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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会主席谈《亡者归来》

来源:痴醒斋 作者:痴醒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思想之家 刑事错案 刑事司法 亡者归来 国际刑法 刑事错案与司法改革约翰· 佛菲勒[1]何家弘教授过着两种不同的生活,至少给人的第一印象如此。他既是中国人民大学权威的刑事法学教授,又是一位著名的犯罪小说家。在这本新作中,他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向我们展示
思想之家 刑事错案 刑事司法 亡者归来 国际刑法 刑事错案与司法改革约翰· 佛菲勒[1]何家弘教授过着两种不同的生活,至少给人的第一印象如此。他既是中国人民大学权威的刑事法学教授,又是一位著名的犯罪小说家。在这本新作中,他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向我们展示了这两种生活相距并不是那么遥远。他撰写了这本关于中国刑事错案和刑事司法的学术专著,通过几起刑事错案的讲述,说明现实往往是高于文学的。这部著作不仅是包含法学理论的学术专著,也是一部文学作品。刑事错案问题本是刑事司法中的常见问题。寻求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刑事司法的任务。刑事错案不仅损害了司法的信誉,更彻底摧毁了司法在社会中的合法性,当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的改良。例如,英国的"吉尔弗德四人案(1990)"和"伯明翰六人案(1991)"中的司法错误就催生了"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伦西曼委员会)"的建立。它提出要对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公诉机关的起诉工作、法庭科学专家的作用、刑事被告的辩护、法庭检验证据的能力、法庭使用新证据和引导侦查的权力等等进行重新的评价和审议。英国的案例也说明刑事错案并非职权主导的诉讼体制所特有的,也是当事人主导的诉讼制度中常见的。所有刑事审判模式都有制度上的漏洞,让制度变得不堪一击,为刑事错案埋下隐患。中国的刑事错案也同出一辙,略有不同的是死刑的执行可能让错误无可挽回。何教授特地选用了《亡者归来》作为本书的书名。书中的被害人在死刑执行之后又活着出现了。在这本书中,作者运用文学的叙事手法,为我们呈现了两件错判的凶杀案,并介绍了中国大陆的司法机构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犯罪侦查、刑事辩护、法院审判等)。在这两个案例中,作者详细描绘了中国刑事司法体制中造成错判的缺陷和漏洞。这两个案例实际上是两段以文学方式叙述的引言,但是非常真实,直击主题。在后面的章节中,何教授对刑事诉讼程序做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分析,人们可以看出诉讼程序从根本上甚至是从司法的意义上丧失了预防错判的功能。司法人员仅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来确定判决依据,诉讼双方都很难跳出潘篱去影响判决的思路。虽然公诉人和被告人都可以在审判中提供无罪证据,但实践中他们极少这样做。于是,在中国的刑事审判中,有罪证据占据主导地位,而且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几乎都是书面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勘验笔录、侦查报告、鉴定报告等)。事实上,法庭审判是可有可无的。法官只考虑案卷的内容,法庭听证过程中的证据审查没有实质意义。侦查人员的结案报告不仅用作起诉的依据,同样也作为判决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案件的裁判是在政法委的干预下做出的,因为政法委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直接的领导权。作者强调,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应该成为刑事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明晰,法庭审判纯粹是走过场,法庭上对证据的审查也是徒有虚名。接下来,何教授为我们详细分析了中国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行情况,并指出了可能造成刑事错案的十大误区:· 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 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 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 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 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 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 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 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 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这十个制度上的缺陷本身就能说明问题。何教授在此基础上所做的深入分析特别有意思,因为它不再局限于这些问题的技术层面,而是把它们追溯到中国刑事司法体系历史文化的背景之中。例如,公安人员的侦查活动和思维习惯都有军事化的倾向。一个犯罪案件的侦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以便恢复公共秩序,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大众对惩罚罪犯的期待。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的发现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但是侦查者必须实现接近100%的成功率。在这种侦查取证过程中,被告人的供词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于是各种利用物理及心理手段逼供的方法时有所见。这就会导致司法证明的片面性。公诉方提供的各种书面证据主导了法庭的调查和法官的裁判。作者将之比喻为“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诉讼模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提交“起诉意见书”,检察官略加修改就可以做为“起诉书”,法官再略加修改就可以作为裁判书。因此,法院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依照了侦查人员的决定。在政法委为协调公检法三方意见而介入的案件中,法院裁判更是徒有虚名。在这种司法文化背景下,正当程序和公平诉讼等司法理念很难立足。中国的司法者曾经认为无罪推定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诉讼原则。中国的司法既不采用有罪推定,也不采用无罪推定,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最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与无罪推定原则有关的沉默权。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但是这种解释依然停留于理论。在实践中,嫌疑人并未被告知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且在审判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也还不够明确。另外,根据书中的分析,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也明显不足。他们收集证据的机会有限,法庭辩护更像是规定动作,缺少名副其实的证据辩护,更缺少真正能影响法庭裁判的无罪证据。何家弘教授在书中介绍了近年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这些改革是在认可法治和人权的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推进的。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以杜绝刑讯逼供为目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修正案还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在中国法制发展方面确实是一个惊人的进步。不过,这些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要从法律条文变成司法实践,还需要走一段很长的路程。有时候,法律条文会得到截然不同的解读,譬如嫌疑人是否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在实践中,现存的司法文化可能会决定改革的结果。作者认为,刑事错案对刑事司法体制也有积极的影响,并能催生真正的改革,因此他提出了一些走出司法误区的建议。有意思的是,他并不希望用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模式完全取代司法职权主导的诉讼模式。他相信在当下中国的诉讼模式下也可以采用直接言辞原则,也可以实现以审判的实质化。当然,他也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的改革建议,例如,党的政法委不介入个案裁判,法院的审委会不讨论事实认定问题,辩护律师应该在诉讼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应该对裁判结果产生更大的影响。 在本书的最后,他专门讨论了错案的证明标准问题。通过一系列比较分析,他建议中国学习英国的改革经验。关于刑事错案的证明标准,英国的作法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启动再审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认为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审判决",就可以把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再审。;第二是改判无罪的证明标准。上诉法院认为新证据"足以对有罪判决构成合理质疑",就可以改判无罪。第三是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这必须达到更高的标准,即现有证据足以让再次审判的法庭判决被告人无罪。衷心祝愿本书发挥其自身的价值,让人们认识到刑事司法改革会超越法律的范畴,而且这是一个坚持正义的的社会所必须推行的。中国最高法院的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2013年发表在《人民法院报》的一篇文章中就曾经指出:“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1] 本文作者是国际刑法学会主席、荷兰乌得勒支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比利时欧洲公学院欧洲刑法学教授。本文是作者为《亡者归来——中国的刑事错案与刑事司法》法文版所写的序言,由彭婷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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