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审判法官应以什么为价值取向?
来源:玉品健的博客 作者:玉品健的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审判法官应以什么为价值取向? 文/玉品健经过这几天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审判,我想,站在风口浪尖的法院及法官们都必须面对这个问题,即:做为一个法官,他应当持有怎样的价值观?在判案的时候他应当以什么为价值取向?做为社会正义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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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审判法官应以什么为价值取向? 文/玉品健经过这几天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审判,我想,站在风口浪尖的法院及法官们都必须面对这个问题,即:做为一个法官,他应当持有怎样的价值观?在判案的时候他应当以什么为价值取向?做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屏障的法院,它应当如何给自己定位?在这个社会中、在这个国家中,它应当处于怎样的地位?如果一家法院、一个法官,竟然忘记了自己所应当秉持的价值观念及自己所应处的地位,那么,这个国家的人民就会遭殃、这个社会也会遭殃。因为,价值观迷失的法官将会丧失自己的立场,进而坠入人云亦云、唯命是从的状态,无法服从自己的良心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其做出的判决将不可避免地以谁的声音喊得大声、谁的命令最有权威为标准,社会大众将无法从法院或法官的判决中得出自己的行为准则,长此以往,国家必乱、社会必乱。一、法官该不该持有自己的价值观?笔者认为,这是作为法院或者法官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如果法院或者法官竟然意识不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或者怠于思考、解决这个问题,那是相当令人遗憾的事情。法院及其法官,有没有其独立的价值和地位?该不该持有其独有的价值理念?这是一个极其简单,又极其复杂的问题。乍一看,似乎人人都可以不假思索地回答:你怎么能这样问呢?法院及其法官肯定有其独立的价值和地位啊。但如果仔细一想,便会发现,问题没那么简单。我们以前在法学教科书里会看到这样的内容(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由国家的暴力机构保障实施,这些暴力机构包括警察、法院、监狱等。按照以上逻辑,实际上,法院及法官,只是执行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既然是工具,他们就没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他们的存在只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已。他们没有独立的判断,没有独立的价值观,没有独立的地位,一切以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命令是从,是权力的婢女、政权的维护者,与公平正义无关。这样来解释和定位法院及法官,显然会很伤他们的心。因为长期以来,他们总是以手持天平者自居,总是以实现正义、输送正义者自居,他们总认为自己是正义的象征、是正义的使者、是正义的代言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但是,这样自我认知是危险的,很容易置法院与法官于精神分裂、人格分裂的境地。因为,根据前面的逻辑叙述,法院和法官是实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那么,在组织法里,他们只能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有很多时候并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在一个裁判者的职责里,如果他只装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怎能期待他会居中裁判,做出公平正义的判决呢?既要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又要实现社会正义,这难道不让人精神分裂、人格分裂吗?其实法院及法官只是作为一种工具的历史很是悠久的,关于这一职业的历史定位其实早已有之,就是“刀把子”。如今,很多法院和法官尚未能摆脱这一历史窠臼,甚至可以说,整个法院系统和法官队伍都未能摆脱。如果非得要说他们拥有自己的价值观和地位的话,最多只能说他们只拥有了统治阶级的价值观,而且必须是统治阶级严格限定的价值观。如前文所述,如果法院或者法官没有独立的价值观和地位,国家必乱、社会必乱。因此,法院与法官必须得持有独立的价值观和司法独立的地位,这是法院或者法官公正裁判的基础和前提,这样的陈词滥调估计人们已经听得都厌烦了。那么,法院和法官应该秉持怎样的价值观和应有怎样的地位?特别是在审理颠覆国家政权案的时候,他们应以什么价值理念来指导自己的审判?二、法官应该秉持怎样的价值观?现在的法官大多数都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有的甚至还有硕士或者博士学位,业务水平、专业素质是相当不错的。我在此高谈法官应不应该持有独立的价值观及应该持有怎样的价值观,可能会招致他们的嗤之以鼻:以你一介不入流的学者、所谓的法律人,也配谈法官的价值观问题?没做过一天的法官、没判过一个案件,凭什么来指指点点法官该怎么做?我想,只要你不是那个可以决定谁可以说话、谁可以说什么话的人,我就可以说我想要说的话,只要我的言论没有侵犯到谁的权益。既然法官们都是知识精英,想必他们在校期间已经对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法治等这些价值理念熟稔于心、了然于胸。关于以上价值理念的内涵和真谛,我的阅读来源估计与他们并无二致,在此无需赘述。这些价值观念是法院及法官立足于世的根本,是一个法官之作为一个法官最基本的素养。这些素养、这些理念,应当须臾不离法官们的脑际、时刻不得忘记。但关键的是,知道有这些价值理念与是否要笃行这些价值理念根本不是同一回事。这也是一个人精神分裂、人格分裂的一种根源,即表面上口口声声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但在实际行动中并不以这些价值理念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和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这才是问题根本所在。在学校的时候,满口公平正义,入仕之后,则只能一心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然,在很多时候,统治阶级的利益与公平正义并不矛盾,但也有冲突和矛盾的时候。