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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历史上的公法学家

来源:落尘无痕 作者:落尘无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9
摘要:读书识人 按:十八世纪中叶直到1900年前后,德意志公法学人的出生几乎代不乏人(十年一代),具有连续性,唯有萨维尼出生的1779年后的二十年间无公法学人诞生。另外,十九世纪七十年代,除了拉德布鲁赫这位“边缘间的鬼才”外,也乏公法学人诞生。也就是说,
读书识人 按:十八世纪中叶直到1900年前后,德意志公法学人的出生几乎代不乏人(十年一代),具有连续性,唯有萨维尼出生的1779年后的二十年间无公法学人诞生。另外,十九世纪七十年代,除了拉德布鲁赫这位“边缘间的鬼才”外,也乏公法学人诞生。也就是说,德意志公法学史上,这个大断裂和小断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德意志公法学的多样性。 德意志学制学士和博士之间没有硕士,所以相对来说,德意志人取得博士学位要早一些,二十五六岁,取得博士学位应该是常例。但像基尔克在19岁时提交博士论文、格贝尔21岁提交教授资格论文、萨维尼21岁提交博士论文的还是极其少见的,即使在著名的学者之中,也是难能可贵的。提交博士论文和取得博士学位,不是一回事,提交教授资格论文和成为教授更不是一回事。有的人即使久负盛名,极有才华,也可能在提交教授资格论文后,不过是个编外讲师,如拉德布鲁赫、康德等。英国、日本的教授职位和德国一样,都不是很多,有的教授职位甚至仅有一个,所以,不少杰出的后起之秀必须等到在任的学者退休、辞职或意外辞世时,才能接任。如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的老师鸠山秀夫年仅四十余岁即辞职,就是为了让我妻荣接替教授之职的。德意志大抵如是。 在我看来,德意志的公法学研究世界第一,日本的公法学不过是其学生,最多是二流的,而我们中国的公法学,却由于各种原因,还要大力加油。 1.康德(1724—1804):他的一生主要是在十八世纪度过的,但他的影响却极其深远广泛,尤其是在哲学方面。他对人类社会的贡献垂范后世,注定是永垂不朽的。他对国家、公民的研究,开凿了德意志国家学公法化的先河。 2.皮特:哥廷根学术风格的典型代表。1776—1791年,他的四部《德国国家法文献》相继诞生。他将帝国史、自然法、实在的帝国宪法三者熔铸在一起,影响深远,直到1848年才开始式微。克吕贝尔是他的思想继承人。 3.布劳尔(1745—1813):与C察哈里埃、克吕贝尔并驾齐驱。 4.施泰因(1757—1831):1804年,普鲁士的经济部长,主张“自我负责的自由”和“参与型的政治”——公民国家。 5.克吕贝尔(1762—1837):帝国公法学的精神继承人,尤其是皮特的继承人。1848年三月革命前显赫的公法权威。论述清晰明白,文章有理有据,结论令人信服,实在法细节丰富,文献详实,塑造了公法的独特性和特殊性。论述方式是历史的、理性的、中庸的,有更强的历史性,但实现了历史的和实证的融合。他是典型的南德意志自由主义者,正派严谨的法学家。他以莫泽(莫尔的曾祖父)“坚持主见”的精神为楷模。莫尔称其为“帝国公法学的诺亚方舟”,认为他做出了承前启后的卓越贡献。 6.费希特(1762—1814):“反自由,独裁,很少的自由主义者。”这与我读费希特的“自然法哲学”的印象不符。费希特主张从人的本性出发,进而构建人的天赋人权。他似乎是个“很自由”的自由主义者。其著作的深刻性、清晰性远远超过一些著名的法学家。他的书值得精读。 7.胡果(1764—1844):德意志民法的创立者。他的学生萨维尼站在他的肩膀上,创立了历史法学派。 8.贝格(1765—1843) 9.C S 察哈里埃(1769—1843):非凡人物,给公法下了个“个性的定义”,区分了宪法和行政法。