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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倒塌原因鉴定

来源:司法鉴定中心 作者:司法鉴定中心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某制米厂与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库房、设备等承包租赁合同,并就库房和仓储粮食与第三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然而好景不长,当地突降暴雪,制米厂万吨粮仓棚顶被大雪压塌,制米厂存放在万吨粮仓内的近1500吨水稻受损,最终导致粮仓直接
某制米厂与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库房、设备等承包租赁合同,并就库房和仓储粮食与第三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然而好景不长,当地突降暴雪,制米厂万吨粮仓棚顶被大雪压塌,制米厂存放在万吨粮仓内的近1500吨水稻受损,最终导致粮仓直接损失68万元,水稻损失约200万元。第三人保险公司反复进行了四次勘验却未予理赔。索赔无果后,制米厂将米业集团和第三人保险公司诉上法庭,制米厂认为米业集团应对出租粮仓瑕疵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义务。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米业集团申请,当地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万吨粮仓倒塌原因进行了鉴定。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涉案粮仓结构仓顶所用焊接球节点对接焊缝、焊接球节点与钢管连接角焊缝及管-管对接焊缝均存在未焊透的焊接缺陷,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经综合分析不排除其与涉案粮仓钢结构仓顶倒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制米厂、米业集团和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最终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万吨粮仓棚顶倒塌的原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米业集团系万吨粮仓的所有人,对制米厂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办理米业集团申请理赔过程中,开始误认为制米厂的水稻在理赔范围之内,多次到现场对水稻受损程度、水稻数量进行勘验,才确定制米厂经营的水稻不在理赔范围内,延误制米厂处理、出售水稻,导致水稻损失的扩大,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如下:米业集团赔偿原告制米厂经济损失约13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制米厂经济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制米厂承担13%,米业集团承担75%,保险公司承担12%;鉴定费由米业集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