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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来源:兰跃军 作者:兰跃军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刑事司法实务 认罪认罚 从宽 中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2016-09-0314:49:59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查看原文中新社北京9月3日电 (记者 郭金超 马海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3日通过的一项授权决定,中国将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
刑事司法实务 认罪认罚 从宽 中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2016-09-0314:49:59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查看原文中新社北京9月3日电 (记者 郭金超 马海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3日通过的一项授权决定,中国将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决定自2016年9月4日起施行,试点期限为二年。当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关于试点适用条件,决定指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决定指出,试点工作应当坚持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决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决定,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定试行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决定指出,已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按照新的试点办法继续试行。(完) 我国拟在18城市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间:2016-08-3016:17:22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elite  我国拟在18城市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今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明确,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进行试点,试行期限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草案作说明。周强指出,选择北京等18个城市进行试点,原因在于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作为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更容易发现试点中的问题,更有利于检验和巩固试点效果。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试点期限也是两年。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索。”周强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两年的改革实践证明,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很有必要,成效显著,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对于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速裁程序两年试点期已满,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在对草案作说明时,周强用了4个“需要”指出了试点的必要性: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  草案明确了试点案件的适用条件,即: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相关诉讼程序进行了完善:  规范审前程序。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明确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规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体现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体现认罪认罚实体上从宽。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草案还将“强化监督制约”作为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裁判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没有变化。同时,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最高法:3类被告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016年09月03日20:39 来源:人民网标题:最高法刑一庭庭长:三类被告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人民网北京9月3日电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闭幕会上通过了“两高”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介绍,有三种类型的被告人不适用于该程序。  沈亮说,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重大立功不起诉适用于“特殊案件”  此外,试点中还包括一项内容:对符合标准的案件,如果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而且在侦查阶段可以撤案。  沈亮对此解释说,这主要是借鉴了国外的司法实践的经验,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有特别重大立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有利于维护外交、国家安全、反恐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这类特殊案件,检察机关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经过最高检的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的数罪中一项或者多项犯罪提起公诉,但必须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他还进一步介绍说,试点方案强调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有效地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区别。  认罪认罚也有“反悔权”和“反悔后再反悔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表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之前认罪认罚事后又反悔的,这也是他的权利,如果在反悔以后,在确实明确了自己到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明确了认罪认罚的后果以后,又重新做了认罪认罚供述,仍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他反悔以后,不再认罪认罚,就进入普通程序处理。同样,在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犯罪嫌疑人认为他受到了错误的引导,或者基于错误认识认罪认罚的,也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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