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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法院VS省医院,说几句法院不爱听的废话

来源:法露心雨 作者:法露心雨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晓民之声 法院 法治 医院 报复性执法 关于区法院VS省医院,说几句法院不爱听的废话在正式码字之前,先发表下声明: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这是我下面要说的这些“废话”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大家可以批评我,但请不要认
晓民之声 法院 法治 医院 报复性执法 关于区法院VS省医院,说几句法院不爱听的废话在正式码字之前,先发表下声明: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这是我下面要说的这些“废话”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大家可以批评我,但请不要认为我是在支持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1上周五,也就是8月18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取证。结果,“大水冲了龙王庙”,两个带“人民”的单位“撕”起来了。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来,庭审日期已经确定好了,但被告梁某却称其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请求延期开庭。于是,法院就派两名干警于8月19日上午到省医院调查核实。这两名干警11点左右到达病案室后,出示了介绍信、工作证和执行工作证,要求调取梁某的病例材料。病案室经过电脑查询,发现病例材料的患者并非梁某,于是拒绝了法院的复印病例请求,并建议与主管部门医务处协调处理。11点50份,鼓楼法院干警来到医务室,医务处出具“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书面意见。但此时已过12点,病案室下班,医务处告知法院干警下午3点上班后再行办理,并承诺优先处理。到这个时候,双方还算都比较克制。 下午3点左右,两名干警再次来到病案室,手持医务处的书面意见,要求复印病例。但病案室却要求两名干警出具身份证。法院干警拒绝出示,经协商,病案室也表示可以办理。但法院干警却要求病案室在10分钟之内办理完毕,医院病案室则表示需排队10分钟内无法办理完毕。法院干警遂离开医院。下午5点左右,法院干警向省医院病案室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以无端刁难、无故推脱,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为由,对其罚款10万元。之后的事情,相信大家都知道了。 事情曝光后,法院和医院先后发表声明,前者认为自己依法执法,后者则认为自己并未妨碍执法。两个“人民”单位,态度都很强硬,且在社会舆论场上又都有那么点不受待见,所以两者的“撕逼”一下子就变得热闹起来了。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纷纷围观,指责法院和医院的都有。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116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对单位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法院和医院的声明来看,两家“人民”单位对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都是认同的,不同的是对法院行为是否属于“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认识存在偏差。而这直接决定着法院行为是否合法。法官以司法为职业,干得就是适法的工作。只要动动脑筋,医院的行为总可以被解释为“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不过,适用法律的主体虽然是人民法院,但法律规范的对象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用语的解释并不能超出一般社会观念。回到鼓楼法院VS河南省医这一事件中,8月19日上午病案室因为法院提供的病人姓名和病例号不一致,继而拒绝给鼓楼法院复印病例。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似乎很难认为医院是在“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其一,调查取证,取的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因为本案法院调查取证只是为了核实被告梁某住院是否属实,因此法院只能调取与被告梁某相关的病例,而不能调取其他人的病例,否则公民的个人隐私就难以得到保证。在被取证病例病人姓名和病例号不一致的情况下,医院要求法院办案干警进行核实具有合理性。其二,医院病案室拒绝复印与被告梁某姓名不一致病例的时候,并未彻底阻断法院办案干警拒绝病例,而是建议其向病案室医主管部门即医务处协调。这种协调对法院来说既非难事也非不可能,不过是病案室在例行公事,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看,似乎难以认定是在“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而且,法院的办案干警也确实去了医务处,医务处也出具了“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书面意见。所以,至少在8月19日上午这段时间内,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很难认定医院是在“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关键是在8月19日下午。法院干警在病例室上班的时间,持医务处的书面意见要求复印相关病例。这个时候,病例室却要求法院干警出具身份证。这就不合适了。不过,不合适归不合适,经过协商,病例室还是同意法院干警可以不出就身份证。在这种情形下,尽管医院病例室的“出具身份证”要求有不妥,但因为并无坚持,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我觉得,仍然不能认定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之后,法院干警要求医院病例室在10分钟内完成病例复印,病例室表示不能。这是否就是医院在“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呢?个人认为,在有病人排队申请病例的情况下,虽然病例室可以优先给予法院予以办理,但要求在10分钟内完成,确实有点强制强势了。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只要医务室尽快给予办理,不故意拖延,就不能认定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然而,法院干警却等不及,遂离开了医院。所以,在8月19日下午的这段时间,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个人觉得,同样难以认定医院是在“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3当然,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生活经历等,对一般社会观念中的“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看法会有不同。现在,我们姑且同意法院的解释,认为医院就是在“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可以罚款。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这个罚款也要符合两个条件:其一,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其二,罚款的数额,应当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相符合,不能过轻或过重。 关于第一点。看到不少文章说,虽然法院干警在2个小时内往返郑汴两地,征求法院院长批准有点勉强,但法院干警可以电话汇报啊。电话汇报没有问题,问题是在法院的声明中,似乎没有提到干警电话向院长汇报啊。而且,普通干警向院长打电话请示汇报,这种可能性,根据经验常识,也只能呵呵相信了。无论如何,如果没有经过法院院长的批准,对医院的罚款就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关于第二点。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即使认为医院有“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其性质、情节和后果都是比较轻微的,是不是必须罚款是让人疑虑的(《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的是“可以”)。即使是必须罚款,10万元的数额虽然相对于“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法律规定不高,但考虑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河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是较高的,让人感觉有点像“射鸟用大炮”。这也是这条“撕逼”新闻受到关注的原因之一吧。 4 即使是认为罚款的程序、数额、依据等都没有法律问题,就法院两名干警的行为来看,可能仍然有需要反思的地方。 事实求是的说,看了医院公布的视频,法院两名干警对医院的罚款给人的感觉是带有报复情绪的,即让人感到好像是“你不好好配和我,我就报复收拾你,让你尝尝厉害”。不知事实是不是如此。倘若法院确实存在报复性心理,这是非常可怕的。因为,法官是坐着的法律,是被动的居中裁定者。法官在执法司法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和理性,不能带有偏见偏私。法官一旦存在报复性心理,就很难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 有种说辞称,执(司)法不是请客吃饭,不能温良恭俭让。在法律得不到信仰、司法权威不高的现实里,我多少同意这种说辞。但是,无论执(司)法再严肃,也不会认同“报复性执(司)法”。借法律之名,行报复之实,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在我的微信通讯录里,有不少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着评论员批评医院不懂法的文章。我想说的是,借这起事件,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常识虽然是必要的。但是,比及普及法律常识,追问法院罚款背后是否存在报复性执法心理更为重要。因为,法治旨在治权,不在治民,而法律不应成为报复治人的工具。 5最后,我想说的是,无论吃瓜群众围观的热情多高,“人民”单位之间的“撕逼”最终还是由“人民”单位的“领导”出面解决。经验告诉我们,“人民”单位高调“撕逼”的结果通常只有一个套路:不打不相识,双方握手称和,低调行事。而我们至少是我,上面所说的,都不过是废话而已。而这,确实也没什么。不信,走着瞧。扫描下面二维码或搜索“晓民之声”公众号,关注作者公号,阅读更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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