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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三年” 封顶应摘“帽”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时事评论 “介绍贿赂罪”不可取消“三年” 封顶刑期应当摘“帽” 昨天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名为《介绍贿赂罪没必要独立存在》的学术文章,从法理方面探讨了这个对于普通人而言比较陌生的罪名,并陈述了其没必要再独立成罪的理由。说陌生,是因为这种罪
时事评论 “介绍贿赂罪”不可取消“三年” 封顶刑期应当摘“帽” 昨天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名为《介绍贿赂罪没必要独立存在》的学术文章,从法理方面探讨了这个对于普通人而言比较陌生的罪名,并陈述了其没必要再独立成罪的理由。说陌生,是因为这种罪实际判刑的案例很少,但是“介绍贿赂”这种现象可是在腐败中大规模存在,腐败掮客或者说行贿受贿的中介人,不仅多,且乱。废除这一罪名,对于打击腐败而言,非常有用。(腾讯网7月14日) “介绍贿赂罪”的确让人感到陌生。大概这是笔者自己孤陋寡闻之故。介绍,就是搭桥就是牵线,把没有直接联系但存在着间接利益互补的两方“有机”地联接在一起从而实现各自所期望的利益。行贿和受贿,这本来应是天知地知的事,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行贿无门,受贿无路的时候。行贿无门时,行贿者就要去物色一个既自己熟悉、又熟悉受贿者的人来起联接沟通作用从而完成自己的行贿;受贿无路时,想要受贿者则是对自己信得过的且与预期行贿者关系密切的人进行某种暗示来实现自己的受贿。这中类似中介的介绍贿赂人就产生了,并因社会腐败的蔓延而有了活动市场。它虽然不是形成行贿受贿行为的直接原因,但它确实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时,这种介绍贿赂行为还有可能主动出击,设计制造出一个完全原创式的行贿受贿案。可以说,介绍贿赂不管以什么形式运作,不管获利多少,它都是行贿受贿的帮凶,都应该是一种犯罪。既然是犯罪,那么“介绍贿赂罪”在刑法中的设置也是符合实际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不然,就很难对介绍贿赂犯罪这一行为作出合适的法律定位。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的真正原因不在这个“罪名”的本身,而是在这个“罪”的量刑定量上。“三年”刑期的封顶,使法官对行贿受贿额度较大、或贿赂介绍者在其中以欺骗手段截留贿赂资金的案件在量刑上难以对号入座,很容易出现免判、轻判出象。而要改变这种现象,不是简单地将这一“介绍贿赂罪”取消,而应为这一“罪名”摘“帽”,取消“三年”封顶的量刑规定,按照贿赂的额度进行量刑定刑,同时对贿赂介绍中私自截留贿赂资金的行为增加刑量。“介绍贿赂罪”,现在还有点无声无响,还有很多人不知不晓,这显然不利于反腐倡廉,也不利于遏制介绍贿赂这一犯罪行为,应当多加宣传,多通报典型案例,让广大公民对“介绍贿赂罪”都知晓都明白,从而加大对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公众的监督力度,让那些介绍贿赂者有惶恐感、畏惧感。(文/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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