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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杨某索贿被诉 发放善款还收200回扣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广西 正义网百色9月26日电(通讯员 黄志寸)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开展户籍管理、危房改造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村民的辛苦费,为他人谋利益。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
广西 正义网百色9月26日电(通讯员 黄志寸)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开展户籍管理、危房改造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村民的辛苦费,为他人谋利益。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经查,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户籍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本镇村民李某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时,非法收受李某送给的人民币5000元;为本镇村民陈某办理补入户口时,向陈某的丈夫索取辛苦费人民币6000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2年,被告人杨某利用其协助隆林各族自治县某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本镇村民符某送给的辛苦费人民币2000元;同年,在协助镇政府发放群众善款时,先后非法收受该村村民卢某、刘某等8人的辛苦费各人民币200元,共计16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索贿被诉 发放善款还收200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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