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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加美好的重逢_金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5-13
摘要:在社会中生活,人与人之间难免会相遇、离别,再重逢。从前我很期待重逢——亲人、朋友再重逢,往往是满心欢喜、身心愉悦,可从事检察工作尤其是从事公诉工作以后,我常常对工作中的重逢心情沉重,也竭力希望避免同一些人再相见。 (一) 2011 年刚参加工作

在社会中生活,人与人之间难免会相遇、离别,再重逢。从前我很期待重逢——亲人、朋友再重逢,往往是满心欢喜、身心愉悦,可从事检察工作尤其是从事公诉工作以后,我常常对工作中的重逢心情沉重,也竭力希望避免同一些人再相见。

(一)

2011年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我协助同事办理一个盗窃案件,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未成年,案件按照正常的程序很快地就审查、开庭审理和判决了,法院也对该犯罪嫌疑人判了缓刑。当时没有什么专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犯罪人帮教措施,我对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也没有什么经验,只是在审查阶段传唤其到单位接受讯问时跟陪同他来的父亲简单讲了以后还要注意多教育。几年后,在同事那里看到一份起诉书,这名未成年此时已然成年,可是又因为盗窃而被审查起诉和判决,看到他的名字又出现在起诉书里,我的心里百感交集,当时如果案件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话,我很想跟他再好好地谈一谈。

同样是2011年,我协助同事办理一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件,公安机关一开始移送过来三名犯罪嫌疑人,因为家属和亲人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去世而对承办案件的交警中队产生误会和怨愤(实际交警队的民警在处理该起案件过程中,一直都比较积极地为被害人解决医疗费用,后来被害人经过两个多月的医治仍然没能挽回生命,公安机关也及时对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了),去交警队闹事,打砸财物、锁门堵门、在院子里燃放鞭炮、哭丧,在办公室内燃烧香纸,甚至殴打谩骂民警,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审查过程中我们认为第三名犯罪嫌疑人是一般参加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另外两名积极参加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审查案件和庭审中,我们将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情况也同两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他们也认罪、悔罪,其中第一名被告人是死者的兄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第二名被告人是死者的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考虑到案件的特殊起因,并且第二名被告人家里还有两个孩子正在读书,生活和经济来源上都要依靠他,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也是比较人性化的。

到了2012年,前案中的第二名犯罪嫌疑人因为醉酒驾驶,又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样是我协助同事办理该案。再次遇到这名犯罪嫌疑人,我同他聊了很多,他说之前交通肇事案中对方赔偿自己的钱被一个亲戚以找关系等等理由拿走、借走了一大部分,他家的生活还是很困难,我就劝他一面好好和亲戚谈,拿回一些钱来,一面要好好打工挣钱,保证两个孩子的教育和生活。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加强了法、理、情的教育,在他确实真诚地认罪悔罪基础上,我们也建议法院从轻处理,后来也判了缓刑。

2013年我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在公诉科承办案件,到2015年初轮岗反贪局工作,再到2016年入额、2017年初回到公诉科办案,接手调整岗位的同事遗留下来的案件中,其中一件是2011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中的第一名犯罪嫌疑人刑满释放后交通肇事案,该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是嫌疑人的姐夫,在之前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中的身份是证人。而在2017年我承办的一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件中,从一份公安机关提交的书证中,我看到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中第二名犯罪嫌疑人代他的孩子从一所市示范高中领取高中毕业证的签名,我的内心稍感安慰。

昨天下午,我和同事一起去看守所提审了一名用弹弓、钢珠砸碎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嫌疑人。2013年,我承办了其单独或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十余起、数额较大的盗窃犯罪案件,2016年,我的同事承办了其盗窃犯罪案件,2017年,我又收到其盗窃犯罪案件。讯问过程中,我在核实了案件事实、了解了程序性的有关问题之外,特地跟他聊起他犯罪的原因、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今后的打算。虽然2013年那次被审判时他就已经成年了,但是我这次提审仍然花了很长的时间去说服他以后要靠自己的能力去做些正当的工作,我让他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劝他对亲人多些理解、多些修复关系的主动性,告诫他不要再做违法犯罪的事、不要一辈子这样浑浑噩噩出出进进。我不知道他有没有听进去,因为他虽然跟我点头、保证,但我似乎记得他2013年的时候也是跟我点了头、保了证的,最后离开讯问室前,我跟他说“我不希望这次案件处理后,下一次还是在这样的场合见到你”,他满口答应后被看守所民警带离。

(二)

实际上自从参加工作,尤其是2013年被任命为助检员、开始承办案件以来,我每次审查起诉案件跟犯罪嫌疑人打交道时,都会跟他们聊很多案件以外的事情,即使对方不是未成年人,我在讯问中、庭审中都会讲一些法、理、情这三方面的话,甚至是在同事请我去陪同提审、开庭,本可以一言不发从头坐到尾的情况下,我也会忍不住“多嘴”。我不怕、也不吝惜多花点时间跟他们交流,我希望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一次法律的审判和处理都能够真正吸取教训,希望他们今后的人生能够有一些改善,我希望尽量避免下一次还和他们以同样的身份再重逢。

2011年年底,我协助同事办理一件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刚满四十周岁,此前却因为盗窃犯罪多次一共在监狱中服刑十五六年的时间,在公安侦查阶段,他并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讯问,以自己当时酒喝多了什么都不记得了为由,不愿如实交代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在看守所提审时,他一开始也不愿意配合,我就跟他聊,聊他七十多岁的老母亲走到看守所来给他送衣裳,聊他远嫁江浙的姐姐虽有心却照顾不好年迈的老母亲,聊他今后的想法和打算。就是通过聊这些与案件并没有什么关系的话题,他慢慢地湿了眼眶、低下脑袋、承认错误,一五一十把当天晚上发生的寻衅滋事经过讲了出来,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情况相印证。后来我跟他说即使他不认罪、不愿如实供述,根据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也完全可以“零口供”对他定罪量刑,而且作为拒不认罪的累犯,量刑还会从重,我跟他说既然他真心想改过自新,就应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应该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争取从宽处理,他点头答是。后来案件很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他也很配合,当庭自愿认罪。现在过去多年,我不知道他在哪里、过得怎样,但起码我到现在没有再见过他的名字出现在案卷中,希望他真的吸取了教训、过上了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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