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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946年宪法的形成及解体

来源:逸斋文存 作者:逸斋文存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逸斋读书记 笔记一则1、从明治宪法到和平宪法 在“和平宪法”颁布之前,日本曾经有过一部宪法,即1889年由明治天皇“御赐”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明治宪法〉。它是一部带有浓烈神权色彩的专制宪法。〈明治宪法〉对人民的基本权利规定甚少,
逸斋读书记 笔记一则1、从明治宪法到和平宪法 在“和平宪法”颁布之前,日本曾经有过一部宪法,即1889年由明治天皇“御赐”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明治宪法〉。它是一部带有浓烈神权色彩的专制宪法。〈明治宪法〉对人民的基本权利规定甚少,只规定,“日本帝国是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是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由天皇总揽军队统帅权,赋予军令长官“帷幄上奏权”,即有关军令不经内阁而直接上奏天皇,由天皇裁断之后实施。〈明治宪法〉的确立,把军权推到最高地位,使日本最终走上军国主义的道路。 “和平宪法”可说是日本总结战争教训之后向世界作出的“公约”。但日本显然不是德国,这实在是一个在本质上迥异于其他民族的国家。民众对于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的宗教式的信仰,智识人和政治人基于日本基本国情的地缘战略考量,都使日本不可能完全地与战前决裂,从而作出彻底地清算。日本人对自身身份认同的暧昧性(它无法象德国将自己的未来托付与欧洲共同体一样,将其民族的命运绑在“亚洲”这个内含杂多异质民族的不切实际的想象共同体之上。而“脱亚入欧”的历史抉择一方面又不可能真正彻底地作到—黄种日本人不可能变为白种欧美人;另一方面又不能见容于其他亚洲国家。)也使它在实际政治中总是表现出某种焦虑感,并屡屡走向一条歧路。 2、和平宪法的形成 日本和平宪法产生于1945年9月。盟军占领日本后,负责日本事务的盟国远东委员会和麦克阿瑟领导的盟军东京总部逐步开展对日本的改造。从建设现代化的电话系统,引进合格的公共卫生系统,到废除纳妾,废除租佃制,将土地分给农民,等等。同时,他们还对日本社会进行了民主改造,藉以清除日本社会中的封建色彩—日本军国主义分子赖以发动战争的土壤。其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制定一部符合现代西方民族国家模式的新宪法。 早在1943年初,美国政府既开始讨论战后日本政治改革问题,1945年10月6日,美国国务院和陆海军共同拟订了SWN55/3号文件,决定先把天皇制和裕仁天皇个人分开,然后考虑新宪法问题。1945年10 月,明治宪法的修改工作开始。当时的日本首相币原专门指定一个委员会负责修改工作。修宪问题逐渐成为舆论焦点。1946年1月,宪法修改委员会将新宪法草案初稿呈送麦克阿瑟。这部宪法修改草案除了个别词句上对旧宪法进行了修改,如将“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改为“最高不可侵犯”,将“天皇统帅陆海军”改为“天皇统帅军队”外,实际上是旧宪法的翻版。由于这不符合盟军占领当局的改造意图,麦克阿瑟遂秘密下令有盟军总部民政局长惠特尼等三人负责起草一份新的宪法草案。当这份秘密草案在美日双方的商谈会议上被出示给日方时,日方的惊怖是可想见的。当时的继任首相吉田茂手中时,他只说了一句:“这无异于一次革命!”但形势比人强,日本方面最终还是不得不接受这一强制性的要求。1946年11月3日,宪法修改草案正式公布。随后,宪法草案被分发到日本各地进行讨论。人们认真的辩论了一个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1947年5月3日,经过1000多处文字修改,〈日本国宪法〉正式生效实施。 3、和平条款 日本新宪法共11章103条,其中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这一条款被形象的称为“和平条款”。其具体内容表述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因为这一条款,日本的战后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而“和平宪法”的第九条也已成为日本战后思想的最重要的基本文件。该条表达了两项基本意图:(一)放弃任何战争;(二)废除军备。并且在时间上是“永远”,即不是当时的暂时措施,而是作为国家永久的方针[1].我们还可以看到第九条前款并没有区别战争的性质,它在规定禁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的同时,并没有允许为了自卫的战争,因为日本发动的多次侵略战争都是打着自卫的旗号进行的,声称“大东亚战争是自卫战争”、“日本是为了自卫而打仗”。1931年日本发布的宣战诏书中就极力强调日本开战的理由是“奋起自卫”。并且,退一步说,自卫战争说到底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所以,应该把第九条规定的放弃战争理解为放弃所有意义上的战争,而不是有所区别,这样才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为了完全有效地放弃战争,最重要的是废除军备。因为如果没有军备,即使想进行战争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后款进一步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款中的“战争”一词历来也是争议颇多的,争论的焦点是它是否包括自卫战争。根据系统解释的方法,由于后款与前款紧密相连,该“战争”也应解释为一切战争。因此为了自卫而保持战争力量也是禁止的。 此外《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还体现在其序言中。《日本国宪法》的序言体现了在整部宪法中一以贯之的“民主、人权、和平”三大原则,定下了整部宪法的基调。