拥有百科全书式的知识,作品几乎涉及所有法律体系,对“凡与国家有关系的东西”有2000页的研究。思维敏捷,思想富有创意,性格古怪,政治立场摇摆,非常保守。1820年,接任蒂博在巴登上议院的工作,重新推行才被废除的书报审查制度。兰茨贝格说他是“能预知未来的海神”,菲舍尔说他是“有丰富思想的斯芬古斯”,G 耶利内克说他“拥有几乎无与伦比的丰富知识,思想渊博但常常自相矛盾,思想深邃并富有批判性,但同时也有浅薄而不知所云之处。其人夸夸其谈,常常文过饰非,并乐于为坏东西辩护,是撰写经典著作和学校教材的大家,在私法和公法领域同样杰出。” 10.阿恩特(1769—1860):主张君主制,轻视基本权利。后辈拉班特是他的异代同路人。 11.黑格尔(1770—1831):地位和影响如同康德,不过,其时法学已开始从哲学中分化出来,逐渐走上法学专业化的道路,他以哲学家的学养治法学,对法学的影响不如康德时代康德影响强劲。他对同代的胡果、克吕贝尔、 C S 察哈里埃、蒂博以及稍后的萨维尼的影响可能不大,但他至少影响了后世的施塔尔、LV施泰因、奥托迈耶等人。 12.伯利茨(1772—1838):大众欢迎的理性法路线的代表人物。兰茨贝格评价其为“多产作家、哲学家、神学家、历史学家和国家学家”,莫尔评价其为“最温和的宪政自由主义者,以清晰的形式和大众的语言提供了各种国家学成果”。 13.蒂博(1772—1840):萨维尼最强劲有力的对手,莫尔和施泰尔的老师。 14.K E 施密特(1774—1852):典型的早期自由主义者,强调人的尊严、平等和权利入宪。 15.谢林(1775—1854):影响了萨维尼、普赫塔、施塔尔等一大批法学家。和费希特一样,他的地位和贡献在一定程度上被稍胜半筹的黑格尔遮蔽了。 16.罗特克(1775—1840):一生都是卢梭、康德意义上的理性法学家,主张直接选举和君主立宪制,反对历史法学派和实证主义,强调改善社会,他的思想融合了晚期的自然法、康德思想及早期德意志的自由主义。 17.贝尔(1775—1851):哥廷根大学皮特的学生,1836—1848年因叛逆罪和辱君罪被羁押。皮洛蒂赞其1804年《体系》一书:“划时代的、激昂的、用血写成的作品,充满激情,具有大无畏的信念和令人振奋的个人力量”。他从逻辑上总结出从康德到费尔巴哈的自由主义路线,强调法治国和自由权利,主张军队向宪法宣誓。 18.萨维尼(1779—1861):21岁,取得博士学位。法学界的康德、歌德,胡果的得意门生,普赫塔的老师,蒂博的“宿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延迟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身后近半个世纪,《德国民法典》才姗姗而来。他的主要贡献在民法学、法哲学,但公法学的建构常常乞灵于民法学、法哲学,而且法学大师萨维尼自身本是综合性的全才,其影响自是广泛的。从这个年表可以看出,萨维尼是十八世纪出生的对公法学影响甚巨的学者当中最年轻的一位,也即他在某种程度上,是十八世纪德意志法学、公法学的集大成者和总结者。萨维尼出生后几乎20年,也即两代的时间里,德意志公法学大师无一诞生。直到1800年前后,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蒂博的学生莫尔和施泰尔等人出生,才重新延续德意志公法学的血脉。由此可见,萨维尼对德意志公法学影响时间之长也是罕见的。或许,只有前代的克吕贝尔、 C S 察哈里埃、胡果及同代的蒂博、贝尔稍可比肩。 19.普赫塔(1798—1864):萨维尼的学生,其弟子中著名者有耶林和格贝尔。 20.莫尔(1799—1875):蒂博的学生,第一批研究国家法和行政法的代表,警察学界的“亚当斯密”,杰出的公法史学家,早期自由主义法治国理念的积极倡导者。他的警察学研究使以前所有的警察学研究统统作废。1830年前后《谷腾堡王国宪法》出版,宪法和行政法的划分首次得到典范性贯彻,其声名开始鹊起,一年后,划时代的《法治国基本原则下的警察学》出版。1847年,他赢得巨大声誉。他是扎根于谷腾堡官僚和名流之中的自由主义者,他属于自由主义中的务实理性派,他是一位思想成体系的实证主义者,他是研究国家法和行政法的经验主义者,不完全是一位国家学理论家。