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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中报酬风险的几点思考

来源:陈建亮律师 作者:陈建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风险负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风险负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由于风险负担涉及到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从来都是买卖合同法中要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按照《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承揽合同的类型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类: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多种多样的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又分为报酬风险和原材料风险。原材料风险承担又分三种情况讨论,较为复杂。而报酬风险承担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即使法律明文规定了承揽合同中报酬风险的承担规则,还是会存在法律调整下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报酬风险是指:制作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准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则,采交付主义:交付之前,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风险由定作人承担。合同法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即承揽合同中报酬风险负担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实行交付主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即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抽象的,因而以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风险转移的做法不可取。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本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而本条又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因为,本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是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的。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自合同成立或者自标的物价款支付完毕时起所有权转移,那么所有权的转移就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于标的物风险,如果当事人没有专门约定,则要自交付时起转移。对于法律规定须办理一定手续标的物所有权才能转移的情况,与此道理相同。
责任编辑:陈建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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