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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目标抑或愿景

来源:大成刑辩 作者:大成刑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大成原创 有效辩护 刑事论坛 徐平 整理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徐平在“有效辩护—司法改革到理念转型”论坛上的发言尊敬的各位嘉宾,远道而来的同行们,大家好,作为一个辩护律师,我想从实现辩护目标的角度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对有效辩护的理解。基于自
大成原创 有效辩护 刑事论坛 徐平 整理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徐平在“有效辩护—司法改革到理念转型”论坛上的发言尊敬的各位嘉宾,远道而来的同行们,大家好,作为一个辩护律师,我想从实现辩护目标的角度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对有效辩护的理解。基于自身的学习经验,我认为有效辩护这个词来自于美国诉讼制度当中的无效辩护制度,该制度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律师没有尽职尽责的辩护;二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若满足这两个构成要件,就可以启动一些例如重审的程序,这就是我眼中的无效辩护制度。从这个制度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个相对消极的概念。我们假定这个律师是一个勤俭尽责的律师,但是经验不足,一方面有可能查找法规不够全面,另一方面对案例分析不到位,无法从相关的案例中总结出一种可供自己在当前的案件中可以适用的审判规则。并且,还可能存在时间不够的问题,经验不足。如此一来,他无法像经验丰富的律师同质量办理一个案件。也就是说,同一个案件,不同律师做,如果一个律师做成功了,而另一个律师却没有成功,是否说没有成功的律师做的就是无效辩护?影响辩护成功与否的因素很多,在律师已经尽职尽责的前提下,不能因为辩护没有成功就认为是无效辩护。按照美国法律制度引申过来的无效辩护制度,律师尽责的辩护便不是无效辩护。在当下,我们的辩护体制内探讨无效辩护制度,从我代理案件的角度而言,一定会把我的诉讼设计的目标结合起来的。方面一:辩护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获得最大化的诉讼利益律师群体中,特别是刑辩律师圈内,经常有这样一句话:“只要我们尽职尽责了,倾尽全力了,你不能拿诉讼的结果来评价我。”这句话站在律师的角度是可以接受的。这句话反应出律师群体内心的无奈,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部分律师对辩护的态度,将其矮化,认为辩护只是一个程序的过程而已。假定我们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看,当事人会认为,通过律师的辩护,并没有看到胜诉的希望,那需要律师做什么,这种观点也是情有可原的,而且现实中也是存在的。例如:陈良雨、刘志军、王永春、令计划等人,放弃委托律师,因为他们看不到辩护的任何意义,对辩护制度没有信心。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律师辩护获取一个相对有利的结果,是他决定委托律师的唯一的原因。在一场控辩审诉讼结构的制度内,我们出庭辩护也好,或是出庭之前参与所有环节也好,我们的目的不是实现一个空虚的正义,我们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的当事人获得一个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罪轻判决还是无罪判决,一定要充分协商之后,在客户认可的情况下获得他所期待的一个利益。虽然这个利益不一定能够得到,但一定要有这种可能性。如果辩护争取某种利益的可能性都不具备,也不能称之为一场有效的辩护。方面二:全面辩护是有效辩护的工作要求 辩护工作的要求我们做什么?归纳来讲有两个:一个是程序性辩护,另一个是实体性辩护。有效辩护就是进行一场全面的辩护,无论身处案件的哪个阶段,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要进行全面的辩护。这个全面的辩护既包括对诉讼程序的质疑,也包括对实体指控的质疑。由于时间关系,在此不再细谈,第一期的民主与法制杂志中我会详细讲一下这个问题。 方面三:成立有效辩护的主客观条件构成有效辩护的主客观条件,我认为有以下几点:1、律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循职业伦理要求。被代理人不仅是我们的客户,也是我们一条战壕上的命运共同体。我们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利益对控方的立场采取一种坚决的反对态度,但不一定是无罪的态度。同时,我们要孜孜以求期待这种反对的态度获得挑战的立场,使得在整个诉讼程序当中的所有的操作得以实现,我们要有这个期待值。2、律师要熟练的掌握辩护的技能技巧,具备精湛的执业能力律师在审读材料时,在调查取证时,在法律分析时,在案例分析时,在对案件的证据本身进行分析时,都需要具备精湛的执业能力,包括整个诉讼程序、各个环节,以及侦查机关对程序、环节的分析,需要我们全面掌握。我们要熟练运用这种技能,具备扎实、精湛的能力,与公诉方展开一种理性的抗辩。我们要有办法说服裁判机构的裁判人员,让其接受我们的观点。其实,有效辩护仍旧依赖于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辩护权利应该有一个制度性的保障,这点我们就不再说明了。 3、有效辩护的前提是司法独立把有效辩护设定为有可能实现辩护目标的角度来谈暗含了一个前提,对司法独立的信赖。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相信参与诉讼的几方,相信自己能够获得一个公平的、完整的辩护机会,而法庭不会受到庭外任何因素的影响,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参考诉讼规则内的竞争性的辩论来裁判案件。换句话说,如果法庭没有独立的裁判权,法庭的存在本身都是在走秀的,哪里还有有效辩护的价值。有效辩护这个概念,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它都应该有一个共同的背景,即一个不偏不倚客观公证独立审判的司法环境,它需要这样的一个背景,而这样的背景是需要我们法律人共同去培育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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