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司法强拆——责令交出土地那些事儿
来源: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3
摘要:导读:日前,小编带大家分析了与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司法强拆”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也有类似于“司法强拆”性质的法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那么,责令交出土地是什么意思呢?这一行政行为,法律又作了哪些规定呢
导读:日前,小编带大家分析了与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司法强拆”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也有类似于“司法强拆”性质的法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那么,责令交出土地是什么意思呢?这一行政行为,法律又作了哪些规定呢?《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构筑物、树木、农作物等的补偿费用,其具体补偿标准由耕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据此可知,在法律意义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称作“地上附着物”。而对于这部分地上附着物的强制征收,则由“责令交出土地”这一程序来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规定的法律性质,类似于我们此前提到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意即强征行为的基本思路是强行将土地收走,那么地面上的房屋、建筑及树木等附着物也必然随之消失。从这里我们同样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责令交地决定的作出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通常所说的国土资源局。实践中在农村土地征收中极为活跃的乡、镇政府和在老百姓眼中权力极大的村委会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其二,向法院提起强执申请的,也只能是县国土局这样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据此可知,责令交出土地虽如申请司法强拆一样对被征收人具有重大实质威胁,但仍远非征收维权的终点。专业的征收维权律师此时会协助委托人充分运用《行政强制法》及上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来与申请机关展开周旋,力争延宕强征进程,在法律程序中争取由人民法院搭建的沟通、协商平台,力促双方达成都能满意的征收补偿结果。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完全不必自乱阵脚拱手将土地送出。城市的司法强拆能应对,农村的也殊途同归。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微信号:zaiminglaw更多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请关注在明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观看在明拆迁视频,分享经典维权案例,了解最全面拆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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