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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杰律师电话】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来源:重庆法律 作者:重庆法律 发布时间:2017-06-19
摘要:法律咨询 如今许多合同当中都有对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我们常见的租房合同中也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那么大家是否知道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咨询电话17318410031或023-86827607】这关系到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问
法律咨询 如今许多合同当中都有对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我们常见的租房合同中也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那么大家是否知道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咨询电话17318410031或023-86827607】这关系到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问题,千万大意不得。下面,就由法律咨询小编为您介绍吧。一、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5、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6、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二、约定房屋租赁违约金应注意:1、违约金应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现行立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绝非在于惩罚违约方。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首先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2、约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形式违约金的形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和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两种。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确定违约金数额的按约定计算;双方未约定明确违约金数额的,按照违约赔偿损失计算。更多房产纠纷法律咨询访问网址http://www.dggfl.net/html/2017/fcjf_0614/274.html更多律师服务请访问瀚沣(冠杰)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http://www.dggfl.net瀚沣(冠杰)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冠杰 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重庆17318410031 或 023-8682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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