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司法怎能与违法行政同流合污?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发布时间:2017-07-30
摘要:行政 司法与行政同流合污,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0)和行初字第0030号行政判决书称,“原告孙永章不服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所作津和房裁字(2009)第70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0年1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该房屋
行政 司法与行政同流合污,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0)和行初字第0030号行政判决书称,“原告孙永章不服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所作津和房裁字(2009)第70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0年1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该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一、维持拆迁人给房屋承租人提供的安置补偿方案,待房屋承租人及使用人之间纠纷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后,按规定以市场评估总值的95%即292711.15元给付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费。(自行协商不了或者司法不作为呢?)二、房屋承租人及房屋使用人自行搬迁并腾空全部房屋的,凭“封房证”,拆迁人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元(这里的房屋承租人是公产房承租人相当于产权所有人,这里的房屋使用人相当的普通的房屋承租人,拆迁中为何要求房主给租房户搬家呢?);三、按拆迁协议拆迁人给付该户搬家补助费300元(该户是孙永章还是张××?给该户搬家补助费,为何裁决该两户自行搬迁?拆迁协议在哪里?)……“该判决称,“原告孙永章诉称,第三人张××是我兄弟媳妇,1994年我弟弟死亡后,为缓解我父亲和张××的纠纷,我同意张××到我承租的和平区慎益街慎德里4号楼2门107居住,张××与我是借住关系……”。“第三人张××述称,”和平区慎益大街慎德里4号楼2门107号是我的房子,不对裁决发表意见。”很显然房屋承租人孙永章与使用人张××之纠纷是无法自行协商的,至于通过司法程序,那是一定可以解决的。而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之后,也就无需裁决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此规定,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公产房的承租人/产权人孙永章和房屋承租人即本案称的使用人张××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但该拆迁裁决书却设定一个不能成就的条件,以条件未成就而未裁决对产权人孙永章的补偿。该裁决因其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是为无效行政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裁决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于是否搬迁、补偿标准、数额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才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关于补偿安置、限期搬迁问题作出的行政裁决。天津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载明:房屋坐落:慎德里4-2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屋承租人:孙永章,房屋租赁合同编号:10115880002027,估价时点:2008年2月27日,估价目的: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承租人/产权人:孙永章,公产住宅评估价格95%补偿费292711.15。按该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补偿,被拆迁人孙永章没有异议。此案产生的原因是房屋使用人抢夺应属于房屋承租人/产权人的公产住宅评估价格95%补偿费,这不属于房屋拆迁裁决的范围。该房屋拆迁裁决书属于滥用职权。法院判决维持房屋拆迁裁决是与违法行政同流合污!至今没有支付被拆迁人孙永章分文的拆迁补偿费。无论此款仍旧被扣押在拆迁人手中或者被哪个官员贪污了,都是犯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本案证据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1994)津西法房初字第219号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孙永章继续承租慎德里4-2号房屋,孙永章只是念在张××曾是其兄弟媳妇的亲情上,让与其居住。当房屋被拆迁时,没有了让与其居住的条件,孙永章完全有理由解除借住的允诺,即解除借住(租赁)关系,即使张××再无理要求,她也不能替代孙永章的公产住宅承租人的身份。拆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结果怎么能够没有了孙永章分文的拆迁补偿费了呢?2010年6月22日二审开庭时,让上诉人念完上诉状后,就让上诉人签字并离开法庭,他们继续开庭。如此作出的维持无效裁决的判决,无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不正义的。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2010)一中行申字第29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行监字第016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孙永章的再审申请以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津检一院民行不立[2010]106号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都是办案人员渎职的证据。(刘治成,2017年7月28日,北京)
责任编辑:刘治成