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刘君华:我比王宝强还冤还惨!
来源:天边的彩虹 作者:天边的彩虹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舆论监督 潍坊刘君华:我比王宝强还冤还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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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 潍坊刘君华:我比王宝强还冤还惨! 许多人都说王宝强被心地歹毒的马蓉坑苦了,王宝强是个大冤家,然而,我老婆王桂香的心地比马蓉还歹毒,作为王桂香的丈夫,我比王宝强还冤——我之所以比王宝强还冤,不仅仅是因为背叛我的王桂香及其父亲王天明释放了“黑色魔力”,还因为有奎文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和开发区法庭庭长一边倒的枉法判决,“黑色魔力”加上司法腐败,我还能不冤吗?我家以前在小区里是出了名的幸福家庭,王桂香的背叛以及由此而来的离婚诉讼和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毁掉了属于我们家的美好、快乐和幸福:小康之家变成了负债之家;老父老母受到刺激后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尤其是受此打击的母亲卧床6年,今年春节过后含恨撒手人寰,我自己被这场官司折腾得心力憔悴,连找几个黑心法官垫背同归西天的想法都有! 2011年正月,因我逮到了妻子王桂香出轨的证据,于是毅然决然地打算和王桂香离婚,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受理该案的潍坊坊子区法院的法官到奎文区东关派出所调取了王桂香出轨的相关证据,谁料东关派出所所长于文峰竟然出卖自己的职业良知,带着贪心收受王桂香父亲王天明的贿赂,有道是: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于文峰“拿了”王桂香父的“老人头”,竟然违法拒绝给法院提供证据,导致因关键证据缺失,我第一次离婚起诉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1年3月在一审期间,王桂香与其父王天明勾结坊子区法院埠头法庭庭长牟昨山,让牟昨山帮王天明和王桂香炮制158万元的虚假债务诉讼——王桂香给其父王天明开具虚假欠款158万的欠条一张,牟昨山竟然不通知我这重要当事人出庭质证,王天明父女俩也不出庭,而是由王天明的代理律师徐同峰找到刘夕鸾律师代理王桂香出庭。两名律师唱起了双簧戏:一人提供证据,一人承认“确有此事”,“导演”牟昨山于是据此做出枉法判决。为了从158万元中分得一杯羹,牟昨山瞒着我将王桂香名下的夫妻所有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全部予以查封和拍卖!当我知道该案的虚假案情时,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检察院抗诉成功,才避免了我的损失! 我公司的经营场地经过2004年和2006年两次建设,共建成厂房38间,我与房主谭静和郭磊分别签署了租赁协议。同样的情况,我到潍坊市仲裁委起诉谭静要租赁费就胜诉,可是到了奎文区法院起诉郭磊,不但判我败诉,更把房屋的产权也判给了王天明。各位看官:我起诉的是郭磊,奎文区法院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将与该案无关的王天明追加为第三人,作为和我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的山后王村委(王天明是该村前主任)也给王天明出具假证,即出具不承认该村是和我签订的租赁协议的证明,这种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明,显然是无效证明,且该村村委干部在开发区法院也曾亲口承认他们无权在我的案子中开具任何证明,但奎文区法院一边倒地全部认可王天明的假证,做出连房屋产权一起判给王天明的荒唐判决。在此次判决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奎文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和开发区法庭庭长——当时,审判员已告诉我的律师,因证据确凿,判决书已经打印出来,只等签字盖章了。但是第二天却情势突变:庭长 将判决书拿去后宣布该判决书作废,却另行出了份判我败诉的判决书,我不服这份用法官个人意志压制公平公正原则的判决,便上诉到潍坊中院,不知哪个官员违法打了干预案情的“招呼”,中院法官的所做的判决一方面改正了原判中把房屋产权判给王天明的错误,却又维持了显失公平的原判。我多次申请奎文法院对相关证据做司法鉴定,但奎文法院置之不理。 2014年,因行政区划变更,我到潍坊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报案,不知神通广大的王天明用何种招术“搞掂”了公安机关,我的合理诉求竟然得不到开发区公安分局的支持,该分局法制科的人竟说我的公司成立时就有问题,资金是王天明提供的,所以不能给我立案。