他在1946年出版的《论官僚》一书中论及官僚作风的不可避免性。他强调国家干预,主张保护劳工权利、限制合同自由、扩大联合自由。他探讨了实质法治国的概念和意义,划分了国家学和社会学。他还是一位藏书家和鉴赏家,曾当过图宾根大学的图书馆馆长,其1855—1858年出版的《国家学的历史及文献》三卷本资料详实,论述精到,泽披后世,深受伯伦知理、施特莱斯等公法学家、公法史学家的赞赏。其回忆录《生平回忆》两卷本,既幽默有趣又富有意义。“行政法是具体化的、转化成日常生活的宪法”是他的名言。他高扬人的基本权利。 21.阿尔布雷希特(1800—1876):22岁在哥廷根大学完成博士论文,24岁在哥尼斯堡大学提交教授资格论文。他力图将君主主权正当化。格贝尔是他的学生。 22.施塔尔(1802—1861):蒂博的学生,深受谢林和黑格尔的影响。1848年之后普鲁士保守主义思想的先锋和执牛耳者。1848年以前,已成功地把“君主制原则”和“自由主义(代议制和法治国)”融合成“宪政的保守主义”。他的学说影响德国的保守主义到一战,部分影响更为深远。1860年,铁血宰相俾斯麦利用了其学说。 23.H A 察哈里埃(1806—1875):宪政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著有《德意志国家的共同法》。莫尔评论他:公开地、有大丈夫气概地一贯坚持民族思想,不因权力斗争的诡秘变幻而动摇,也不沉迷于个人得失。 24.策普夫尔(1807—1877) 25.伯伦知理(1808—1881):瑞士人,积极的自由保守主义者,极富思想,南德意志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德国自由国家学说的代表人物。21岁,获波恩大学博士学位,25岁,提交教授资格论文。曾与萨维尼通信,通信集1915年出版。其听萨维尼讲课的笔记收藏在美国的约翰斯霍普金斯(JohnsHopkins)大学。1860年(1861年?),到海德堡大学接替莫尔职位。他和莫尔一样,同为公法学大家、大公法史学家,勒宁是其学生。 26.伯茨尔(1814—1881):他的学说在1850—1860年处于统治地位,莫尔评价他是“对现存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忠实解释的人”,皮洛蒂评价他是“思想十分深刻的天生法学家,做事精明,专业实证,头脑清醒,具有批判精神,待人冷漠,缺乏激情”。 27.L V 施泰因(1815—1890):25岁,完成博士论文。多次到访巴黎,对法国公法学有很深的研究。 28.格奈斯特(1816—1895):22岁,完成博士论文,听过萨维尼的课,在柏林呆了62年,对英国宪政史深有研究。 29.F F迈耶(1816—1870) 30.耶林(1818——1892):萨维尼的徒孙,普赫塔的弟子,格贝尔的师兄、早期同路人,最先提出“国家的自我限制”理论。一定意义上,他是格贝尔的反对者,他反对格贝尔轻视权利、在权利上无所作为,他呐喊“为权利而斗争”。历史证明,他是真正的伟大法学家。他的名字在德意志法学天空中,和康德、黑格尔、萨维尼、拉德布鲁赫等有限几位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并列。24岁,取得博士学位。 31.格贝尔(1823—1891):普赫塔的学生,“法学方法”的首倡者,第一位试图建立关于国家的法律理论的德意志法学家,他成功了。“国家法人说”是他提出来的。21岁时,提交教授资格论文,23岁,耶拿大学教授,32岁时,校长。 32.萨韦(1825—1900):处在顶峰的法学家。 33.里内尔(1833—1918):自由思想的民族保守主义者。 34.胡德格拉斯(1835—1922):自由保守的高级官吏,名著《普鲁士和德意志帝国的宪法和行政法指南》到1914年,出版到第22版。一战后,又出了几个新版。 35.拉班特(1838—1918):公法学大师,所在时代的权威,最终奠定了格贝尔提出的“法学方法”.