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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黄金辩护期”成立吗?

来源:袁志律师的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27
摘要:在刑辩界,有“37天黄金辩护期”或“37天黄金救援期”的说法。37天的依据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限最长期限是30天,检察机关对被羁押的人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加起来就是37天。黄金辩护期是指是指这37天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律师应充分有
在刑辩界,有“37天黄金辩护期”或“37天黄金救援期”的说法。37天的依据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限最长期限是30天,检察机关对被羁押的人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加起来就是37天。黄金辩护期是指是指这37天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律师应充分有效辩护,争取公安机关主动改变强制措施或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一旦成功,将直接影响甚至左右到案件未来的走向和趋势。这种说虽有言过其实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状态,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和影响到案件未来的走向和趋势。 在制度设置和法理上,逮捕本身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最终能被法院定罪。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以及检察机关实践中掌握的标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前提是已经认为犯罪嫌疑人罪证基本确实并且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正是由于检察机关这样的认为,确定了案件的基本发展趋势,增加了辩护律师在后续程序中实现翻转的难度。而且吊诡的是,一些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制度设置成为了实现案件翻转的障碍。背后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的得失已经和案件的最终结果直接关联,虽然只错就改,善莫大焉,但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对每一个都是件痛苦的事情,尤其错误被承认和纠正会涉及到自身实质利益的时候,检察机关、检察官也不例外。具体而言,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可能影响到案件翻转的制度性因素有以下三方面: 一 国家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之后的犯罪嫌疑人,一旦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做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虽然早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就已经颁布实施,但在不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心中并不能坦然接受国家赔偿的结果,会认为失权威、丢颜面、让自己难堪、会被同级和上级嘲笑和指责,因此对自己决定逮捕的案件,通常的想法是一定要起诉,起诉之后一定要有罪,从而避免国家赔偿对自身带来负面影响。 二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案件被批捕之后,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情形,虽因为逮捕证据条件与起诉、定罪的证据标准不一样,不能都认为是错案,但存在被认定为错案的风险。错案责任制建立的目的是保障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出现错案之后的问责也成为错案发生之后被纠正的反向因素。实践经验已经充分证明,很多冤家错案迟迟难以被纠正,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中牵涉到太多人利益上的得失,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坦然接受自己犯错之后的惩罚。 三 逮捕办案质量有缺陷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中,除了错捕、错不捕之外,还规定了办案质量有缺陷制度。办案质量有缺陷之一就是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笔者注;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出发点是好的,是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掌握批准逮捕条件的时,除证据条件外,还应严格掌握刑罚条件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但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检察机关一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为避免出现办案质量有缺陷的问题,影响到自身考评,会将一些符合“微罪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协调、说服甚至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在某些地方不成文的“潜规则”。 上述一方面是说明“37天黄金辩护期”的说法有合理性,作为辩护律师,应当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37天内的辩护工作,争取将案件阻挡在批捕之外,不仅让当事人重获自由,而且为下一步的辩护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但也让我们认识道制度在实践中会出现变异,应当反思引发变异的原因,以减少负面影响。个人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一些完美口号式的提法和要求,这些完美口号式的提法和要求虽然充满美好,令人向往,但实践中却难以做到,结果只能是背道而驰。正如笔者曾今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一个检察官,其明确告诉我在其从检二十多年的时间内,从来没有办理过冤假错案,这次也不可能例外,在这心理趋势下,他满心就是想把案件做成铁案,会潜意识的回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人非圣贤,孰能不错,社会大众不能苛则在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下出错的司法人员,司法人员也不能认为自己永远正确。其实,我真心不愿意“37天黄金辩护期”的说法成立,没一个期间的辩护都至关重要,律师都应当全力以赴。
责任编辑:袁志律师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