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概述
来源: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7-30
摘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概述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概念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概述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概念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二)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另外,也包括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三)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五)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六)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七)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量刑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相关司法认定(一)罪与非罪:关于“失职”与“失误”的认定行为人是存在失职,还是存在失误,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点之一。失误与失职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属于工作失误的情形时,行为人往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只是积极工作中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而出现了差错;而本罪的失职则表现为消极、敷衍、拒绝履行职责。工作失误的原因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工作人员文化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以致在积极工作过程中发生错误;而失职的原因是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程,致使发生传染病传播的危害后果。(二)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与妨害传染防治罪的区别:1. 主体不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往往是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工作对象;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负有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工作人员,单位不是该罪的主体。2. 行为方式不同。后者的行为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义务;本罪的行为人违反的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防治、监督、监测管理职责,是渎职行为。3. 危害结果不同。后者造成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实害结果,也包括引起其传播的严重危险结果;而本罪仅为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但传染病的种类既包括甲类传染病,也包括乙类、丙类传染病。六、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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