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道里法院执行法官是否在违法犯罪
来源:民意网 作者:民意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律论点 执行 二年多五份裁定,没有执行一分钱哈尔滨道里法院执行法官是否违法犯罪主题词: 道里法院 执行法官 宋洪军 工程款 二年多 强制措施内容提要:2007年,我(身份证号:230104195903161419)给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分包的电气工程,经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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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点 执行 二年多五份裁定,没有执行一分钱哈尔滨道里法院执行法官是否违法犯罪主题词: 道里法院 执行法官 宋洪军 工程款 二年多 强制措施内容提要:2007年,我(身份证号:230104195903161419)给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分包的电气工程,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和再审,终于得到公正判决,但是,到了执行阶段,哈尔滨道里法院的执行法官宋洪军根本不采取任何强制有效措施执行,被执行人两台破旧汽车的档案,只被查封,车辆仍在继续使用,进一步贬值,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至今没有给我执行回来一分钱。执行决定下达两个多月,等到被执行人将100多万元平稳转出后,才查封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二年多,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至今没有执行回来一分钱。执行法官宋洪军是否在故意违法犯罪?正文:我是(2014)里法执字第6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刘少鹏,此案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了两年多,申请执行了二年多,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至今没有给我执行回来一分钱。现在,我将有关的情况逐一公开介绍如下[点击查看原图]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作出之后,收到判决,本金332437.48元,利息20余万元,负有履行金钱给付责任的被告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我便及时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9日,后期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电力安装,该公司有两台车辆。到2014年已经正常经营了六年时间,三十多万元对于他们来说,根本就不是什么负担。[点击查看原图]2014年7月22日查询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2014年6月6日至12日,短短六天时间,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立在交通银行的账户就发生11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这个时间之前,我已经申请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执行。二,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故意怠慢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此案的法官宋洪军在执行此案时,一再故意拖延、怠慢执行。请看:首先,形式上貌似执行。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10月20日,一年多时间内,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执行法官宋洪军制发了(2014)里法执字第635号、(2014)里法执字第635-1号、(2014)里法执字第635-2号、(2014)里法执字第635-3号、(2014)里法执字第635-4号共计五份执行裁定书,可谓用心良苦。其次,查封两台旧车档案,不实质执行。2014年5月2日,哈尔滨道里法院做出(2014)里法执字第6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下达之后,被执行人账户上一百多万元被转走。道里法院执行法官宋洪军没有任何制裁手段。2014年7月17日,道里法院执行法官宋洪军查封了东风货车和金杯面包车档案两年多,却不进行实质执行。查封的车辆本来也就价值十来万元,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执行法官宋洪军始终不给进入拍卖执行程序,不予扣车,任凭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继续使用,2015年12月20日制作的(2014)里法执字第635-4号执行裁定书,又将查封期限延长了两年。看来,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执行法官宋洪军是为了让被执行人把两台本来没有多少价值的车辆使用到差不多再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后,我可能一分钱也得不到,甚至报废。再次,被执行人不惜成为失信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我经过查询得知,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为仅仅332437.48元的债务,这笔款就是欠我的工程款,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点击查看原图]第四,赖着不执行根本不影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享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因为哈尔滨道里法院的法官宋洪军非常通情达理,肯定会批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克家的申请的,赖账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享受就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还不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为何不执行公司的其他财产?面对拥有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宋洪军只查扣了他们的两台破车,还不给执行,为何不进一步查证执行公司的其他财产?为何不让被执行人申报其经营情况和其他财产?[点击查看原图]第六,被执行人已经涉嫌抽逃资金罪,宋洪军不闻不问。被执行人刚成立时,就在存入注册资本的同一天,一次性取走了100万元现金,第二天取走了95万元现金,该公司当时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现有银行的账户查询单可以证实。对此问题,我多次向执行法官宋洪军提出书面和口头申请,也和执行局领导反映,执行局领导也不止一次督促过他,宋洪军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放任了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2015年12月13日,我手写调查申请。[点击查看原图]半年后,宋洪军对我讲,手写的申请不行,必须打印才行,申请人只好打印一份申请交给宋洪军。宋洪军故意刁难之后,至今仍然不去调查。也许,公司已经在宋洪军拖延执行期间转移了大笔财产,那么请问,2006年成立的,当时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2010年增资后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又开展了那么多业务,资本到底转移到哪里去了?在此,我强烈要求道里法院的执行法官宋洪军如下两点:第一, 强制被执行人进行财务情况和一年来经营情况申报。第二, 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账目进行全面审计。如果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或虚假出资罪,请立即移交到有关部门查处。三,宋洪军是否在故意违法犯罪?道里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宋洪军是执行一庭的副庭长,担任法官多年,有着极为丰富的执行经验,对于拥有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对于区区30多万元的执行标的,执行至于这么费劲吗?显然不是,而是其中另有不可告人的奥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第四条规定:“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宋洪军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宋洪军是否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我将保留依法举报和控告的权力。我实在无法知道,道里区法院的执行庭长宋洪军,你的道理何在?你究竟意欲何为?今年3月16日,因为道里法院拖延执行,一位叫姜荣鑫的当事人在无法忍受道里区法院拖延、有关部门敷衍的情况下,一怒之下把拒收材料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给砸了,然后,姜荣鑫的合法诉求得到神速般的解决。一切暴力行为和激烈冲突,很多都是被逼迫出来的。我不希望走姜荣鑫的路。我诚恳希望哈尔滨道里区法院能够充分重视我的执行案件,如果执行局的庭长宋洪军继续拖延执行,对申请人继续百般刁难的话,我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和手段督促这一案件的顺利解决。我实在难以知道,宋洪军如此这般的理由和目的何在?他在等待什么?他已经得到了什么?请哈尔滨道里区法院能够讲出你们名正言顺理由。2016/9/3刘少鹏联系方式:电话:13936187453,13904502318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118号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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