我想问问该分局法制科的人:你们怎么知道我公司2002年成立的情况?你们为何要先将我的诉求予以否定,随后我到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后,你们又口头表示同意立案,但过了三天后却又通知我不与立案监督?对此,我后来才了解到,原来是王天明在幕后找关系出具假证,检察院怕牵扯街办和公安分局太多的人不好结案,遂违反其本意而不与立案监督! 第二次起诉离婚后,因我多次上访并给公安部写信求助,东关派出所迫于压力将王桂香和徐文峰的通奸证据提供给了法院,坊子区法院按规定将证据送给了中院审判长戴岩峰,但是戴岩峰作为主审法官,却不接收该重要证据,这是为什么?在第一次开庭时,让我感到惊讶的是,法官的卷宗里竟没有该证据,经查问得知,坊子区法院没及时送给中院,经我催问,法院法官用特快专递将原件和复印件寄给了中院由中院办公室签收,第二次开庭时,审判员却说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一起寄去的原件神秘失踪,后审判员和我说了一句没头没尾的话:老刘,你岳父王天明真厉害......这位审判员的话留给了我一个未解的悬念。在我提出申诉后,潍坊市中院竟然不同意不开庭质证,并以原件不应在我手里为由不批准我的申诉。 我于2006年购买住房一套,又于2008年购买车库一间,两份合同,不同的购买日期,合计价值42万元,在我起诉后,坊子区法院竟让我提供王桂香私自找评估公司评估的市场价值60万元的购房款证据,并以此为由将我两套(间)房产作一套判给王桂香,“借花献佛”地将我的房产送给王桂香。 王桂香名下有4万元存款,她自己在潍坊中院的判决中承认已经将这4万元存款取走,潍坊中院法官竟以我的追诉无效为由,让我另案处理。我的追诉无效,但同样情况下,王桂香的追诉与反诉坊子区法院却被认为有效并予以认可,这是为什么?更为荒唐的是,在法院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由王桂香单方面请的一家评估机构做出了远高于实际价值的评估,法官遂以此为证据下达判决,到头来我不但没将4万元钱要回来,反而我还得依不公判决为王桂香支付4千元!审判长竟说孩子该由我抚养,既然由我抚养,为何我的钱和财产一笔笔、一宗宗地判给王桂香?难道让我用”西北风“抚养孩子?难道作为母亲的王桂香就不该抚养孩子吗?难道王桂香的钱不该给孩子用吗?潍坊中院法官讲的话不是屁话鬼话就是混账话! 2011年,当我发现王桂香与她的同事徐文峰的奸情后,随即到他们的工作单位潍坊市体育局找领导反映:王桂香和徐文峰各有家室,又是党员,婚内在外租房通奸,不但是非法的,而且也是道德沦丧的行为。市体育局的领导其实早就知道两人在非法同居,但在我向局领导反应情况后竟然不管不问,对她二人不做任何处理,任其通奸,竭力维护犯错的王桂香和徐文峰。我随后又到潍坊市纪委反映,也是石沉大海。6年了,没有哪个单位出面给我这个受害者一个说法,两人照样上班领着工资。王桂香作为母亲,6年来不给孩子一分钱的抚养费,她与她爹王天明用钱和关系开道,胡说我虐待王桂香才出轨的,我自己的公司被说成是由王天明出资成立的,运行费用也被说成是王天明出的......我有王天明和他老婆给我出具的收款证明;有王桂香从公司提款给王天明买房的记录;有给王天明儿子买车的证据,可是各级法院却置之不理、装傻装逼,“全心全意”维护王天明的谎言和假证,做出一个个徇私枉法的判决!王天明作为一个月收入800元的退休村主任,他如果不贪不腐、不侵占村民的利益,拿什么“喂”一张张流涎的“馋嘴”?拿什么来操控坊子区法院、奎文区法院、奎文区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局、开发区法院、开发区检察院及潍坊市中院的执法人员? 我的举报投诉都有证据作支撑,除了本文附上的8页证据之外,我手头还有租赁协议、山后王村给王天明签订的假合同以及开具的假收据;有王桂香的悔过书和派出所笔录;有建筑商给我开具的收款收据以及随后又去给王天明出具的假证等等。总之,本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拜托媒体人士和网友关注本案! 潍坊坊子区凤凰街道75号18号楼 刘君华刘君华离婚奇案中那些”制服人“的强势与可怜 山东潍坊刘君华的离婚案和财产分割案,称得上中国司法界的一朵带”毒“沾”腐“的”奇葩“! 何”奇“之有? 该案历经坊子区法院、奎文区法院、奎文区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局、开发区法院、开发区检察院及潍坊市中院,刘君华处处遭遇”天花板“,有理不被”理睬“、有据不被采信、有”路“被人”挖断“、有”桥“被人”拆毁“......这不算”奇“吗? 刘君华没错也是错、无过也是过,比如说刘君华本是用自己的钱依法依规成立的公司,却被说成“公司成立时就有问题,资金是王天明提供的”;明明是王桂香和婚外男人通奸,却被说成是王桂香遭到刘君华虐待而出轨的,法院不需要“虐待”证据就认定刘君华对王桂香的“虐待”。而王桂香则是另一番“光景”:她犯错也是无错、有过也不算是过,如王桂香和男同事通奸,被刘君华逮到了证据,她分明是犯了错的过错方,却在判决中丝毫未能体现她有过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为了显示婚姻法对过错方的惩戒,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上会体现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的司法原则。