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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证明芦溪法院故意歪曲事实坚持枉法裁判

来源:天边的彩虹 作者:天边的彩虹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舆论监督 《调查笔录》证明芦溪法院故意歪曲事实坚持枉法裁判 原告苏李诉湖南锦绣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邹侃、邓小和民间借贷纠纷案, 于2016年3月7日开庭审理,芦溪法院不顾被告方提出原告与担保人杨林初恶意串通的异议,竟于2016年4月14日签发判决书。因公司
舆论监督 《调查笔录》证明芦溪法院故意歪曲事实坚持枉法裁判  原告苏李诉湖南锦绣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邹侃、邓小和民间借贷纠纷案, 于2016年3月7日开庭审理,芦溪法院不顾被告方提出原告与担保人杨林初恶意串通的异议,竟于2016年4月14日签发判决书。因公司上诉,萍乡中院二审于2016年6月15日开庭审理时,发现芦溪法院隐瞒重要证据,即该院3月16日法官邓克明, 刘萍霞所做的《调查笔录》。7月14日,笔者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从萍乡中院取得该证据的复印件,《调查笔录》掀开了芦溪法院判决书的黑幕。判决书称:“查明事实如下;邹和平是湖南锦绣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病故)。2015年10月16日,因公司资金周转比较困难,邹和平提出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金额为600万元,期限为10天,月息3%……”《调查笔录》显示:“杨:我和邹和平是好朋友……因我急需资金周转,将邹和平介绍与苏李相识,事后邹和平向苏李借款600万元,……就将钱汇到我账户上……”由此证明邹和平本不认识苏李,借款原因是杨林初急需资金周转,该600万元贷款当天就汇到了杨林初账户上,杨林初始终未堤邹和平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这600万元借贷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无关……《调查笔录》显示:“杨:苏李不认识邹和平, 而我和邹和平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 苏李要我担保是情有可原……”证明苏李本不认识邹和平, 贷600万元, 与邹和平是否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关,苏李要杨林初担保是情有可原,要公司、邹侃、邓小和担保不合情理。因本案600万元借贷的策划人、中介人、担保人, 事实上的借款人是杨林初。芦溪法院在其判决书中四次认定邹和平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借据和附件及《调查笔录》都无邹和平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根据, 芦溪法院实为株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芦溪法院为何要隐瞒证据? 因为这份《调查笔录》能揭示该院及相关法官披着标榜公正的法袍; 策划, 参与虚假诉讼, 故意歪曲事实, 坚持枉法裁判的事实真相。  邹其生电话1397333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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