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 正义网重庆9月22日电(通讯员 牟伦祥)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五年前,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原副镇长卢某在负责企业改制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做假账、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物17万余元,其中8万余元落入个人腰包。9月2日,巫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巫山县五龙乡老鹰岩煤矿原属镇办企业,撤区并镇后该煤矿更名为巫山县福田镇老鹰岩煤厂(以下简称:煤厂)。2009年10月,巫山县人民政府同意对煤厂实施改制,将煤厂的所有资产予以转让,由福田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做好职工安置补偿工作。 福田镇人民政府成立巫山县福田镇老鹰岩煤厂改制工作组(以下简称:改制组),全面协调处理改制工作,负责对煤厂进行改制、处置和管理煤厂的转让资金、安置煤厂工人的补偿事宜。时任福田镇副镇长的卢某被任命为煤厂改制组组长,负责改制组的全面工作。经公开竞买,福田镇人民政府将煤厂以18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巫山县福田煤业有限公司。 2010年,煤厂改制期间,改制组要为煤厂职工缴纳余命医疗保险,煤厂职工家属及改制时未在册但之前曾在煤厂上班的人员,按照规定也可以参加煤厂的余命医疗保险,但必须自己缴纳6500元的保险费。 改制组安排黎某(另案处理)负责收取厂外人员的保险费,黎某收取了周某、邓某等19人的保险费共计12万余元。卢某让黎某将该笔保险费交由陈某(已判刑)保管,并让陈某将该款单独存放,截留后不列入改制组收入账目。随后,陈某在上交煤厂职工的余命医疗保险时,卢某让陈某将厂外人员的保险费和煤厂职工的医疗保险一起在改制组报账,由改制组支付了12万余元的保险费。2013年,卢某、陈某与改制组出纳宋某(另案处理)将前述截留的12万余元保险费予以私分,卢某分得3万余元。 2010年,改制组在发放煤厂工残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过程中,因王某等三人已于2008年死亡,卢某与陈某商量将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冒领并予以私分。陈某在补助金花名册上冒签王某等三人的名字并按捺指纹,并将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5万余元取出另行保管。2013年,卢某对陈某说需要用这笔钱,陈某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卢某。 2016年1月,卢某在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的事情暴露,便以现金方式向巫山县廉政账户退缴赃款3万余元。随后,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在掌握卢某涉嫌贪污犯罪的情况下,对卢某进行了调查讯问。卢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检察院退缴赃款近5万元。 经巫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老鹰岩煤厂改制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改制组全面工作中,伙同他人通过做假账、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17万余元,个人实得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法院认定,鉴于卢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