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在该案中,错与过被弄得如此模糊不清,这不算“奇”吗? 王桂香和男同事通奸的证据是派出所提供的,王桂香与其父王天明的虚假诉讼按法律明文规定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此硬邦邦的证据法院却不予认定,全力维护王桂香婚内在外非法同居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这不算“奇”吗? 同类性质的起诉,刘君华起诉王桂香时,法院不受理,王桂香反诉刘君华时,法院却痛痛快快地受理了,这不算“奇”吗? 刘君华被认定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而作为母亲的王桂香反而可以不尽义务,同时,抚养孩子的刘君华属于自己的钱也是王桂香的钱,而不抚养孩子的王桂香不属于她的钱也是她的钱,这不算“奇”吗? ...... 该案中的“奇”,并非是那种不同寻常、非常出众且有着美学价值、欣赏价值或其他正面价值的“奇”,而是一种丑恶龌龊、伤害公正、让人嗤之以鼻的“奇”。按理说,掌管“公器”的司法系统不该有这类“奇”,但由于我们的司法体制还有诸多漏洞,尤其是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乏力、缺位,使得这类成为司法痛点的“奇”得以顺利“出笼”。无数事实表明,失控的公权力凶似老虎、猛如洪水,无疑是一台酿“奇”造“怪”的特殊“机器”。刘君华在强势的”制服人“面前、在强势的公权力面前,简直弱如蝼蚁、卑微如尘,一切只能由警察说了算、由检察官说了算、由法官说算,当“制服人”贴心贴意要帮王桂香时,什么离谱的”奇“不能酿造?”制服人“任性造“奇”,你刘君华其奈我何?不过,“制服人”尽管很强势,却也有可怜之处。君不见某些“制服人”在百姓面前狂妄自傲、霸气十足,对可以说错,错可以说对;你有理可以说你无理,你无理可以说你有理......但他们在官员尤其是上司面前,往往表现得比弱势群体还要“弱势”——对其上司和与自己利益有关系的官员忠心耿耿、百依百顺,简直就像封建时代的太监,热衷于请安、问候、引路、跑腿……其人格完全太监化,活脱脱一副家奴嘴脸,恰似明朝的那个严嵩:“嵩无他才略,惟一意媚上”。刘君华在离婚案中一路败北,或许就有“制服人”明知刘君华有理,却因为有“上令”也违心地屈从,以在上司面前图个”乖顺“。在金钱和利益面前,某些“制服人”同样是“软骨头”——他们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有的“制服人”见到“老人头”就两眼发直,像打了鸡血针一样亢奋起来,哪里还记得自己职责和使命?哪里还记得“制服人”必须秉持的公平正义?刘君华的离婚案,就让人感觉到金钱释放的“黑色魔力”——它让本案中的“制服人”被王桂香父女牵着鼻子跑,哪还有自己的立场和骨气? 司法公正,在人民群众眼中,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人民群众往往依据某些具体的个案作出司法是否公正的评价。一起错案,也许只占全年结案数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但对于参与一起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终生的。一起错案,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治的看法,而且也会给当事人周围的人造成间接影响。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法律之所以被人民群众所信仰,是因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一旦失去公正这一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权威。试问:潍坊公检法对刘君华离婚案和财产分割安案的表现和行为,能让刘君华信仰法律吗?能让刘君华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吗?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1301377873qq.com附:律师“打点”法官翻案背后有多大黑幕? 朱俊龙因资金不足向罗国华借款400万,后罗借这笔出借款成为朱公司的最大“股东”,两人产生股权纷争,诉诸法庭。2012年7月,武汉中院终审判朱胜诉。但曾在湖北省检察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职的伍治良成为罗国华的代理律师后,案件反转,湖北高院改判罗胜诉。2014年,朱俊龙意外收到一个U盘,U盘里共有十余段罗和伍的录音,透露了二人向湖北高院主审该案的法官宋攀行贿的经过。这些录音,被侦查部门确认。记者获悉,湖北崇阳县检察院已对宋攀、伍治良、罗国华案提起公诉。(9月2日《京华时报》) (注:本博主转载的是该文的导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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