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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发生在法院“家门口”的暴力?

来源: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51期 |如何遏制发生在法院“家门口”的暴力?作者:南门徙木 (微信公众号fyggxsw)《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编者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
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51期 |如何遏制发生在法院“家门口”的暴力?作者:南门徙木 (微信公众号fyggxsw)《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编者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各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警力被投入到刑事审判的押解和值庭工作中,大部分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开庭时都没有法警值庭,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发生在法庭上的暴力伤害案件时有发生。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安排法警值庭意义重大,不仅可以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庭审顺利进行,而且可以提升法官的威严和法院的公信力。当前各级法院之所以无法保障对每一起民商事和行政案件都安排法警值庭,除了司法警察力量不足的因素外,部分法警并未在法警岗位履职、法警的工作激励机制缺失、刑事开庭时间安排不均衡也是重要原因。司法警察全面参与民商事、行政案件值庭牵扯面广、实施难度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循序渐进地推行:一要尽快建立全国或者各省统一的司法警察招录考试,扩充法院司法警察力量;二要制定民商事、行政案件法警值庭操作规程,细化值庭标准;三要全面改革现行法警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接下来几天,本连载将对我国司法警察改革问题进行专题探讨。一、从三则暴力伤害案件引发的思考案例一:2012年5月22日13时30分,S市C区法院某法庭开庭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据被告及其律师称,当时数名原告家属突然冲入法庭,将被告和其母亲殴打砍伤,被告被砍 7处伤口,大部分在10厘米以上,最长一处37厘米,他的母亲左手肌腱断裂。据被告母亲称,庭审时没有法警在场。(1)案例二: 2010年9月12日9时,B省S市X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质证过程中,双方情绪较为平和,50分钟后顺利结束。9时50分,庭审进入尾声,身为原告的妻子王某弯身核对笔录,准备在上面签字。被告单某突然从怀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朝王某身上猛刺两刀。审判长、书记员等人立即上前制止,打掉了单某的刀子。单某逃出法院约50米后被法警抓获,移交当地公安部门。王某被送往医院,但途中因抢救无效死亡。(2)案例三:2013年12月,N省H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定于当天上午9时在第三法庭开庭。8时40分,原告的代理人赵某到达第三法庭,此时,被告李某、张某冲进法庭,直接对赵某进行殴打。审判人员带领书记员迅速予以制止,并果断联系法警到庭,阻止了殴打行为。事发后,H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给予被告李某拘留15天、张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3)法庭暴力伤害事件又可以称作是发生在法院“家门口”的暴力。仔细研究媒体相关报道后可以发现,上述三起发生在法庭上的暴力伤害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事发时没有安排法警值庭。假设当时安排有法警值庭,这三起暴力伤害案件也许根本不会发生,即使发生,法警也能够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可能也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后果。二、民商事、行政案件安排法警值庭的意义根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长期以来,全国大多数法院的大多数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开庭时都是没有法警值庭的。法警对民商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值庭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的至少一项:一是当事人情绪激烈,可能在法庭上有过激行为的;二是旁听人员较多,需要法警维持法庭秩序的;三是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有新闻媒体进行庭审报道的;四是有上级领导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或观摩庭审的。符合以上条件的,法官还需要提前与法警队沟通协商开庭时间,以确保开庭时有警力可供调配。之所以出现上述状况,是因为目前法院系统领导对法警值庭意义的认识水平还仅仅停留在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庭审秩序这一较低层次。在他们眼里,由于大多数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原被告双方情绪都很平稳,旁听人员又很少或者根本没有人旁听,即使没有法警值庭,庭审也可以平稳有序地进行,只有少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在法庭上出现过激行为的案件才有必要安排法警值庭。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不仅仅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包括民商事、行政、国家赔偿在内的所有案件,在开庭时均有必要安排法警值庭,具体理由如下:(一)法警值庭可以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目前民商事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反映最普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由于没有法警值庭,法庭的安保问题得不到保障。许多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比较激化,当事人在法庭发生口角、肢体冲突、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庭审秩序,也损害了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上述现象在基层人民法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大多数基层法庭都没有配备法警,一旦当事人在法庭上矛盾激化发生肢体冲突,法庭工作人员劝解无效时只能拨打110求助。而110从出警到到达现场需要一定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当事人的过激言行得不到有效制止,在法庭内发生严重暴力致人伤残甚至死亡事件,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二)法庭情况瞬息万变,当事人的情绪随时可能失控目前法院系统的普遍做法是,对那些当事人情绪激烈,可能在法庭上有过激行为的民商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如法官提前与法警队沟通,法警队会安排法警值庭。法官不提前打招呼法警队一般不会主动安排法警值庭。这种做法的弊端是,当事人的情绪不是一成不变的,开庭之前当事人情绪稳定并不意味着开庭时情绪依然会保持稳定。尤其是在法庭这种双方辱枪舌战、观点激烈交锋的场合,当事人的情绪更容易失控,从而出现过激言行。一旦这种情形发生,法官若再去临时联系法警,处理起来就会比较被动。(三)法警值庭可以提升法官的威严和法院的公信力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民商事、行政案件庭审中发生暴力事件的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庭审秩序都是比较平稳有序的,为了防止概率极小的暴力事件而对每起民商事、行政案件庭审都安排法警值庭的制度成本太高,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笔者认为,维护庭审秩序仅仅法警值庭的一种显在作用,法警值庭的另一个非常重要但却相对隐性的意义是可以提升法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提升法官的威严和法院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和公信固然源于法官所作出的公正的判决,但另一方面,庄严肃穆的法庭、规范严肃的庭审活动也能使当事人和旁听公众从内心深处对法官、法庭和法律产生一种尊重和敬畏,并进而信服。而要使法庭保持严肃,相对于悬挂国徽、穿戴法袍、敲击法棰等外在形式,法警值庭更加能为法庭增添庄严氛围。因为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国家暴力的一种象征,其可以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对违法公民采取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相应强制措施。当身着警服、手持警械的法警威风凛凛的站立于法庭之上时,也会明显增强法官的“气场”。在这种“气场”下,法官说话也会显得更有底气、更有份量,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旁听人员等慑于这种“气场”,一般也会自觉遵守庭审纪律。据笔者观察,在有法警值庭的场合,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遵守法庭纪律的情况一般都会明显好于没有法警值庭时。同时,当事人在法庭庭审中的感受和印象也必然会影响到其日后对法官所作裁判的态度。假如开庭时没有法警值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可能会认为传说中庄严肃穆的审判法庭也不过如此,并由此可能对法官日后作出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产生轻视。(四)民商事、行政案件安排法警值庭具有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5月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对比以上两个条例不难看出,无论是《暂行条例》还是《条例》,都将“维护审判秩序”作为司法警察的首要职责。此处的“维护审判秩序”显然应当包括刑事审判秩序、民商事审判秩序、行政审判秩序等各个审判领域在内的一切审判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民商事和行政审判秩序,是各级法院司法警的应有职责。安排法警对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值庭,是各级法院司法警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注释:(1)《离婚案原告亲属冲进法庭砍伤被告》,载燕赵都市报2012年5月25日。(2)《离婚庭审现场丈夫捅死妻子》,载《河北青年报》2010年9月14日。(3)《法庭上俩被告殴打原告代理人一人被拘一人被罚》,载《银川晚报》2013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