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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系列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9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一、基本概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
刑法罪名详解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一、基本概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及其他产品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及其他产品的监管秩序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及其他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即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即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二)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三、不构成本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46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需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及其他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二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比如生产的电器虽然不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使用时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虽有危害后果却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两种犯罪相似之处比较多,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涉及的产品很广泛,并不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有些特指为某种产品的犯罪,虽然前者指出了涉及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但又规定包括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仍然涵盖了一般的普通产品。两者的主要区别则在于,前者要求结果是造成严重后果,而后者则要求销售金额需在5万元以上。后者强调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而前者并没有强调必须具备这种行为。前者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后者则不以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定罪标准。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的起刑点,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这两种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单个或者少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发生安全事故,一般情况下涉及不到危害公共安全。当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批量较大,涉及地区较广和人数较多时,极有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着眼点在于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而生产或者销售,后者主观上则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前者的产品受害者一般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后者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数量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对较大。同时构成这两种犯罪时,刑法理论认为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146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法律并没有明确规本罪的“造成严重后果”,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了本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形,这几种情形可以认为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几种情形(见本节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部分)。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本罪的“后果特别严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第5条有关规定,根据危害相当原则,“后果特别严重”是指:(1)致人死亡的;(2)致人重度残疾的;(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5)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6)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7)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需要指出,追诉标准中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立案追诉,意即致人死亡属于本罪的“造成严重后果”;而参照的司法解释中有致人死亡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造成人员死亡(致人死亡)不应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六典型案例刘泽均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刑事审判案例》第47号) 被告人刘泽均,原系重庆方洋物资贸易公司董事长,无生产加工能力却承揽虹桥主拱钢管构件的供货业务。在委托技术服务部加工钢管过程中,不签订书面合同,明知主拱钢管用于虹桥主体,不提出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明知主拱钢管没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却直接销往需方;在得知质量不合格时,竟串通作假,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用于虹桥主体,给虹桥工程留下严重质量隐患。虹桥带伤投入使用后突然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8万余元。经鉴定:主拱钢管焊接接头质量低劣,是导致虹桥整体垮塌的直接原因。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要求行为人,即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且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刘泽均等人在承揽虹桥主拱钢管加工、供货业务中,明知钢管构件专用于虹桥主体部分,涉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却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工生产;明知主拱钢管没有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却销往需方;在得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时,竟串通起来弄虚作假,使产品用于虹桥主体,给虹桥工程留下严重质量隐患,所以,刘泽均等人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具备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被告人刘泽均等生产、销售的大桥主拱钢管并不是普通的产品,而是用于虹桥主体,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其不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被告人刘泽均的行为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特征,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5万元。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