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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姜久光案,正义的力量在跳跃

来源:天边的彩虹 作者:天边的彩虹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舆论监督 株洲姜久光案,正义的力量在跳跃 2016年4月7日,我就株洲的姜久光等21冤案写过一篇题为《株洲中院将如何判决姜久光等21人冤案?》的博文,在该文的末尾,我断言“姜久光等21人在追寻公平正义、洗刷冤情的路上,还横亘着张牙舞爪的拦路虎,布满着带刺
舆论监督 株洲姜久光案,正义的力量在跳跃  2016年4月7日,我就株洲的姜久光等21冤案写过一篇题为《株洲中院将如何判决姜久光等21人冤案?》的博文,在该文的末尾,我断言“姜久光等21人在追寻公平正义、洗刷冤情的路上,还横亘着张牙舞爪的拦路虎,布满着带刺伤人的蒺藜和荆棘”,并将该案喻作一个“烫手山芋”,该案后来的走向,完全证实了我的预测。出乎意料却又在情理之中的是,株州中院开庭后,迟迟没有下达判决,说明这个特大冤案已经遇到了正义力量的阻遏,“公正”二字在这股力量的推动下正在渐行渐近地走进终审判决! 据我猜测,姜久光案迟迟未下达判决书,无非两者可能:一是主审法官在征求上级法院和相关专家的意见,二是将本案提交给株洲市政法委定夺。无论是哪种情况,主审法官都是为了慎重起见;为了让本案的判决更趋于公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系统面临的主要任务,一直是如何化解公民权利诉求的激增与司法正义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毋庸讳言,在一个讲究“人情”、看重“关系”而又普遍追金逐利的国度里,司法正义始终伴随着法律与权力、利益、人情、关系的博弈蹒跚而行。事实上,几乎每一个案子——不管是刑案、民案还是行案,都会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姜久光案也不例外。这个案子一开始就遭遇权力和利益的双重绑架,司法公正则在二者之间苦苦挣扎。株州中院将该案报送至株洲政法委定夺,可以看作是正义与非正义、法庭内与法庭外互争高低后呈现出的一种胶着状态。试想:假如株洲中院法官在该案的审理中没有正义的力量,那么被非正义力量压制着的该案,株州中院直接宣布维持原判就行了,没必要慎之又慎地在征求意见或提交政法委定夺。这表明司法在运送正义的旅途上,由于法外因素的影响,追求的往往只能是一种“有限正义”。  上级或外界的意见将会被本案的主审法官参考,那么假如本案提交株洲市政法委定夺,株洲市委政法委将会对姜久光案施加何种影响?施加多大的影响?众所周知,在周永康掌管政法战线的10年时间里,政法委的权力无限膨胀,对“司法独立与公正"影响巨大,十八大以后,政法战线“去周永康化”, 政法委的权力已明显收缩,如不再干预、协调具体案件。不过,政法委仍然具有监督职能,换句话说,监督,是政法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干预和监督是两码事,干预案件体现的往往是权力的意志乃至某个领导的个人意志,其结果往往容易让案件偏离法律的轨道,监督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案件向公平正义靠拢。姜久光案之冤是显而易见的,只是株州中院要去掉该案中的冤情,还有点“爱莫能助”,故而只能将该案报送政法委定夺。或许,姜久光的家人担心姜久光案提交至株洲政法委“弊大利小”,但我认为只会是有利无弊。2015年7月,担任株洲云龙示范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蔡溪,调任株洲市政法委书记。无可置疑,为姜久光案把好“法律关”和“正义关”,让他主政的政法委对姜久光案行使监督职能后趋于公正,无疑是蔡溪主任及其同仁们所期望达到的效果。据了解,蔡溪一向办事公道、尊重法治,相信姜久光案经政法委监督后能最大限度地寻回司法正义。 株洲姜久光案,正义的力量在跳跃,我和姜久光家人一道期待着“公正”二字的回归!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1301377873@qq.com附:株洲中院将如何判决姜久光等21人冤案?  将日历倒翻至2012年10日月,各大媒体爆出一条“看似平淡却奇崛”的新闻,标题为《原湖南海泰置业法人代表姜久光被捕》。作为上级公安机关督办的一个案子,在常人的心目中其分量可想而知。日前,这个被安上9项罪名、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21人的案子,经株洲芦淞区法院审理后,9项罪名被“卸掉”了6项,还剩下3项,其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姜久光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9年半有期徒刑,另有10余人均获轻重不一的刑罚。然而,法院的有罪判决,并不等于被判刑的人真正有罪;法院认定的重罪,并不等于被判刑的人真正是重罪!这些年来大江南北的冤假错案之多,早已引起高层的关注和重视,伸冤文字在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中也占有相当的份额。或问:本案冤不冤?我看了姜久光儿子姜柱向我提供的全套案卷案件材料,尤其是看了高铭暄、赵秉志等7位法学泰斗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后,得出的结论是本案冤得离谱!  姜久光的9项罪名,除了“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外,其余的都属于莫须有的罪名!  那么,姜久光等人冤案是如何酿成的?  现年65岁的姜久光,天生是一块做生意的料子,他从1981年就开始自主经营做老板,先后涉足过十多个行业。经过几十年的打拼,积累了一笔可观的财富。姜久光也是一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曾多次向慈善机构捐款,多次为家乡出资修路、修建学校、慰问五保老人,因而受到人们的尊敬和社会的肯定,先后当选为株洲县和株洲市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2012年6月,姜久光因民间借贷纠纷,在追讨借款的过程中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其全部合法家庭资产立即被扣押冻结。同年12月底,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其它9项罪名,将包括姜久光妻子、大儿子、胞弟、侄儿、姨老表、司机在内的十余人抓捕,并全部提请检察机关起诉。