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裁定书以法律的名义庇护侵权行为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民事 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廷洪,男,汉族,1953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长河村八组35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章德寿,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哈密市火箭农场场部。 再审的请求事项:请求再审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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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廷洪,男,汉族,1953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长河村八组35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章德寿,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哈密市火箭农场场部。 再审的请求事项:请求再审提审本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劳务费23380元及其利息;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至10月间,原告在被告承接的黄田农场工程上从事小工劳动。被告共欠原告劳务23380元。原告起诉后,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202民初1122号民事裁定书以“章德寿并不在火箭农场居住”“不属本院管辖”,以及“从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叙述都不能反映出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范围”为由,裁定“对刘廷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该裁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廷洪与章德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是按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都属于哈密垦区法院管辖。因为明明被告居住在火箭农场场部,裁定书也没有以在此居住不到一年为理由,只是口头上称在火箭农场居住不到一年。但是被告承接的工程是在该院的管辖范围,被告多年在哈密市流动居住(承接哪里的工程就居住在那里)往往因定时间都不到一年,难道被告在这些地方的侵权行为法院都不管吗?该裁定书称“从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叙述都不能反映出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更是不尊重事实,难道在哈密施工的劳务合同,履行地还能在北京或者四川吗?法律虽然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是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的基础,但是很多时候,维护法律和实现公正往往不完全是一回事。法律只能在坚持真理的条件下,通过自身不断发展和调整去接近实现人类社会的公正这一伟大目标,所以实践中的判决不应该局限于法律本身,而应将真理和公正的原则放在已有的法律条文之前。特别是当面对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时,法官要做的,就是代表真理与正义的审判,合理避开甚至是改变那条法律。而本案以不属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显然是以法律的名义放弃对正义的保护甚至是对侵权行为庇护。本案一审判决之后,因申请人在哈密找不到写上诉状的律师,耽误了上诉期,故只能提起再审申请。此致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刘廷洪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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