比如,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及其法官必然要面对“到底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还是要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样的问题。三、法官在审理颠覆国家政权案时应秉持怎样的价值观?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来梳理统治阶级与颠覆国家政权罪之间的关系。对于统治阶级来讲,首要的利益当然是政权的稳定,有了政权就有了一切,维护政权的重要途径当然就是在《刑法》中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惩治颠覆国家政权者,就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最大的维护。任何国家,任何政权,估计都会有禁止颠覆国家政权的规定,但各国的规定千差万别。有的国家只禁止通过暴力手段推翻现政权,现代民主文明法治的国家通常都是这样规定的。因为民主政权是通过和平选举选出来的,它当然禁止暴力推翻,但无一例外地认可和平选举是政权更迭的合法手段。在现代文明民主法治的国家,在野党存在的意义本身就是为了推翻现政权、取代现政权,只要在野党不以暴力手段、不通过流血牺牲来达到更迭政权的目的,即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与此相对,有的国家则禁止一切意欲更迭政权的行为——无论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只要行为人有更迭政权的目的,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行为,都视为是颠覆国家政权,都要予以严惩。后一种情况通常只存在个别极端的国家中。接下来要考察的是统治阶级与社会的关系,这样才能将“统治阶级——颠覆国家政权罪——社会”这一组矛盾体的关系理顺。统治阶级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好不了,统治阶级的日子也不好过,因此,要促进社会进步、把社会管理得井井有条是统治阶级做梦都想做的事情。因此,在很多时候,统治阶级的统治跟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同一的。但由于统治阶级总是以其统治地位的稳固为第一位,当统治阶级由于其治国理念、治国的哲学思想基础、治国方略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当统治阶级不能满足人民对权利的要求、或者难以达到人民对它的期待的时候,就会产生统治阶级的利益与社会整体的利益、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相冲突和矛盾。这时候,人民群众中就会有一些勇于吃螃蟹者出来大战风车,要求改革、要求废除一些过时的制度、惩治一些阻碍人民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违法犯罪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时候,颠覆国家政权罪与非罪的问题就出现了。要求改革、要求社会进步、要求确认并保障公民更多的权利,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发展的必然,在这一权利高歌猛进、浩浩荡荡向前发展的时代,必然伴随着国家权力的旁落。可以说,公民权利每前进一寸,国家权力就要后退一尺;权力的丧失,意味着利益的放弃,这对于统治阶级内部的开明派来讲,是无可奈何的,只能顺其自然、坦然接受;但对于统治阶级内部的保守顽固势力来讲,则没那么容易让出权力、让出利益,其必然会用尽所有国家公器,严厉地惩治那些胆敢否定他们的权力、否定他们的现行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罪便由此而生。面对政权机关对公民颠覆国家政权的指控,做为裁判机关的法院、做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必须面临该以什么为价值取向来进行裁判的问题。到底是要维护过时的、旧的制度以及不能与时俱进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方法,还是要支持社会的进步、支持公民对更大范围的权利的主张和要求?笔者认为,一个国家制度的存在、一个政权的统治,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其必然有做得好的地方,也有做得不对的地方;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少的执政理念、执政方法、政权体制必然会出现不适应当前社会需要的情况,因此,才有改革开放一说。而作为法官,必须高屋建瓴、能够把握时代的潮流和脉搏,洞察历史发展、社会发展的方向,明辨是非善恶、文明与愚昧、先进与落后,要敢于引领潮流、导人向善,匡扶正义,真正做好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做这个社会的精神脊梁并坚守作为社会良心的最后阵地——就算是官员腐败、学术腐败,甚至于全社会都已经腐败不堪,作为法官,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法官,都应当坚守正义、匡扶正义。如果连法官都丧失了立场,一味地为统治阶级洗地、一味地为统治阶级背书,不问青红皂白,机械地适用法律、甚至有意地曲解法律和滥用恶法,必将成为历史的罪人、成为人民群众所唾弃的人,自己的良心也必将受到无尽的自责和折磨。因此,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认为,法院及其法官不能轻易对敢于批评时政、敢于揭批公权力违法犯罪行为、敢于跟恶法作斗争的行为定罪量刑,因为在否定现行制度、现有政权的过程中,其必然带有先进的一面。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的发展总是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实现的。现政权对以前的旧政权、旧制度进行了否定,实现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如今,又有人对现政权、现制度进行否定,这种否定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更何况这种否定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要推翻现政权及现行制度,而是对其中的不良行为、丑恶现象以及违法犯罪的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诉,尽管其控诉的手段超出了正常的法律途径,但基于刑法谦抑原则,应慎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惩治之,否则将扼制社会发展、阻碍文明的进步。(支持原则,请您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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