公法学在他手上真正成型,完全从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中解放出来。24岁,完成博士论文,25岁(23岁?),提交教授资格论文,28岁,取得教授职位。半官方人物,帝国国家法自信心的一座丰碑。政治保守,力图将法学建构为一封闭的体系.文笔精炼神奇。他说:“莫尔的课远远低于我的期望,施塔尔的思想太反动,言行举止又伪善”。基尔克批评他是“民法的概念累犯,公法解放事业的叛徒”,日耳曼法学法律观的掘墓人,歪曲德意志法律思想的罗马化,把德意志法中的德意志灵魂丢掉了。 36.贡普洛维奇(1838—1909):其“自然主义社会学” 闻名天下,他批判格贝尔—拉班特构建的“法学方法”:对国家进行法学建构,无异于想用汤勺喝贝多芬的奏鸣曲。拉班特的坚定有力的反对者基尔克评价贡氏的错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37.布里(1838—1931):23岁,完成博士论文,28岁,提交教授资格论文。 38.施腾格尔(1840—1930) 39.基尔克(1841—1921):19岁,完成博士论文,20岁,提交教授资格论文。他是拉班特—奥托迈耶正统学说反对派的旗手,第二代历史法学派的领军人物。他指出法律概念的贫困,他戏谑讽刺克里肯是格贝尔学派的精神小孩,强调人的自由。伯伦知理的学生勒宁是基尔克的舅哥。从片言只语即可看出,他同莫尔、伯伦知理一样,是位非常有趣的法学大家。40.门格尔(1841—1906):“清心寡欲的圣人”。 41.G 迈尔(1841—1900):22岁,海德堡大学博士,26岁,提交教授资格论文。经典的著名实证主义者,极具威望的国际法权威,但不像拉班特那样是“领袖人物”,也不是先锋人士。 42.卡尔宾丁(1841—1900):著名的刑法学家。催生了德国行政法学的确立。 43.拉岑霍基尔(1842—1904) 44.勒宁(1843—1919):伯伦知理的学生,基尔克的舅哥。他和基尔克“搭档”,是拉班特—奥托迈耶这对搭档强劲有力的反对者。 45.奥托迈耶(1846——1924):1900—1914年,无可争议的行政法学权威,后世的行政法学家都心悦诚服其崇高地位,连G耶利内克之子W耶利内克都要献书给他。23岁时,完成博士论文。文笔甚好,另有文学作品传世。 46.G 耶利内克(1851—1911):德国帝制晚期最重要的公法学家,一般国家学说的领袖人物,饮誉海内外。坚持心理实证主义,主张“经验的—规范的”研究,发展、充实了耶林提出的“国家自我限制”理论,试图调和国家的全能性和有限性,积极探求德国公法学的基础。他开创的“公民—国家关系理论”预示、指明公法学的发展方向和路径。虽然当代著名法哲学家、宪法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1945—)对耶利内克的理论有些微词,但公法学(不仅仅德意志的公法学)的历史发展已经证实了耶利内克深透的洞察力和远见卓识。 47.施塔穆勒(1856—1938):著名的法哲学家,为1900年前后(1885—1915)三十年的公法学提供了法哲学基础。 48.R 施密特(1862—1944) 49.F 奥本海默(1864—1943) 50.弗莱纳(1867—1937):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名言“高射炮打山雀”的作者。 51.安许茨(1867—1948):一战前已奠定宪法学界的权威地位,年轻一代的杰出代表,坚持法治国的(民族的)自由主义,坚持法律实证主义,明确区分法律的论据(法律规定)和政治愿望(政治惯例?)。有杰出的专业节制品质,自我限制宪法学研究评论的内容。政治上并不保守,强调:国家应是自由的,国民应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52.特里佩尔(1868—1946):与安许茨同代的著名宪法学家。在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一书提到的数十位著名学者当中被引用次数仅次于安许茨。 