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虾事件的法理分析》一文部分内容的修正说明 ——兼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问题
来源:叶江湖律师 作者:叶江湖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民法 民法 《青岛虾事件的法理分析》一文部分内容的修正说明——兼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问题 【原创】作者 叶江湖律师 摘要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但“自主定价”并不等于“随意定价”,其仍会受到各种
民法 民法 《青岛虾事件的法理分析》一文部分内容的修正说明——兼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问题 【原创】作者 叶江湖律师 摘要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但“自主定价”并不等于“随意定价”,其仍会受到各种限制。违法的自主定价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关键词:市场调节价 自主定价 随意定价 笔者前几日所写《青岛虾事件的法理分析》[1]一文中,关于“虾老板是否可以随意定价”这一问题的分析有失谨慎和周全,现对此问题重新进行分析和修正,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的自主定价问题”进行分析。《青岛虾事件的法理分析》一文也将作相应修正。根据《价格法》的规定,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但“自主定价”并不等于“随意定价”,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仍会受到以下几方面的限制和约束。首先,从“博弈论”角度看,市场竞争机制和人们的理智自然会约束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其一,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经营者之间为抢占市场和客户等资源获取竞争优势而展开的价格竞争行为,使得经营者会努力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博弈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着经营者的“自主定价”。其二,价格是影响消费者消费决策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过高的定价会抑制消费者的消费冲动和消费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博弈同样也约束着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这是“市场调节价”本身的应有含义,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其次,除市场竞争对“自主定价”的约束外,《价格法》也对“自主定价”作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3]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4]“自主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5]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合理,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6]另外,经营者不得有违法“牟取暴利”的不正当价格行为。[7]总的来说,生产经营成本是“自主定价”的最根本的依据,而市场供求状况则是影响定价的另一重要依据。此外,定价还应公平、合理,不得牟取暴利。最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是对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的一种约束。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其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8]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保障,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交易是否公平,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得失,也影响到市场的秩序和效率。[9]综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定价”,自主定价行为仍会受到上述各种限制。对于违法的自主定价行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10] [1] 叶江湖. 青岛虾事件的法理分析.[EB/O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c04acdee0102vu24.html.2015年10月18日访问.[2] 现行《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3] 现行《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4] 现行《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5] 现行《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6] 现行《价格法》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7] 现行《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9] 张守文主编.经济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539.[10] 现行《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文作者:叶江湖,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天津办公室),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严正声明:本文系原创作品,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及来源,且不得对原文作任何修改,侵权者必追究其法律责任(作者电话:18911721526;微信号:RUCip-2013;邮箱:[email protected])。本文仅用于交流之目的,任何对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所作的解读以及据此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及其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建议您向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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