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员检考技术科原科长苏某收受牌照速递业务好处费判刑2年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广西 正义网梧州10月12日电(通讯员 王世楠 胡淑娴 龙佳文)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员检考技术科原科长苏某,多次收受某速递公司人员给予的机动车牌照速递业务好处费8万多元。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检察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苏某犯受贿罪,
广西   正义网梧州10月12日电(通讯员 王世楠 胡淑娴 龙佳文)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员检考技术科原科长苏某,多次收受某速递公司人员给予的机动车牌照速递业务好处费8万多元。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检察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苏某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常规下,机动车辆车主到梧州市交警支队办理申请自行编排机动车号牌号码手续后,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拿到,因为车牌由公安局交警总队制作发放。为方便车主,梧州市某速递公司与梧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沟通协调后,在车管所常年设点开办了自编车牌速递业务窗口,速递公司派员在窗口为车主办理车牌速递业务。2009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苏某在担任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科副科长和机动车驾驶员检考技术科科长期间,利用由其负责与速递公司联系自编车牌速递业务的便利,多次私下收受该速递公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85584.80元。经法庭调查查明,苏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后,没有交给单位财务,也没有记帐,只是用其中29076元垫付了车管所的物流配送费。其明知道该速递公司给他的这些钱是希望他能积极向车主推荐使用他们的邮寄车牌的请托,使该速递公司获得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其将私自收受的29076元用于单位公务开支,但这是其个人对贿赂款的自主处分,不影响对其受贿罪及受贿数额的认定,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减,但可酌轻处罚。
责任编辑:网上警示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