事项,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公司股权和奖励(分红)款枉法裁判、流程(表二) 三、 终审判决后,再以离婚后诉求分割财产的20%重新到一审法院立案审理的公司股权和分红(奖励)枉法判决离婚后分割公司股权和分红(奖励)款枉法判决 (表三) 对我当庭交给法官的上述王旭、高立新多次反复自己承认4万元现金真实存在的铁证以及对款项已经发放完毕的事实,两级法院法官为何不予认可采信?为何判决上说我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样的判决又让我如何另行主张权利? 恳请上级组织对鞍山两级法院参与审理判决本案,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故意枉法裁判的法官的调查,彻查隐藏在本案中的司法腐败,还我司法公正,还我合法权益,还我做人的尊严! 综上,在当前党中央致力推进反腐斗争,强调让所有人都打得起官司、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今天,鞍山两级法院在审理判决这么一起小小离婚案件中,上至院长、副院长、庭长,下至普通法官20余人,都将公平正义踩在脚下,让该案审理历经5年、“收获”12份判决裁定书、付出近10万元诉讼费等费用的情况下,时至今日仍然不顾事实、不顾证据、不顾法律地枉法裁判,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何种不可告人的秘密?是谁人的黑手在幕后操控?又是什么原因让法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何桂艳 2016年11月26日附:鞍山市龙腾快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大量分红(公司叫奖励),而财务报表亏损、微利的数据如下: 2005年,龙腾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我家在王旭名下出资290486元,占出资比例1.45%。投资后,每年王旭都得到除工资以外的公司分红款4万元现金(公司称奖励),那么以此粗略估算,公司仅股东每年就发放出纯利280万元,10年累计近3000万元。然而公司报表上的数据显示的却是微利或亏损状态: 一,鞍山市铁西法院李宇坤等法官2014年6月17日在鞍山市铁东地税局调取的龙腾公司2011年《所得税年度纳税务申请表》,其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的财务数据为: 2006年利润(盈利)83155.38元; 2007年利润(亏损)534350.67元; 2008年利润(盈利)292910.46元; 2009年利润(亏损)453820.6元; 2010年利润(盈利)2814950.05元; 2011年利润(盈利)4531221.08元。 二:公司董事长童建民于2013年12月26日在《鞍山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宣布:“童建民带领龙腾集团投资1.2亿元更新客运车辆,改善城市客运形象;先后投资8000多万元建设鞍山长途客运南站和唐家房乡镇客运站,破解百姓出行难、乘车难问题;投资百万余元在各条长途线路沿途建设旅客候车厅”。 三:在公司持续亏损的情况下,管理层副经理每人配备奔腾轿车一台(现卖给了个人)。 四:鞍山市长途客运南站项目由鞍山市龙腾快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于2012年立顶,2013年4月正式开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8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11053.68平方米,总投资为7200余万(内容来源:2016-11-7微鞍山【千山晚报】)。 龙腾公司一面每年年底大肆分红,一面在财务报表上显示微利和亏损,这其间能没有“鬼”吗? 何桂艳 2016年12月26日 微评:2016年8月20日,我在多家网站的论坛和博客中发布了《鞍山两级法院判的离婚案似“污垢里长出的毒草”?》一文。我敢断定,本案的案外案内都暗含着腐败。案外:多年来,龙腾公司的账面上显示的是微利或亏损,似乎龙腾公司是一家要死不活的企业,从职工群众到公司领导,日子都过得紧紧巴巴,而另一方面,持续亏损的龙腾公司不仅投资甩下大手笔,而且管理层副经理每人配备奔腾轿车一台;公司领导每年都有可观的分红。案内:一个小小的离婚案,反反复复、来来回回折腾了5年仍是一串省略号,更让人感到蹊跷的是,本案中关于龙腾公司每年年底都一次性支付给王旭4万元现金的事实,尽管铁证如山、无以否认,但没有一个法官予以认可采信。法官如此偏袒一方、打压一方,何桂艳有足够的理由怀疑王旭对法官有利益输送,或者或法官对王旭有利益期许。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公平公正应该是法官心中的太阳,也是人民群众头顶上的青天。然而,恰恰是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成了难以根治的顽症,记得几年前的两会期间,有记者做过统计,在老百姓心里,中国当前十大问题中社会保障问题排名第一,而司法腐败就排名第二了,由此可见司法腐败已成为老百姓一致公认的社会问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老百姓心中已荡然无存了。这是多么可悲的事情,代表政府公信力的执法机关已如此名声扫地,老百姓还能相信谁呢?鞍山两级法院在本案中凸显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让何桂艳情何以堪?让中国法治情何以堪? 本博主将继续关注何桂艳案的进展情况。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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