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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打得有点悬

来源:顾金芳律师 作者:顾金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案情是这样子的:一日早上某女跟某男因宅基地纠纷,某男打了某女几巴掌,导致某女脸部肿大;某女也打了某男,但无伤势。后被邻居劝开,上午某女就去医院就治,总共花掉480多元,晚上某女报案,在派出所的调解下,1、某男支付某女医药费500元;2、某男负责自
案情是这样子的:一日早上某女跟某男因宅基地纠纷,某男打了某女几巴掌,导致某女脸部肿大;某女也打了某男,但无伤势。后被邻居劝开,上午某女就去医院就治,总共花掉480多元,晚上某女报案,在派出所的调解下,1、某男支付某女医药费500元;2、某男负责自己的医药费;3、此案为当场调解,双方今后无涉。第二天某女发现脸肿得更厉害、两眼睛布满红筋,眼屎,视线模糊,耳朵处痛,并伴有头痛头晕状态,伤势更加严重,故又去医院医治,前后共花去医药费2855.98元,交通费112元,误工费2055.76元,共计5023.74元,扣除先行支付的500元,剩余4523.74元。 我代理了某女一方,起诉要求赔偿剩余部分。对方代理律师表示本案之前已经过派出所调解,不存在后续赔偿问题。我表示这是原告无法预估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最后在法官的解调,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我当时的代理词中最核心的是:第一:本案中派出所的调解并非终局性调解。1、从时间上来看,派出所的调解是在事发当天,原告受伤部位的外部表象虽然已经显现出来了,但内在的伤势以及相应的后遗症并没有立即表现出来,同时原告作为普通老百姓,对这种专业性的医学知识不知道,也不可能当天就知道。所以,从时间上来看,派出所的调解只是针对当天出现的外伤及医治掉的费用的调解,并不包含今后再医治花去的相关费用,更加不包括原告方难以预估的损失。2、从数额上来看,派出所的调解数额也只有500元,依据的是原告在事发当天就医的费用,没有考虑今后可能再就医的相关费用。3、从原告当时的心理状态来看,原告也仅仅认为是事发当天就医的费用的赔偿,并不包括今后可能再医治的费用,同时原告也万万想不到第二天伤势就更加严重,而且出现新的伤害,所以原告对派出所的这次调解并赔偿500元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4、对于难以预估的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同时原告的后续医疗也不属于过度医疗,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以达到损害赔偿的法律功能。第二、从就医的时间、门疹病历及诊断证明来看,原告不存在过度医疗,也不存在不必要的医疗,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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