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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审查若干问题的探讨

来源:曹仕旺 作者:曹仕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检察实践 试论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审查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对刑事司法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该如何审查呢?从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种类出发,了解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审查的法律依据,加强对鉴定意见程序
检察实践 试论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审查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对刑事司法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该如何审查呢?从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种类出发,了解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审查的法律依据,加强对鉴定意见程序要件的审查,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加强对鉴定意见实质要件的审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加强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审查,确保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建立专家辅助人协助审查制度,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关键词】检察机关 鉴定意见 审查 【正 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八种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对刑事司法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提出了新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该如何审查呢?一、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种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修改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对司法鉴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包括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二、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审查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也需要通过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于鉴定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三、当前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主观上过于相信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相对于其它的证据来说,由于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更具有客观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主观上往往过于相信它的证明力,而忽视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二是对鉴定意见审查流于形式。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注意方式方法,工作方法简单、流于形式、不够深入。三是鉴定意见辅助审查的条件欠缺。在鉴定领域,鉴定人无疑是个“内行”。因此,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就应当提供辅助审查的必要条件。辅助的关键就是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由于检察机关缺乏足够的技术人员、设备,况且实践中检察技术人员一般仅仅局限于对人身伤害案中有异议的鉴定意见进行书面的文证审查,导致不能有针对性地对鉴定意见提出问题。四是办案人员自身问题。由于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知识较少,甚至缺乏鉴定意见相关专业性知识,从而难以发现鉴定意见的实质性问题。四、检察机关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但是除此以外,对于检察机关应当怎样审查鉴定意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的十项内容。(一)加强对鉴定意见程序要件的审查,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审查。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书进行审查。如果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以及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则该鉴定意见无效。2.鉴定人回避情形的审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鉴定人回避的四种情形: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实践中,办案人员对鉴定人的回避情形审查往往比较困难,比较可行的方法是让鉴定人在接受委托时出具承诺书,承诺与鉴定所涉及的案件无关,办案人员通过审查该承诺书,即可认定鉴定人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或线索证明鉴定人应当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于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3.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的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意见的文本格式,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鉴定机构的盖章,鉴定人的人数、鉴定人的签名、盖章等问题。审查中应注意:一是鉴定意见是否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二是是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作出;三是鉴定机构是否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人是否签名、盖章。4.鉴定程序、过程和方法的审查。根据修改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不同的鉴定有不同的鉴定程序、鉴定过程和方法的规定。我们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符合有关规定;鉴定意见的分析过程是否具有逻辑性和合理性;鉴定方法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等。如果审查中发现鉴定违反程序规定,未按照上述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那么这个鉴定意见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5.告知情况的审查 。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时,往往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口头告知鉴定意见;二是仅告知鉴定意见的结果,未告知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以及该鉴定的程序、鉴定人的情况等。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应重点把握侦查机关是否采用书面方式告知,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程序是否告知,当事人是否签字以证实收到告知的情况。(二)加强对鉴定意见实质要件的审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1.检材的审查。检材是鉴定的基础,也是鉴定所证明的对象。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正确。根据修改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审查时,我们应重点审查三个方面:一是检材的来源和质量。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于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是检材的取得、保管、送检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检材的收集和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技术规程,其保管链是否完整,在提取、移送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的可能性等,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三是检材是否充足、可靠。检材数量是否达到鉴定技术的要求,只有在检材相对充足的情况下,才能保障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如果检材数量太少,或者不可靠,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性。2.鉴定意见结果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需要作出明确意见。如果鉴定意见模棱两可或未能作出确定的、结论性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由于受鉴定材料、技术手段、方法等限制,无法得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鉴定意见的情形下,鉴定人只能作出倾向性的鉴定意见。这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对于待证事实虽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但因其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存在,因而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只能供办案人员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判断。(三)加强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审查,确保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每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综合全案证据对某项证据进行审查,是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审查鉴定意见时,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着重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内容。正常情况下,如果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与其他证据一致,就可以确定该鉴定意见是正确的。若经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并无关联,则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价值,应当予以排除;如果鉴定意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有矛盾,就应当对鉴定意见作进一步的审查判断,必要时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来排除矛盾。(四)建立专家辅助人协助审查制度,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鉴于鉴定意见专业性、科学性的特点,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一般难以就其中的专业知识进行审查,因此需要专家辅助人的协助。专家辅助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等进行审查,针对办案人员提出的对鉴定意见的疑问进行说明,从专业角度对鉴定意见的完善提出建议等。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可以说,该规定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迈向了实质化,有利于排除错误的鉴定意见。司法实践中,检察技术人员就侦查机关移送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实质上也是对办案人员的一种辅助,因而应当将其界定为专家辅助人,其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亦应当予以确认。当然,办案人员本身也要加强对技术领域知识以及鉴定过程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对鉴定意见审查的任务。总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从程序要件到实质要件,从单一证据到整个证据链,紧紧把握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科学性,综合全案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从而最终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1]李佳玲黄敏佳.简论公诉视野下鉴定意见审查问题研究.论文天下论文网.2013年5月29日[2]陈永佳许爱东关颖雄.鉴定意见审查工作的现状与反思—— 以J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调查情况为样本.犯罪研究.2011年第1期[3]杨海云李景民.法官应如何审查鉴定意见.海坛特哥.2015年11月20日[4]刘亮.试论检察机关鉴定意见审查实务研究. 论文天下论文网.2014年7月27日[5]王宁敏.律师庭审中如何审查质证“鉴定意见”.人民检察.2014年第5期 [6]龙平川汪彦 张士海.江苏淮安检察院规范审查鉴定意见提高把关能力.检察日报.2016年2月22日[7]王耀刚.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的审查.岳林刑辩大讲堂.2015年4月10日 [8]孙振. 质证“鉴定意见” 破除对证据的盲从.检察日报.2013年3月29日[9]赵存福.侦查机关如何告知当事人鉴定意见的分析 .http://www.sxhhls.com.2014年3月4日
责任编辑:曹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