53.托玛(1874—1957):著名宪法学家,在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一书中,其名字常常与安许茨、特里佩尔、E考夫曼、凯尔森、斯门德、施密特同列。在施密特《宪法学说》一书中被引用次数与伯伦知理、基尔克、拉班特、斯门德等大家比肩。 54.拉德布鲁赫(1878—1949):自称“边缘间的鬼才”,与萨维尼、耶林、凯尔森等有限几位具有世界声誉的德意志法学家齐名,主要研究领域是法哲学和刑法学,但治学范围很广,短短几行文字,即可见其深邃和清晰的公法学思想:“宪法像一块盾牌,因以往的战斗留下的擦痕和粒面越多,其佩戴者越是喜爱它。宪法像一面旗帜,它被穿破的刀痕和透射的弹孔越多,其荣耀越多,越具有神圣性。”(见《拉德布鲁赫传》第100页,略有改动) 55.E 考夫曼(1880—1927):与斯门德、卡尔施密特齐名,三人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把波恩大学成功打造成“新宪法学的中心”,开始逐渐强力松动安许茨、特里佩尔所构建的宪法学范式,将人文、历史、政治等因素重新置入宪法学的研究。他提出宪法是“权力的展现”,是法律秩序的表征。 56.凯尔森(1881—1973):“纯粹法学”的创始人,与拉德布鲁赫双峰并立,是德意志法学界的骄傲和杰出代表,著名的法哲学家和公法学家。 57.斯门德(1882—1975):“整合论”的建构者。同E考夫曼、卡尔施密特一起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波恩大学刮起一阵新宪法学的狂飙,宪法学在他们手上重新开始。当代著名宪法学家黑塞是其学生,徐树铮之子徐道邻也是他的学生,可惜徐道邻长才未展,惊鸿一瞥,成为宪法学史上的一颗彗星。 58.W 耶利内克(1885—1955):G 耶利内克之子,拉德布鲁赫之友。23岁时,出版《有缺陷的国家行为及其影响》。28岁时,出版内容全面的宏大专著。其行政法学专著生动清晰,细致周到,非当代行政法学专著可比。 59.卡尔施密特(1888—1985):备受争议的宪法学家。极富思想,极具魄力,可惜倒进了纳粹的怀抱,气节不保。斯门德的弟子黑塞于当今人们对卡尔施密特的重新追捧,即难以释怀,无法理解。林来梵教授也说,要警惕施密特!不过,只需要翻一翻施密特的《宪法学说》的“检索”,即可明白这位宪法学家是如何的博大和强悍了。“字如其人”往往是一厢情愿,学术和学者人格的适当分离或许也是必要的。施密特虽然不能算是让人高山仰止的“大师”,但作为一位宪法学巨人还是绰绰有余的。他有两个出名的学生——福斯多夫(1902—1974)和ER胡伯(1903—1990),前者走上了行政法学的道路,成为社会法治国理念下以“干涉行政”“服务行政”为中心的新行政法学的开山者,后者继续在宪法学领域专心深造,高调耕耘,成为纳粹时期最著名的公法学家。纳粹覆灭后,施密特深居简出,淡出学术界;胡伯也承受了二战后沉默十二年的惩罚。 60.赫尔曼 黑勒(1891—1933):黑勒独辟蹊径,自立门户,与宪法学大家 E 考夫曼、斯门德、卡尔施密特分庭抗礼,不落下风,可惜盛年而逝。其教授资格论文是拉德布鲁赫(1878—1949)指导的,可算是拉德布鲁赫的半个学生。 61.拉伦茨(1900—1993):民法学家、法哲学家,对公法学也有影响,其公法学的言论常常能一针见血、入木三分。 62.福斯多夫(1902—1974):卡尔施密特的学生,新行政法学的开山者,“干涉行政”“服务行政”的提出者和积极倡导者。 63.E R 胡伯(1903—1990):卡尔施密特的学生,纳粹时期最著名的公法学家。纳粹覆灭后,受到十二年沉默的惩罚。其力作《1789年以来的德意志宪法史》八卷本,2000多页,足够使其成为一代杰出的宪法学家。
责任编辑:落尘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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