姜久光等人本指望肩负着法律监督使命、承载着司法公正重任的检察机关,会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查清事实、还原真相,然而芦淞区检察院在2013年7月5日将本案移送至芦淞区法院时,其起诉书竟然照搬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将明显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原原本本、照单全收地移送至法院。所幸芦淞区法院顶着压力审理判决本案,期间排除了6个妄加之罪名,不然姜久光等人的冤情更深了!  本案所有的事实,都起源于借款纠纷,起因于借款人的违约赖账行为。这样一个是非清楚、黑白分明的案子,却在“利益魔杖”和“权力魔杖”的精心操纵下,办成了一个黑白颠倒、是非错位、虚拟多个罪名的奇葩案!姜久光经商数十载积攒了一定的财富,手头有部分剩余资金,想向熟人朋友出借乃不足为奇。但据姜柱说,近10年与姜久光发生借款往来的只有十多人。尽管姜久光没有向任何人做过愿意借钱出去的宣传,但熟悉姜久光的人,自然知道他的经济实力,向他借钱是自然不过的事情。姜久光不是银行,他借钱给朋友熟人属于民间借贷,利息肯定要高于银行,有个别利息偏高甚至达3分,其行为仍然属于民间借贷。每一笔借款,姜久光都不是强迫他人向其借钱的,而是对方首先向他表达借钱的意向,然而后得到他表示同意的回应。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合作,这又骗了谁呢?民间借贷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作为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一直为我国法律所肯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即使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其本身也并不违法,即借款人自愿履行支付4倍以上利息,法律也不予主动干涉,这是因为民间借贷是民事行为,法院对此“不告不理”,只有当双方产生纠纷时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才“理”。但就算法院受理,也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民间借贷虽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具有对社会有利的一面。向姜久光借款的是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那些诚信经营,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主,在姜久光的资金注入下都很快度过难关,并且获得较好的收益。几个与姜久光有借款往来的人用文字证实或出庭作证,姜久光资金的注入对他们急需资金的企业而言是“雪中送炭”(已向法院提交证据)。而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人,主要是自身无经济实力,玩的是空手套,他们所经营的项目属于暴利项目或暴利行业——为获取暴利不惜四处举债甚至非法集资,最终因无法偿还借款被法院冻结资产或拍卖,从而与债权人姜久光发生纠纷,至今他们的欠款任仍未归还给姜久光。  在催讨欠款的过程中,姜久光等人确实有过非法拘禁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姜久光在拘禁中并未虐待债务人,未造成债务人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由是而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刑案。然而,株洲市公安局个别人像打了鸡血针似的,亢奋异常而又挖空心思地将该案做大,疯狂地抓捕与姜家沾亲带故的人,并刻意蒙蔽上级领导,操纵舆论,误导公众,强行将姜久光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而把欠钱人当成了被害人予以“保护”。于是,借钱出去的成了罪人,赖账的成了被害人!由于罪名一大堆,又没有基本的事实和证据,难怪本案在芦淞区法院“躺”了4年之久才得以宣判!那么,为何芦淞区法院还会做出如此判决?将众多被告人定性为反社会的“黑社会组织”呢?翻到判决书最后一页答案跃然纸上:“没收现金存款8000余万、追缴姜久光尚未收回的债权1.2亿、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财物由公安机关处理”。姜久光夫妻两起早贪黑,辛苦奋斗一辈子积攒的家产就这样被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被强行收缴,这难道正如某些人所说的“打倒土豪分田地吗”?这难道不是打着“合法”的旗号实施掠夺和抢劫吗?  最高法院指出: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现在的问题是,姜久光等十余人冤案已经形成,一审法院尽管为姜久光等人洗刷了一部分冤情,但还留下了一条粗壮的“冤情尾巴”,乃至姜久光等人不得不拖着这条“尾巴”继续行进在诉讼路上。  “姜久光等十余人冤案”带着受害人及其家属屈辱的泪水,从芦淞公安“走”到芦淞检察,再“走”到芦淞法院,如今又“走”到了株洲市中级法院。芦淞区法院能“卸掉”姜久光的6项罪名,表明本案隐含了巨大的“冤假错”成分,也表明该院主审法官在引领该案向公平正义靠拢上做出了自己的努力。然而,所有了解本案真相的人;所有看过本案全套案卷材料的人;所有看过京城7位法学专家出示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人,都知道姜久光等十余人仍然蒙受着窦娥般的不白之冤。大凡冤假错案,案后总有一双或数双看不见的手在操纵案子的走向,因此可以预见,姜久光等21人在追寻公平正义、洗刷冤情的路上,还横亘着张牙舞爪的拦路虎,布满着带刺伤人的蒺藜和荆棘。那么,株洲中院接到这个“烫手山芋”之后,将会如何处置?或许受害人被告人家属担心该院又会“克隆”着一审悖情悖理悖法的判决,但我宁愿相信株洲中院会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最终作出一个经得起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检验的终审判决来。有道是:“一级有一级的素质,一级有一级的水平”。本博主相信株洲中院的主审法官,将会以精深的法律知识、厚实的专业智慧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守住了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用公平公正的判决还给姜久光等人一个公道!本博主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13013778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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