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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怎么回事

来源:何光友律师 作者:何光友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律咨询 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 成都债权债务律师 成都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债务加入”是怎么回事 基本概念: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 加入形式:
法律咨询 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 成都债权债务律师 成都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债务加入”是怎么回事 基本概念: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 加入形式:债务加入一般须以合同为之,但不限于合同形式。债务加入协议既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 生效时间:1.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加入的约定,自成立时生效。2.由于第三人加入对债权人有利,因此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的债务加入不须债权人的同意,协议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并通知债权人时起生效。 法律特征:1.它以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4.第三人享有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理由(债务承担的原因)对抗债权人。 相关区别: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债务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都归属于广义的债务承担范畴。前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后者指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债务。与债务加入相比,债务转让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有效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2.可转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3.转让合意: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4.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明示同意,否则不生效。 ---------------------------------------------------------------何光友律师,您值得信赖的律师朋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民商法律师、私人律师、法律顾问电话:139 8080 5499微信:MSLS110(民商律师)电邮:lawyerbag@foxmail.com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h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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