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研究生才能报考的日本新司法考试制度
来源: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36期 |只有研究生才能报考的日本新司法考试制度简介《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一、法科大学院(LS)法科大学院和新司法考试是从2004年开始的制度。
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36期 |只有研究生才能报考的日本新司法考试制度简介《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一、法科大学院(LS)法科大学院和新司法考试是从2004年开始的制度。该制度是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产物,参考美国的LawSchool[1]构成的。LS和新司法考试的内容为,考司法考试人基本上都得要LS毕业。该制度的目的是,满足将来法律人增加的需要和培养多种的法律人[2],包括接受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和有社会经验的人。日本LS入学考试有2种。1种是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的,1种是针对法律专业学生的。考上前者的人上LS是3年,后者是2年。二、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每年五月中旬举行。考试的范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公司法、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其他(从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破产法、租税法、环境法、国际关系法等部门法中任选一门)。考试形式有两种,一是选择题,另外是论文题。前者有三科。后者有八科。选择题主要考查考生的法律,判例知识。论文题用具体事例考查考生掌握及运用知识的能力。司考,特别是论文题要求的水平比较高,考生用120分钟的时间要阅读长篇文章,理解内容,写论文。考试时间是,选择题公法和刑事法60分钟,民事法90分钟。论文题,除了选择科目为180分钟以外其他的都是120分钟。考试期间是五天,正中间一天是休息,考试时间一共22个半小时。按照现在的日本制度,报考司法考试要具备LS毕业的资格。而且,考三次还考不上,或毕业后过5年,这个资格失效。如果失效人希望再考司考,他需要重新取得LS毕业的资格。司法考试成绩每年九月上旬公布。考试的通过率越来越低,第一次司法考试时是48%,今年(指2011年,笔者注)是第六次,通过率是23%。关于通过率,LS中也有差距,三分之一以上的LS通过率不到10%。2011年通过率第一名是一桥大学LS(57.7%),其次是,京都大学LS(54.6%),东京大学LS(50.5%)。今年(指2011年,笔者注)通过人数一共2063名。司法考试通过人员中,排名第一的是东京大学LS,共通过210名,其次是中央大学LS,通过176名,京都大学通过172名。所以,考LS的学生的大部分报考通过率高、通过人数多的LS。注:前述关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介绍,引自[日]日野真太郎《关于日本法学教育制度》,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71d9c501011p3r.html,发布时间2011-12-29 16:24:39。三、司法修习1947年(昭和22年),日本改革了法曹培养制度,规定对于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的、平等的培训,并且在最高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培训机构——司法研修所。1947年至今,司法修习制度随着日本司法制度的改革经历了几次变化,现行司法修习被称为新司法修习,始于2006年,其对象为新司法考试合格者。1.新司法修习的目的根据2012年6月27日最高法院的《新司法修习概要》(以下简称《概要》),新司法修习的目的为:以在法科大学院接受的法学理论教育以及培养的实务基础性素养为前提,培养具备有关法律实务的通用知识与技能以及高度的职业意识与职业伦理观的法曹。2.新司法修习的内容新司法修习由10个月的实务修习(8个月的各领域实务修习与2个月的选择型实务修习)和2个月的集合修习组成。(1)各领域实务修习根据《概要》,各领域实务修习是指,通过在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会,在经验丰富的实务专家的指导下,体验性地学习实际案件的处理,来养成法曹共同需要的基本能力的个别修习。各领域实务修习包含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辩护等4个方面,修习期限为各2个月,总计8个月。根据日本司法修习委员会第10届委员会议(2006年1月24日)的资料《新司法修习的司法修习生指导纲要》,审判(民事、刑事)、检察、辩护的具体修习内容如下:①审判修习(民事、刑事)从实际情况看,审判修习通常采取以下形式:通过在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近距离地体验法官如何指挥诉讼;通过检讨审理中的案件的记录和法庭辩论,就判决的内容与法官交换意见;检讨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向法官提交书面的检讨报告,并接受法官的讲评;旁听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以实际案件的记录为基础起草判决书,并接受法官的讲评等。②检察修习就案件的处理而言,以案件真相的把握和洞察、证据的价值判断、案件报告的要领以及做出起诉、不起诉决定的应然做法为重点进行指导,同时,着眼于培养作为法曹必需的、确切的判断能力。