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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清在汉寿农校连续工作24年退休前被辞退累及三代人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发布时间:2017-05-02
摘要:法学论文 李少清在汉寿农校连续工作24年退休前被辞退三代人的悲惨遭遇李少清,男,汉族,1947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西竺山居委会联校(原汉寿农校和第一职中教职员工所在派出所)。1976年李少清在汉寿县农民成人中等技术学校(简称农校)毕业后
法学论文 李少清在汉寿农校连续工作24年退休前被辞退三代人的悲惨遭遇李少清,男,汉族,1947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西竺山居委会联校(原汉寿农校和第一职中教职员工所在派出所)。1976年李少清在汉寿县农民成人中等技术学校(简称农校)毕业后留校工作。1976年至1990年1月他一直做炊事员。历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77年入党,1979年参加汉寿县群英大会。1990年1月学校让他承包猪场和鱼池,所谓承包猪场和鱼池,学校只是提供场地,猪场没有一头猪,鱼池没有一条鱼。承包合同约定:每年学校拨款40000元,李少清交学校六千斤猪肉,4000斤鲜鱼,多产的肉和鱼归李少清所有。完不成任务就扣发工资。约定承包期为三年。当时学校让李少清承包猪场和鱼池,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合同签订后李少清自己投资三万元,还雇了工人,修复了猪场、购进了半成猪和母猪。1990年当年李少清园满完成任务,得到了国家教委的好评。但至1991年4月,学校撕毁承包合同,把李少清住室的门锁砸坏。把他的生活用品扔掉,将他赶出学校,当年工资未发。把他投资发展的23头百斤左右的猪、两头母猪,4000元的鱼苗侵占。李少清将学校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学校恢复李少清工作,赔偿损失。但实际只恢复了工作,未补发工资和赔偿损失。1998年1月农校与汉寿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并后,李少清又一次被辞退,但经过李少清据理力争的抗议,终被继续留任。但自1998年2月至2001年1月三年未发工资,校方称是为了交办理退休费用个人交的部分。2001年1月,李少清被辞退,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当时校领导承诺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1月15日,李少清到了退休年龄,向汉寿县人民政府递交由汉寿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盖章的 《关于请求落实基本养老生活费的报告》,县教委回复称李少清属于农校聘请的临时工而非正式职工予以拒绝。2007年5月29日汉劳仲案【2007】第10号仲裁裁决书以教委的回复为据称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申诉人李少清的申诉请求。27岁的女儿看到驳回李少清申诉请求的仲裁裁决书,喝农药自杀。李少清1976年留校工作,户口即迁入该校,至今户口还在该校。自入职以来所有工资、待遇与全校教职员工一样。县教委称李少清是临时工与事实不符。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李少清自入职以来连续工作24年,暑假、寒假期工资照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不存在李少清这样的临时工。2007年6月8日,李少清提起诉讼,并于2007年7月16日开庭审理。但一直没有判决。2007年12月2日李少清持《关于请求给予生活保障的报告》分别找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周世盈(农校老校长)和县人大主任李应常。他们分别批示。周世盈的批示为:李少清报告的情况属实。1976年何星甫(后调市委、市人大工作)和我受县委安排办农校(当时称农业学大寨学习班,任务是培训公社、大队后备干部),李少清是为优秀人才而留校的,特此证明。周世盈(签字)2007.12.12.李应常的批示为:劳动局仲裁委:此人据我所知是农校的老职工,现在上访到县人大,请仲裁委依法受理并予以仲裁。李应常,3.6.(2008年)在此报告上批示的还有副县长马志烈。该报告上还附有原农校李少清的班主任老师写的证明:李少清同志系1975-1976年农业学大寨学习班学员,当时我任班主任,该同志结业后,表现优秀,经党委研究留校工作,转农改工户口,特此证明。刘新谱.2009.3.6.“但这些批示并不起什么作用。2010年5月12日县教委对李少清第二次回复仍称李少清属于农校聘请的临时工而非正式职工,拒绝处理。这之后,李少清继续上访,2012年9月18日《书记信访批件处理笺》领导批示栏内县委书记谭本仲批示:请永锋(副县长)、自政(劳动局局长)调查处理。谭本仲(签字)9/10.中共汉寿县委办公室2012年10月10日《县委书记批示件交办通知》通知罗县长“迅速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形成文字材料于2012年10月25日前报县委办)罗县长没有办理。李少清又找谭书记,2013年9.9.《书记信访件处理笺》县委书记谭本仲又批示,“请熊跃政局长(教育局局长)组织调查、处理并回复。”谭书记要李少清去找熊跃政,熊局长见了李少清就发火,“我不管,你去告我吧!”李少清又找谭书记,谭书记打电话给熊跃政然后又让李少清去找熊跃政,熊跃政仍然大发雷霆,还拍桌子。把李少清推出门外关上门。李少清只好到常德市教委、湖南省教育厅,省、市均给李少清出具《信访事项转送单》和《信访交办函》,都是让李少清再去找那个向他发火,把他推出门的熊跃政局长。如此转送、交办,真如贺卫方教授在《辩冤白谤的机制》一文中所说:仿佛当年方成先生一幅漫画里虚构的场景:蒙受屈辱的秦香莲向包拯告状,包拯在状子上大笔一挥——“请陈世美同志查处”!说这样的转送、交办是废纸还算是好的,对于李少清来说简直是招来横祸的导火索,李少清于2013年4月15日把省、市的转送、交办函交给县教委,4月18日晚上九点,就在自己家门口不明事由的被一个身强力壮的壮年人殴打,差点致命。入院诊断:1、颈部软组织挫伤;颈椎脱位。幸亏有人路过及时抢救,幸免一死。住院十多天,医疗费一万多元,至今没有找到凶手。李少清伤情好些以后仍然上访,因为孙子跟随他上访,想求助医疗费,不但没有求到。反而遭致2013年10月中旬一天晚上,随两个似曾相识的人外出,当天晚上三点死亡。第二天早上这两个跟孙子似曾相识的人送来四万元丧葬费,后来交通局又按交通事故处理给李少清儿子李培荣20万元。2014年10月5日,李少清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访,又到天安门被送往马家楼转久敬庄,被当地信访局接回,行政拘留十天。2016年3月17日,李少清再次起诉,当日受理。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426号民事裁定书称,2007年6月13日李少清提起诉讼,“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准予撤诉,并于同年7月23日将本院(2007)汉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给李少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裁定:“对李少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该裁定书所述双方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是无中生有。该案开庭传票所写案号为(2007)汉民初字第70号,李少清也从未受到(2007)汉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是伪造的。总之,李少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24年被辞退是违法的。依法应当给李少清办理退休手续。县教委的回复于法无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受行政机关或个别官员干预,不依法审理,是渎职行为。因李少清被非法辞退导致其三代人的如此悲惨遭遇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耻辱!(刘治成,2017.4.28.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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