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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的脊梁骨

来源:俺来也 作者:俺来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周氏一言堂 中国法院的脊梁骨作者:一位一线法官 不理按:这是不理到某地法院交流后,一位当地法院法官给我发来的一篇文字(除略去其中的真实地名、人名外,原文照录于此)。其中或许蕴含着愤懑、憋屈等“负面能量”,但我从中看到的却主要是:第一,现在至少
周氏一言堂 中国法院的脊梁骨作者:一位一线法官 不理按:这是不理到某地法院交流后,一位当地法院法官给我发来的一篇文字(除略去其中的真实地名、人名外,原文照录于此)。其中或许蕴含着愤懑、憋屈等“负面能量”,但我从中看到的却主要是:第一,现在至少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这些“真的是问题”了,而这本身就是莫大的“正能量”;第二,如果越来越多的法官朋友这样思考问题,则我们无疑可对司法抱有更高的期望:因为这种思考意味着法官更愿意、更期望自己能按司法的逻辑办案了;第三,最重要的或许是,该文提及的一些现象,无论我们作出怎样的判断,大概都需要我们慎重地重思、再思、反思——这种“思”本身就已经比绝大多数其他东西更宝贵。文中提及的所有案子或其他经验材料,请不必对号入座。 中国的法院是没有脊梁骨的。正如徐志摩的著名诗句描绘的“软泥上的青荇,油油的在水底招摇”。身为法院的一员,我似乎不应该如此贬低法院,但一进入法院就被丢去从事信访工作两三年的经历让我套用句网络用语,就是“三观尽碎,节操尽毁”,而对于法律的理想,不敢再轻易的谈起。对于法院现在的某些司法理念,与其说是失望,不如说是愤怒,怒其软弱,怒其不争,怒其摇摆,怒其随波逐流,怒其迷失本职,怒其迎合大众、讨好谄媚。中国的法院很多时候就像被抽掉脊梁骨的人,站不起来。但也许有人会说,人民法院就是人民的法院,自然要听取人民的呼声。那我想问,如果只要有人民的呼声就好了,那还要设立法院干吗呢,任何案件纠纷争端,搞一个民众投票就好了嘛。2015年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发生了两起事件,在这两起事件中,人们对于法院的呼声几乎完全是截然相反。在湖北“十堰法院被捅事件”中,舆论一片倒得喊着,法院不应当机械的适用证据规则,而应当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供“保姆式司法”。而在同时,在安徽女大学生“扶不扶”罗生门事件中,热心的人们又纷纷表示法院要坚持适用证据规则。由此可见,所谓的人民的呼声实在是多种多样,即使一千个哈姆雷特也迎合不了啊,而我们的法院总是如此的谄媚想要讨好每一个人。接下来我将描述一下我们法院的脊梁骨是如何被一根一根抽掉的。一、亲爱的信访维稳我们的法院是最有“大局观”的。从某位“老板”上台以后,整整十年,“涉诉信访”成了法院工作的一大重要内容,从上到下,众志成城,誓要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最高院开始设立信访接访大厅,千万不要以为最高院的领导们突然亲民了起来,这个信访大厅远离最高院本部,设在遥远的红寺村。从此,每天,数千上万的上访者们汇集在这个偏僻的郊区安营扎寨,你以为这是包青天在世了?太天真了。各省都派人驻在最高院接访大厅,上访者们排队登记了上访事项之后,各省的派驻人员必须立即将该上访者带离,带回辖区。最高院每个月都会统计上访者名单、数量形成通报,通报各省。所以,这其实是一个比赛。哪个省被登记的人多,说明该省法院工作严重不到位。某些地区如果上访者太多,或者有人在最高院接访大厅“非正常访”,该地法院院长甚至可能被要求去说明问题。因此,最高院接访大厅门外最有趣的风景,不是几万上访者安营扎寨,而是全国各地法院的法官们穿着或者不穿着制服,纷纷黏着本辖区的老上访户们,强制带走?