就出庭支持公诉而言,除了使修习生旁听检察官出庭的公诉案件之外,还要指导举证方案的制定,拟提交证据的整理,提交法院的文书的制作以及讯问技巧等出庭支持公诉的要领。③辩护修习主要视所属律师会选任的个别指导担当律师的指导而定。个别指导担当律师应当让修习生就具体案件起草诉状、“辩护要旨”等法律文书,并对其进行指导。同时,还应当使修习生到场参与法庭内外的活动以及其他的案件处理,并就其中的问题进行解说等,努力使修习生体验辩护实务的实际情况。(2)选择型实务修习根据《概要》,选择型实务修习是指,修习生在对各领域实务修习的4个领域进行一套修习之后,从各个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会提供的多样的个别修习项目和面向全国的司法修习生提供的修习项目中,根据自己的就职方向、兴趣和关心,主体性地选择修习项目,或者在与法曹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自己寻找修习单位进行的修习。选择型实务修习的目的有二:一是进一步深化和弥补各领域修习的成果,二是就各领域实务修习中未涉猎的领域进行修习。以法院提供的项目为例,有行政、破产、交通、劳动、商事等特别案件的修习等。(3)集合修习根据《概要》,集合修习是指补充实务修习的内容,同时进行体系性的、通用的法律实务教育并传授法律实务标准的修习。集合修习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进行,分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民事辩护、刑事辩护等5个科目。集合修习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模拟裁判等演习以及教官的讲评。其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就是法律文书的起草,在集合修习中,修习生主要使用以实际案件的记录为基础做成的“修习记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并在授课中就其进行口头说明和讨论,教官则负责对这些文书进行修改和讲评。3.司法修习生考试司法考试合格者只有参加司法修习并通过最终的考试才能成为法曹,从这个意义上,司法修习生考试又被称为“第二回考试”。第二回考试于司法修习期间的最后一个星期(11月下旬),在司法研修所举行。考试科目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民事辩护、刑事辩护等5个科目,考试内容与集合修习的内容大致相同,每个科目考1天,总计5天,考试形式为笔试。以前,基本上所有人都能通过第二回考试,但近年来,每年都有5%-10%的修习生无法通过考试。从2006年开始,5个科目中,只要有1科不及格,就无法通过考试,不合格者只能在下一年重新参加第二回考试,但由于失去了司法修习生的身份,所以无法再次参加修习。此外,从2009年开始,第二回考试的应试次数与司法考试一样,被限制在了3次。需要指出的是,每年能够成为法官的仅仅是一小部分最优秀的司法修习生,而且,最初只能担任判事补。根据日本宪法第80条,下级法院法官的任期是10年,且可以再任。判事补经过10年,如果再任,就可以成为判事,如果之后一直再任,就有可能晋升为地方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等。此外,日本的法官通常会任职到退休。4.司法修习的费用在司法修习的费用方面,日本一直实行给费制,即修习生在修习期间的必要的生活费(如食宿费、交通费、搬家费等)由国库负担,目的是为了消除修习生在经济方面的顾虑,使其专心进行修习。但是,日本在2004年修改了法院法,规定废除给费制,从2010年起实行贷与制,即最高法院根据修习生的申请,无利息地每月贷与必要的生活费,而修习生需要在修习结束后的5年之后起,分10年偿还该笔费用。这一规定一出,即遭到了以修习生和各地律师会为代表的多方的强烈反对,迫于压力,国会在2010年通过决议,决定将给费制延长1年。至此,从2011年11月起进行修习的修习生正式启动了贷与制。注:前述司法修习的内容介绍摘自李颖峰:《日本司法修习制度述评》,载《中国审判》2013年第3期。四、日本法官的等级及晋升制度日本法院的法官分为:最高法院判事、下级法院判事、判事补、简易法院判事。简易法院判事是在简易法院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轻微简单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为判处的刑罚比较轻,一般只判处罚金刑,只有盗窃犯罪可以判处1年以下惩役;民事案件标的额为14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简易法院判事不需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只需参加最高法院简易法院判事考试即可,学历要求只要大学法学本科即可。判事补是指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类似我国法律硕士毕业生)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后参加司法研修1年后,可以选择到法院、检察厅、律师事务所工作,选择到法院的,则需被遴选为判事补;判事补是不全面的法官,分两个阶段,前5年主要是做令状案件、合议案件的陪席法官,后5年可以任独任法官,合议案件的陪席法官,但不能担任审判长(日本称为裁判长)。判事补满10年,可以申请遴选为判事,判事是全面的法官,类似我们所说的主审法官,可以担任合议案件的审判长。下级法院的判事补、判事在地方法院、家事法院、高等法院,也有部分在最高法院担任调查官等,为最高法院判事(大法官)服务。注:前述日本法官的等级及晋升制度的内容摘自李邦友:《日本:法官遴选工作机制及其运作》,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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