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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律咨询: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来源:重庆顶呱呱律师 作者:重庆顶呱呱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3
摘要:顶泰在线法律咨询 人身损害 【成都在线法律咨询热线:028-61644044 18080821639】高空抛物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但是我们又没有办法去察觉。一旦被高空坠物砸中了的话,那么后果就是不堪设想的。那么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
顶泰在线法律咨询 人身损害 【成都在线法律咨询热线:028-61644044 18080821639】高空抛物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但是我们又没有办法去察觉。一旦被高空坠物砸中了的话,那么后果就是不堪设想的。那么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下面,就由成都顶泰律师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内容。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1、谁来担责?(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2、如何计算赔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3、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4、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二、法律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更多法律咨询请访问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kb_0628/392.html网站 http://www.dggfl.net 专业,权威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成都18080821639或028-61644044; 重庆17318410031 或 023-86827607; 深圳 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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