那可不行,最高院严厉禁止。自然是化身唐僧,苦苦恳求,恨不得跪下身来。最高院通报到省法院,省法院通报到中院,身为中院,没事,还有基层院可以通报,这就是我两三年涉诉信访工作的一大重要内容,每个月将上级法院通报下来的进京访、赴省访、正常访、非正常访、初访、重复访等等按照辖区,各种通报下级院。基层的法官们喊冤,案子判的没问题呀!谁管你判的有没问题,有人到处上访,你知道给领导造成多大麻烦吗?你知道咱们院因为这被扣了多少分吗?排名掉了多少位吗?通报你你无所谓?没事,反正被骂的是你们领导,领导因为你办的这个案子被上级骂了,回去还不削死你!通报完你要怎么处理,人要上访你又不能把人绑住?谁管你怎么处理,反正有人上访就是你的错!给了钱了,答应不再上访了又去了怎么办?谁管你是给了多少钱,给了几次钱,反正他上访一次,我就再通报你一次。这案子刚开庭,还没判呢,这能咋办?谁管你判没判,还没判就访成这样,你自己看着判吧,我不干涉你。这就是从上到下,面对亲爱的信访维稳任务,我们法院的“大局观”。我才不会告诉大家,法院的法官们虽然穷的哭哈哈,但我们对信访人可大方了。离婚案件判决后,因为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工作,赡养费无着落到处上访?好,你生活困难,我们给钱。因竞选村长,两方发生冲突,冲突中一方带头人之子死,凶手报警自首,被判死缓。一方带头人到处上访十多年,除要求法院改判房主死刑立即执行外,要求赔偿数十万,解决房子、店面等等?好,你儿子死了,我们给钱。十几年前被公安打了,法院判赔的钱不够多?没问题,我们也给钱。事实证明,只要你能坚持上访十多年,或者访的够激烈,访的够轰动,不管有理没理,我们都给钱。法院就是这样没骨气,所以也不能怪别人把上访当成一种来钱的职业。当然,我不是对信访有意见,我完全拥护人民的申诉权,我相信民众有表达意愿和要求的自由,但就如老师所言,在法院里讲信访就如在医院里弄巫术,不是说不可以,放的地方不对,从事的人也不对。二、高大上的“多元化化解矛盾”和万能的调解我们的法院跟其他的政治部门没有什么不同,我们比政客还懂得妥协的艺术,不同的是,我们喜欢给它加上一些比较高大上的称谓。每隔几年我们就要推出一个超级狂拽酷炫到几乎平常人无法理解的新名词,其中没有什么规律,完全根据领导的喜好,像“能动司法”、“柔性司法”,“多元化化解”,“联动调解机制”等等。对于多元化化解矛盾跟调解有什么区别,其实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法院抛弃本职工作的一大表现。近些年来,我们法院讲究多元化化解矛盾,其中首先包括“诉前调解”,即在矛盾进入诉讼阶段前就予以调解,将矛盾消弭于萌芽阶段。听起来实在是亲民惠民的举措,但我不由得不问一下,既然矛盾都还没进入诉讼阶段,跟法院有什么关系?这就是我没有政治觉悟的表现了,怎么能等着矛盾到了诉讼阶段才来解决呢,我们法院要走进田间地头,走进大街小巷,这才是老师说的“人民的好法官”。所以,有了法院,我们可以撤销全中国所有的基层司法所了,我们也可以取缔居委会大妈这种非官方组织了,因为法院已经完全抢了他们的饭碗,真正做到了走他们的路,让他们无路可走。在这里我还没有吐槽法院与政府之间的亲密合作,说合作是高抬我们法院了,我们通常都只是政府的爪牙,连周强院长自己都承认了“有些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工作部门,要法院承担强拆等工作”。这可不就是咱号称的“多元化解”嘛。接着是“立案调解”,案件一到了法院,甭管有理没理,只要我们法院想要,我们可以启动立案调解。你说你不同意,你要案件立即进入正常审理?这事是你不同意就可以的吗,虽说调解自愿,这是指调解的结果要自愿同意,调解本身可由不得你。过五关斩六将,案件总算分到业务庭了,你以为可以这就结束调解的狂轰滥炸了?Too young,too simple!调解才真正开始呢,死死拖着当事人,直到审限的最后一天,这是常事。