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我非我呀”《民行检察的美丽而伤感》有感
来源:郝长青圣人曰:"学而不思则罔, 作者:郝长青圣人曰:"学而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民行检察,美丽而伤感的相处(征文.我的2015)发表时间:2015-12-29 16:07 阅读次数: 374 所属分类:这篇文章太好了,直接点出当前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种种弊端,非常准确,揭露问题一针见血,对如何纠正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大有裨益。我在2002年在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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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美丽而伤感的相处(征文.我的2015)发表时间:2015-12-29 16:07 阅读次数: 374 所属分类:这篇文章太好了,直接点出当前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种种弊端,非常准确,揭露问题一针见血,对如何纠正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大有裨益。我在2002年在省检察院学习时听省院主管民行检察的张副检察长讲课说,民行检察大有前途,必须干好,要使民行检察向反贪局那样,让贪官污吏害怕。我们的民行检察就要让法院的办民行案件的尊敬你,办差案件的怕你,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的权威,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才能真正做到实施法律监督,给人民群众以真正的公平正义。这堂课的当晚,我就写了一篇论文,题目大概是《如何提高人民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权威》,并作为结业论文交给省院。我在基层法院工作过,每年这个院办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三千多件,如果能到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占到10%,那就是300多件。然而 检察院民行检察每年办的民行案件也就是6、7件,有的院还得像“我非我呀”所说的想各种办法凑数以应付上级院考核。可以说,这是民行检察的“耻辱”|,是“悲哀”!有没有突出的民行检察呢?有,但只是凤毛麟角。我省院下辖的一个市院里的一个基层检察院,一位民行检察科长,领着一位干警三年办民行案件30多件,而且几乎每件案件都抗诉成功,受到辖区的老百姓赞誉。这位民行科长的巡回演讲,用铁的事实证明了民行检察的美好前景。然而,这位很有前途的科长却因为“干得太好了”而被调到其他部门,因为因此与法院的关系有些不“谐和”了。呜呼哀哉!!今天看到这篇“我非我呀”的檄文很高兴,希望最高检察院民行检察的领导们能够引起重视。一个半小时后便是2016年了,突然想来这里写点什么,正巧也来凑凑“我的2015征文”之热闹吧。自2015年12月26日始,我不再分管民行检察工作。这应该是我2015年工作中最大的一件事了。人世沉浮如电光石火,6年,在我20年的从检经历中只不过是个片段,然而,想起与民行检察工作相依相伴的6载日月,想起一次次艰难的接待、调解,想起一次次固执的调研与思考,想起前不久我分管的民行工作迎来了老百姓的鞭炮与锦旗,又想起百姓发自肺腑的感激之情却换不来我们年终考评的一分!想起锦旗上“民行检察赢民心”几个大字,我竟潸然泪下……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民行检察担负了民事、行政两项检察监督职能,为什么民行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却始终被边缘化?而且是越到基层其状况越糟糕。“人不行到民行”的顺口溜虽为戏言,但听起来的确不爽,且纵观民行队伍,高检、省院还好些,到了地、市、县,人员配备也大致是脾气好的、不善言辞的、年龄大的、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亦或是吊儿朗当的、没什么进步要求的……(当然也有少数检队伍精练之地)。每到公务员招考进院,民行部门去要人,往往会被“不可能,反贪公诉还缺人呢,怎么可能给了民行”等等之类的话给呛回,着实够伤人心。更堵心的还在后头呢!因一句“民行案件还上什么会!”民行需上会案件便生生被阻在了检委会门外,以至于民诉法规定执行监督、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必须上检委会也极难做到,民行人只能一次次恬着脸和法院沟通博弈,以求我们的《检察建议》不被人家直接扔掉。呜呼!法律规定一旦遇到了民行检察,便被自然略去了……似乎只有刑事法律在检察机关才算“法律”……就更别提考评了,数字数字数字!考评也成了民行检察的一大隐痛。数上不去,工作排名自然上不去;数要上去,就得不断去和“法院、公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围绕“数”的工作,在民行检察工作中尤为突出。有时,有些数字游戏颇令人无奈、困惑,却又如掉进了逆风的旋窝中不可自拔、找不到感觉;偏离了立法本意的数字攀比常常让我心中涌起一股悲哀,手足无措、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虽然高检三令五申不许玩数字游戏,但我们依然得下任务、依然得办凑数案、依然得把本来一份文书便可解决的问题按人头拆分加数!窃以为,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工作,首先应当具有一颗正直博爱心,其次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公信观,再次要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紧紧围绕法律、遵循案件与事实的客观规律,有的放矢地去发挥监督者的作用,实实在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纠正错误,而不是为了应付考评而工作。事实上,只要能摆正位置摆正心态用好法律,无论是在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还是国有资产保护、支持特定群体工作中,民行检察工作的空间很大、树立民行检察社会公信力的平台很好。然而,如果把眼光主要放在了案件受理数、抗诉数、督促或支持起诉数、纠正违法数上,那么工作效力势必大打折扣。例如,在现实中,为了提高受理数而弄虚作假者有之,与法院协调搞“技术操作”提高纠正违法数者有之,与行政职能部门协商发建议加强督促起诉数者亦有之……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对数字的高追求上,而不惜求人、协调、找窍门的做法,说好听点是工作被动没成效,说难听点实在是丢脸降威信,把工作往死胡同里赶。基层的工作是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的,好多工作根本不在考评的范围中,但是却可以收到很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能够取得老百姓良好的口碑、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相反,有些工作只是停留在数字的表面,却没有实实在在的效果或收效甚微,势必造成数字越高检察机关的威信越低。常常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不能把宪法规定当作一个美丽的光环高高在上不痛不痒地罩着,而是应当时刻从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出发,堂堂正正去扮演好监督者的身份。检察机关发出的每一份法律文书都应当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发出去都应当是掷地有声的,而不能总是轻易发出却如石沉大海,让人不屑。否则的话,哪怕数字很高考评得了第一又能怎样?从2010年“两高”会签文、执行监督及调解监督等试点,民行检察诸多拓展工作,到执行监督、调解监督、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虚假诉讼监督、检察建议等正式入法,以至于实践中的困难重重、法律与现实的脱节、检察机关“重刑轻民”的固有思维、民行队伍观念中的固步自封,让我这个只做了6年的民行人欣喜、彷徨、难过、失望、也焦虑过,没曾想,当真正要离开民行检察了,我竟是如此地不舍与失落……虽然,2016我将不再做民行检察工作,但我还是想以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官的心态,套用一下仓央嘉措的《见或不见》: 你见,或者不见我,监督就在那里,不急不躁; 你念,或者不念我,法就在那里,不来不去。遵循客观规律与事实,积极工作,纠正诉讼活动违法行为、保障法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积极工作,帮老百姓解决困难调停矛盾树立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度;积极工作,为国家真正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的威信;积极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工作职责内,用心去做实实在在的事最大限度地追求人民满意度便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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