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以限制支付宝快捷支付的金额吗?
来源:ZHANGMHWA的法律博客 作者:ZHANGMHWA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银行可以限制支付宝快捷支付的金额吗?梅木林/文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问题,因而口诛笔伐者,横眉竖眼者其兴更盛。冷眼旁观之,法眼旁观之,这些问题也是饶有兴味的。1. 银行与储户之间是金钱借贷关系,此为通说,无疑问。依《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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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以限制支付宝快捷支付的金额吗?梅木林/文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问题,因而口诛笔伐者,横眉竖眼者其兴更盛。冷眼旁观之,法眼旁观之,这些问题也是饶有兴味的。1. 银行与储户之间是金钱借贷关系,此为通说,无疑问。依《商业银行法》二十九条第一款,银行负有向储户随时履行还款的义务,即所谓“取款自由”。2. 储户与支付宝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支付宝服务协议》第三条规定支付宝服务为“代收代管代付”的中介关系。3. 储户指示银行转账到支付宝,为向第三人履行之协议。这种合同是金钱借贷合同之特别约定,也称“第三人约款”。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说,银行可以表示要求限制转出金额的意思。但是,此种意思是否受到《商业银行法》“取款自由”之限制?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结构来说,第三人只是取得了履行请求权以及相关的抗辩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的主体并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有效。因而,银行向第三人履行时,同样要遵守“取款自由”的原则。由此,银行限制支付额度是违反此原则的。4. 银行单方面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要求限制转出金额,依《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应尽提示和说明义务。5. 在资金安全方面,如果支付宝被盗,盗窃人通过支付宝账户转出储户卡上的资金,其性质如何认定?盗窃人伪装为储户,与银行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应为欺诈。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此合同可撤销。银行因错误向第三人为履行,导致储户资金损失,应该认定为银行嗣后履行不能。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储户可以向银行追究违约责任。所以银行确实会面临一定的风险。6. 为何限制快捷支付?因为银行的《借记卡章程》,即银行与储户的合同中一般会写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此条款可使储户承担密码非本人使用的举证责任,事实上免除了前述嗣后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快捷支付无需密码,则举证责任在银行,因而会给银行造成风险。7. 延伸讨论:网银被盗,因储户的金钱已经存入银行,因货币的物权变动性质,金钱所有权归银行,实际上偷盗者偷窃的是银行的金钱,而非储户的金钱。此需注意。因此才有银行履行不能的问题。若因储户原因泄露密码,则银行可向储户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之债与金钱借贷之债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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