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状

来源:海哥十年 作者:海哥十年 发布时间:2017-06-21
摘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状 原告:王贤佩 男 1978年11月27日 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CSD作业员 身份证: 本人(上海)电话:13022128218.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 被告: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宝 地址:上海市浦东康桥工业区沪南路2502号. 电话:021-38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状 原告:王贤佩 男 1978年11月27日 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CSD作业员 身份证: 本人(上海)电话:13022128218.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 被告: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宝 地址:上海市浦东康桥工业区沪南路2502号. 电话:021-38113768转50556 林仲禹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3668号。 因原告不服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393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法院变更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393号第一项内容,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致残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17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17元。2、请求法院变更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393号第二项内容,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5日起至仲裁诉讼期间的医疗药品治疗费1,857.4元、营养费7,300元、交通费3,000元以实际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一方全部承担。 -----------以上金额部分合计:47,791.4元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393号《仲裁书》一案,原告依法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审理后现已作出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393号《裁决书》。原告认为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393号《裁决书》中认定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情况,且理解及适用法律值得商榷。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不服而依法向贵院起诉,对主要诉讼请求事项的事实与理由具体阐述如下: 一、 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393号《裁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二行“本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应按2013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支付申请人因工致残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08元。劳动关系解除后,被申请人有义务配合申请人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从2017年3月3日民事二审判决至今,申请人未申领到该笔工伤待遇,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会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按2013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支付申请人因工致残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08元。”1.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原告王贤佩认为:本案被告用人单位至今并未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认为双方于2014年8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1.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1.3、《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第五项、恢复原状;第七项、赔偿损失;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393号《裁决书》第四页倒数第六行“根据申请人就医的收费凭据,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4年7月5日工伤发生之日至2016年4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的工伤医疗费777.38元。由于申请人工伤期间未住院治疗,且申请人未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准许其在外省市就医的证据,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营养费、交通费依据不足,本会不予支持。”2.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原告王贤佩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5日工伤发生之日起至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止的工伤医疗待遇并无不妥。2.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交通费包含有省外就医的交通费、以及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的交通费的累计,系劳动仲裁理解错误。2.3、原告申请工伤受理的时间是2014年11月6日。因被告在工伤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2014年9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省外就医当时并没有被工伤部门受理,所以,原告无法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准许省外就医的证据。原告当时省外就医主要是在湖南老家自行熬制中药调理一个多月左右,并没有住院治疗,且农村乡镇买药都是当场现金支付,所以不能提供省外医疗收费凭证。 综上,原告认为: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393号《裁决书》认定被告的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对原告因工致残十级待遇标准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医疗费和交通费、营养费用也未能得到全部支持。原告恳请法院依法变更改判,支持原告王贤佩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盼。谢谢!此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敬礼! 原告(申请人):王贤佩 2017年6月8日
责任编辑:海哥十年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