法官为什么要做调解,能不能不做调解?当然不能,别的省不知道,咱这个省有绩效考评,有“31率”,有“八项指标”,几十个考评指标等着呢,调解率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调撤率没有达到55%就不达标,还想不想拿年底工资了,还想不想评先评优了。草民我就是超级任性的,当事人要和解我尊重,要我“强制”调解我坚决不干,不是我觉悟高,而是真的做不到啊。当我刚刚调到业务庭开始办案时,我也很仰慕那些高达70%以上调解率的高手们,到底是怎么做到的呢,我曾经认真向他们请教过,得出的结论就是调解的关键就在于“忽悠”。把任何一方的不利因素拎出来,夸大十倍,百倍让他们相信,可能判赔一千的,要让他们相信会判十万,可能获赔十万的,要让他们相信有可能一分都拿不到,甚至还要出钱。技巧之处就在于你不能直接威胁说你要怎么判但要让他们相信你会怎么判,有理的让他相信他没那么有理,没理的要让他相信他绝无任何胜算,打压他们的自信,摧毁他们的期望值,越圆熟自然,越取信于人就越为高手。法院到了这个地步,也就没有什么脊梁骨可言了。三、奇妙的无讼社区不知从何时起,无讼社区这样时髦的名词进入我们的视线,一时间各地法院纷纷效仿,无数的无讼社区,无讼林区在我神州大地涌现。且不论是不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咱们首先得承认人是一种社会的动物,人无法单独的存在,每个人都必须与他人交往,而几十亿年的地球进化,几十万年的人类进化史目前都无法让我们摆脱自我的属性,每个人都有自私的天性存在,矛盾怎么可能没有?即使从经济基础的角度,从人类有私有制以后,就存在“你的”,“我的”的区别,怎么可能没有争端?所谓的无讼社区,不说是不是对人性的阉割,但事实只可能存在于鲁滨逊漂流记里或者我们跑步进入的共产主义世界里。这个道理,应该所有人都了解吧,而所谓的无讼社区,应该没有人真的相信吧。明明都知道是假的,却还高声呐喊着,当法院掩耳盗铃到这个地步,还有脊梁骨可言吗。四、工匠与艺术家当我刚刚开始学写判决书的时候,我很疑惑为什么大家的判决书都写的这么简单,能不能把论证推理、判断的过程写进说理的部分。同事跟我说,判决书说理部分要写的越简单越好,写的越多,越容易被人挑刺,最好直接写结论;领导跟我说,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官都是工匠,判决书也应该像流水线作业一样。本杰明·卡多佐说法官的裁决就是 “需要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我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究竟做了哪些事情?我在所收集的信息资源中做了怎样的取舍和选择?这些信息在决定案件裁判结果上各自占了多少分量?尽管有些案件是有先例可循的,但我最终拒绝遵循先例,这又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而如果压根儿不存在可遵循的先例时,我又该依据怎样的规则来作出判决,而使其成为以后类似案件所应当遵循的先例?我在“造法”的过程中,如果注意追求逻辑一致及法律结果对称,又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我的“造法”行动是否应当在其与社会习惯、公共福利、我个人的或公共道德准则发生冲突时停止”,正是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最终成就了法官,我觉得在法律的世界中,法官就应该是这样的一个艺术家,当我们自己放弃成为一个艺术家而自认自己是一个工匠的时候,我们就失掉了自己的最后一根脊梁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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