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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性侦查措施审查监督的几点建议

来源:shamolieren 作者:shamoliere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司法改革 侦查监督 关于程序性侦查措施审查监督的几点建议一直以来,我国侦查行为及侦查措施没有纳入法院司法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的监督审查,仅由检察机关以类似于行政方式审查监督,监督效果较差,也不利于侦查能力的提升。对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
司法改革 侦查监督 关于程序性侦查措施审查监督的几点建议一直以来,我国侦查行为及侦查措施没有纳入法院司法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的监督审查,仅由检察机关以类似于行政方式审查监督,监督效果较差,也不利于侦查能力的提升。对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程序性侦查措施而言,则几乎没有纳入规范的审查监督范畴。致使作为与刑事犯罪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侵害人及其亲属,在刑事中沦为局外人,被视作证人角色,不能直接提起司法监督审查程序,导致侦查监督缺乏实际效果。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使用侦查权和侦查措施的“随意性”,导致大量案件不规范,存在许多瑕疵,有的甚至违法或者较为严重的违法。一、 受理环节1、 受理初查侦查机关对于接到的举报或报案,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及时开展调查。案件受理是侦查机关调查案件的必要初始阶段,一般不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2、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侦查机关不予受理,应当出具法律文书。现行刑事诉讼中,没有规范的受理监督程序,主要依靠侦查机关内部行政监督,监督效果受到影响。导致许多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而没有及时受理,贻误侦查时机,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受理环节的复议、复核程序,有利于侦查监督。报案人、控告人或移送机关认为应当受理的,可以向上一级侦查机关或本级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侦查机关认为应当受理的,书面通知下一级侦查机关受理。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的,裁定应当受理,侦查机关应当受理,必要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报案人、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作为治安案件受理的,认为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不需要审查是否受理,应当直接审查是否立案。二、立案环节在立案环节,侦查机关有三种具体行为。一是受理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二是直接立案: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发现犯罪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不需要先受理。三是不予立案;侦查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通过初步调查发现没有犯罪嫌疑或者不属于犯罪,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报案人或控告人。现行刑事侦查制度将立案复议权赋予了侦查机关本身,几乎等于重复,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反而增加了被害人或控告人以及侦查机关的负担,却起不到制约作用。立案正确与否,主要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和公诉一并审查,由于检察机关承担了公诉和批准逮捕职责,与侦查机关形成了“同一战线”关系,将立案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效果受到较大程度影响。如果要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比较有效的还是应当将立案与否纳入司法审查。1、立案异议对于侦查机关立案决定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级侦查机关或同级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侦查机关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书面通知下一级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裁定撤销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必要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2、 不予立案异议对于侦查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被侵害人或控告人可以向上一级侦查机关或同级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侦查机关认为应当立案的,书面通知下一级侦查机关立案。法院认为应当立案的,裁定立案,侦查机关应当立案。必要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三、 撤销案件在立案之后,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犯罪事实不是嫌疑人所谓应当及时撤销案件,并告知相关当事人。被侵害人或控告人认为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由错误应当继续侦查的,可以向上一级侦查机关或同级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侦查机关认为不应当撤销案件的,书面通知下一级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法院认为不应当撤销案件的,裁定继续侦查,侦查机关应当继续侦查。必要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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