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后不履行民事赔偿怎么办??
来源:社会法制网 作者:社会法制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普法课堂 问:我的朋友去年被车撞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肇事者开报废车无证驾驶,事发后肇事者弃车逃逸,伤者被压在车轮下经消防队及时救援,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同时造成另一个人死亡。后来肇事者被抓获。经过肇事者家属哀求,达成了赔偿协议,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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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问:我的朋友去年被车撞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肇事者开报废车无证驾驶,事发后肇事者弃车逃逸,伤者被压在车轮下经消防队及时救援,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同时造成另一个人死亡。后来肇事者被抓获。经过肇事者家属哀求,达成了赔偿协议,先赔偿了四分之一,并保证四个月内还清所欠余款,后来肇事者被判缓刑,已经过去了8个月,肇事者已经出来8个月了,余下欠款一分钱都没还,并且无法联系到。请问这种情况能算是认罪态度好吗?不过是当时想早点出来的承诺吧?当时在法院协调时,法官告诉我们到时不还钱就重新逮捕,现在法官也是推脱。请问这种情况能把他撤销缓刑吗?法院的调解书上有肇事者家属的签字,请问能向他的家属强制执行吗?肇事者不赔偿算是什么性质,除了强制执行还有别的办法吗?怎样才能给他压力让他顺利还钱?能不能撤销缓刑?改判实刑。答:只有被判处缓刑的人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不适合判处缓刑的,才可以撤销缓刑。你可以这样办,现在肇事者给你的朋友造成了很大损失,不积极还款,可以要求法院执行部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办法,督促其还款,如果发现其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的,可以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同类案件观点延伸:缓刑犯不履行赔偿义务是否必然导致缓刑撤销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受害人李某达成分期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15万元的调解协议,张某应在协议达成后2日内偿付5万元,余款10万元应在1年内付清,法院据此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此情况下,李某对张某表示谅解,张某如期给付了李某第一笔赔偿款。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约定赔款期限内,张某未履行剩余赔偿义务。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立案执行,但在1年多时间里,张某均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义务,法院认为张某正值壮年,农闲之余经常打工挣钱,有一定的履行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遂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受害人李某以缓刑犯罪人员张某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违法为由,申请法院撤销对张某的缓刑,收监执行。 司法实践中,如张某、李某这样,基于被告人因与被害人(或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而取得谅解,经审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而判处缓刑的案件,因被告人未履行赔偿协议,被害人(或其亲属)便向法院提出“撤销对被告人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的申请,由此引发的信访事件也时有发生。就本案及类似的案件而言,被害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缓刑人员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缓刑的撤销?由此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只要审查发现其有能力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即可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本案张某因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足以说明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撤销对张某的缓刑。另一种观点认为,缓刑的撤销除符合实体条件的要求外,还须经过必要的司法程序,法院不能径行撤销缓刑,缓刑考验期内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不必然导致缓刑的撤销。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法定撤销缓刑的条件可分为因罪撤销和因严重违法违规撤销两类。所谓因罪撤销,是“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而撤销,《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严重违法违规而撤销,则是《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缓刑人员撤销缓刑,其应当具有上述因罪撤销或因严重违法违规的法定条件。 其次,自然人不是建议撤销缓刑的主体,非依法定程序,法院亦不能自行改变原判刑罚而撤销缓刑。根据《刑法》第76条、《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7条第1款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为缓刑犯罪分子的监管机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除因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外,撤销缓刑建议只能由公安机关提起。未经上述机关提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只能存在于两种情行,一种是按照《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对“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的缓刑人员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另一种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进行再审,对原缓刑宣告予以变更。并且,此两种情行法院均无需作出专门的撤销缓刑裁定。因此,自然人不是建议撤销缓刑的主体,没有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法院也无权径行作出对被宣告缓刑人员撤销缓刑的裁定,否则有违审执分离的原则。 其三,缓刑考验期内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并不必然导致缓刑的撤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赔偿义务,并不当然属于《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违法的情形,不能作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依据,即便是因拒不执行曾被法院司法拘留,在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情形属于刑法该法条规定的严重违法之前,公安机关亦不能据此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固然,积极赔偿是悔罪的一个重要表现,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也是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是司法权综合裁量的结果。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同意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时应有所预判,如其预判产生偏差,则可寻求其他法律程序解决,不可“程序倒流”,提出缓刑撤销之申请。因为,还存在着被告人因家庭变故等意外,确无能力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的情形。 其四,缓刑犯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处理。缓刑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人,未按照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裁定该缓刑人员立即执行。如果缓刑人员确无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待其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如果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甚至暴力妨害、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对其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若证据确实充分,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属再犯新罪,法院应该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缓刑考验期已满,即使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名成立,也不能够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为此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撤销缓刑的问题。被告人获缓刑后拒绝履行民事调解赔偿义务应如何应对2011-05-16 13:50: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广伟 吴磊 执行难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问题,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更是执行难题里面最棘手的。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因主动积极与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从而成为获得缓刑的依据。然而,部分缓刑被告人却并不履行已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甚至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或者是根本无力执行。这种情况出现后,引发被害人对法院的强烈不满,从而产生上访、闹访问题,给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带来极大损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判处缓刑后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是部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调解过程中,抓住被告人急于摆脱被判处刑事实刑的心理,采取主动出击的策略,要求过高的赔偿数额。 二是部分被告人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但为了获得缓刑,在不考虑自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在被判处缓刑后却无力履行;部分被告人有履行能力,也以签订有利于被害人的调解协议为手段换取缓刑的适用,并借机暗自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缺乏约束性和可执行性。刑事被告人获得缓刑后,即使其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也不会被撤销缓刑,这个法律漏洞导致在刑事被告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有恃无恐,缺乏刑罚惩治性措施。 二、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引导被害人在调解中提出适度赔偿要求。首先理解被害人一方提出的各种诉讼要求,但应告知其若赔偿要求过高会超出被告人的履行能力,激起被告人的抗拒,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困难,反而不利于被害人一方权益的维护。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促使被害人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被告人财产履行能力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二是加大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规避、抗拒执行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对查明的有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按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三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中增加担保人或附加条件。可在协议中约定一方提供担保,若是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为规避被告人以获得缓刑为目的进行恶意调解,可在调解书中增加附加条件,如逾期加付违约金,分期付款协议如不能按期履行,可申请执行全部款项。 四是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在《最高法院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增加约束性条款,对于缓刑人员逃避执行进行惩戒,情节轻者可采取加倍罚款、社会曝光等手段,情节重者可延长缓刑考验期,特别严重的可视为缓刑期内又犯新罪,予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例:拒不履行判决书赔偿 被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桂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dx.gov.cn/2009-12-07 访问次数:273 【字体:大 中 小】 2009年12月2日,郭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书,致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桂东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对罪犯郭某的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于当日将郭某收监服刑。 郭某在2008年底为泄私愤,放火烧毁被害人黄某经销店商品、物品、房屋等财产价值人民币19770元。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以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之所以宣告缓刑是为了给郭某一次机会,让其能够对被害人财产进行积极赔偿。同年9月因受害人申请,法院执行其民事赔偿部分。执行期间,郭某公然拒绝赔偿被害人财物,对抗法院执行,被司法拒留十五天。此后郭某仍对所犯罪刑并无悔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人员在经过了充分的证据证实后,向当地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公安局经查证,证实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对抗法院执行,触犯了刑律,建议撤销对郭某的缓刑刑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对他的缓刑,郭某被收监。信息来源:桂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雷动 李植庆 作者:雷动 李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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