该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全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深怀支配人类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生存与安全。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持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除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狭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地位。。。。世界各国国民同等享有在和平中生存并免除恐怖与贫乏的权利。”陈辞之慷慨激越,半个多世纪后仍掷地有声。其确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与第九条遥相呼应,组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日本将不像过去那样也不像其他国家那样,平素准备战争力量,一旦出现国际争端通过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加以解决,而是永远放弃战争,并且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应该说,从宪法文本来看,日本1946年宪法的和平性远较德国,意大利彻底,它不仅是放弃侵略战争,而且是放弃包括自卫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 4、宪法和平性的消亡 但是,美国为了自身利益--特别是在远东防范社会主义阵营的势力--随后开始篡改这部和平宪法。1945年8月至1952年4月,美国事实上单独支配日本。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美国对日本实行特殊的扶植政策。对《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美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麦克阿瑟于1950年7月8日致信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吉田茂,命令日本建立警察预备队,并增加海上保安厅人员。吉田茂对美国的意图心领神会,欣然领命。以此为开端,日本离宪法所确立的和平原则越来越远。可以说美国是篡改和平宪法的始作俑者。日本的权势人物利用这点,通过不同时期的各种法律不断对其进行实质修改的结果,形成一个前后相继的历史过程。从下表可就看出: 1950年7月8日 盟军最高司令官创设警察预备队的命令   1951年9月8日 《对日和约》 《日美安全条约》   1952年7月30日 《保安厅法》   1952年11月25日 吉田内阁“有关战争力量的统一见解”   1954年3月8日 《美日共同防御援助协定》   1954年6月9日 《防卫厅设置法》《自卫队法》   1955年3月29日 鸠山内阁统一见解   1959年12月16日 日本最高法院判决   1960年1月19日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1978年11月 《日美防卫合作指针》   1992年6月15日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派遣国际紧急援助队法修正案》   1996年4月17日 《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   1997年9月 《日美防卫合作指针》   1999年5月24日 《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关联法   2001年10月29日 《反恐怖特别措施法》《自卫队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 对日本而言,《日本国宪法》的指引作用起了变化。指引作用是法律规范的基本作用。宪法作为法的一种形式,当然同样具有指引的作用,只不过宪法的这种指引作用与一般法律的指引作用明显不同。就其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宪法不仅指引公民个人的行为,还指引着国家的行为。所谓指引国家的行为,主要是指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政治发展的方向。已经发生实质变更的《日本国宪法》将日本从和平主义拉回到扩军备战、武力解决争端的道路上来。对日本的内外政策必定产生深远的影响。日本一方面会加快向军事大国迈进的步伐,决心以强大的军事力量保护本国的安全,而不再像序言中宣告的那样“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另一方面日本会采取更加强硬的外交政策。对世界而言,《日本国宪法》原有的示范作用已经消失。《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从有到无,在世界范围内强化了一种错误观念,即只有加强武装力量才能保持本国的安全与生存。这就使各国卷入到军备竞赛的恶性循环中,不能自拔;同时,日本作为一个军事大国已经开始崛起,这些都为世界和平带来了新的隐患。 [参考文献] 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第四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曾尔恕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季卫东:《宪政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本尼迪克特:《菊与刀》,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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